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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7个月前 (09-26)杭州产业信息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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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通告

  (2018杭公租市级字第001号)

  根据《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房局〔2011〕198号)、《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杭政办〔2017〕4号)等文件规定,现将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工作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从2018年9月25日起开始日常受理,除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外,日常工作日均可办理相关业务。

  本《受理通告》明确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形式为货币补贴保障。今后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适时发布实物配租预登记受理通告,享受货币补贴保障的家庭符合届时受理条件的,可申请参加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预登记。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下同)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具体条件如下: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6276元;

  3.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持有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持证满2年,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3.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6个月(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4.申请家庭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6276元;

  5.申请家庭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房;

  6.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住房资助能力,具体标准如下: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拥有2套以下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0.55平方米的,认定为直系亲属在本市区、萧山区及余杭区无住房资助能力。

  申请人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其申报的经济收入不作为审核条件。

  (一)保障标准。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补贴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18元/月;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杭州市蕞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杭州市蕞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保障家庭每平方米补贴48元/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每平方米补贴60元/月。

  (二)保障期限。货币补贴保障期限为三年(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保障期限为一年),保障家庭应在保障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资格续审申请。经区审核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按规定申领货币补贴;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货币补贴保障资格终止。

  除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实物配租保障期限和货币补贴保障期限合并计算。申请实物配租家庭轮候期间领取货币补贴的时间纳入保障期限计算。

  原申请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将保障形式调整为货币补贴:

  (一)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未选房的家庭,可申请调整保障形式,将实物配租保障调整为货币补贴保障,并自申请调整当月起领取货币补贴,在规定保障期限内不影响日后实物配租预登记申请。

  (二)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未选房的家庭,仍选择实物配租保障的,自未纳入选房范围之日起开始轮候,轮候期为一年。轮候期满按照届时的准入条件进行资格重审,符合条件的继续轮候,并可自资格重审符合条件当月起申请领取货币补贴。轮候期内选房的,办理入住手续当月起货币补贴取消。经资格重审不符合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

  (三)已选定公共租赁住房未办理入住手续的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前办理退房手续,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申请调整保障形式,将实物配租保障调整为货币补贴保障,并自申请调整当月起领取货币补贴。申请家庭自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实物配租保障。

  (四)已办理入住手续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可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办理退房手续后,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申请调整保障形式,将实物配租保障调整为货币补贴保障,货币补贴保障期限不得超出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并自申请调整当月起领取货币补贴。申请家庭自放弃实物配租保障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实物配租保障。

  本通告发布前注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资格的家庭除外。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原已获得实物配租保障及货币补贴保障资格的家庭,按照本通告的保障受理条件提交保障资格续审申请。

  (二)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市、区两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保障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办事须知详见附件1,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转货币补贴保障办事须知详见附件2。

  (四)《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房局〔2011〕198号)、《杭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杭政办〔2017〕4号)可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查阅。

  七、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办公(受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秋涛路242-2号秋涛发展大厦A楼,上城区新行政服务中心4楼

  白石巷256号,下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城北体育公园对面)

  竞舟路228号,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4楼建设窗口

  运河东路200号江干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综合受理窗口

  拱墅区绍兴路555号拱墅区行政服务中心1号楼二楼

  拱墅区沈半路3号上塘街道人社站一楼大厅

  拱墅区和睦新村49幢西部和睦街道人社站

  拱墅区夹层巷46号米市巷街道社会服务管理中心

  拱墅区丰庆路833号祥符街道社会服务中心

  拱墅区大关东四苑2幢大关街道便民服务大厅一楼

  拱墅区康桥路108号康桥街道便民服务大厅一楼

  拱墅区文一路28号湖墅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拱墅区古运路85号小河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拱墅区半山路131号半山街道便民服务大厅一楼

  滨江区泰安路200号区文化中心一楼行政服务大厅K4、K5窗口

  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贸大厦幸福南路1116号一楼A04、05窗口

  赵公堤18号,西湖风景名胜区行政服务中心8号窗口

  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江东大道3899号办事服务中心一楼A14号窗口

  上城区浣纱路179号一楼办事大厅

  1.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办事须知

  2.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转货币补贴保障办事须知

  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申请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汇总本单位申请材料后统一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无用人单位的,由申请人本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1.领取表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下同)或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下同)下载《浙江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相关表格,也可在日常工作时间到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领取。

  2.提交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户籍所在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由区级审核部门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将申请家庭信息按月反馈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以备公示。申请人也可登录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预受理申请。

  3.单位(街道社区)公示。用人单位(街道社区)填写《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情况公示表》并加盖单位(街道社区)公章后,在用人单位(街道社区)张贴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群众监督。单位(街道社区)负责核实举报情况,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单位(街道社区)交件。用人单位由指定经办人将申请材料和公示材料按户整理后,连同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一并交至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街道社区将公示材料交区级审核部门。

  5.区级审核。区级审核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信息录入业务审核系统,收件资料按户整理形成卷宗并及时交至市级审核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的原因。

  6.市级审核公示。市级审核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确定基本符合条件申请家庭,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的原因。

  符合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经住保房管部门审核公示后,申请人可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专栏)自助打印《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资格证》(以下简称《保障资格证》);也可申请邮寄送达本人确认的收件地址;或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收件单》,到原申请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领取《保障资格证》。

  1.办理租赁备案。申请人至租赁房屋所在区房屋租赁备案窗口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

  2.提交申领材料。申请人持《保障资格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备案证(已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电子证照的,无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证)、房屋出租人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属本市低困家庭的,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低困证明),向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申领货币补贴(单次申领蕞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3.货币补贴申领审核。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实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与申请人签订《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合同》(以下简称《货币补贴合同》);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发放,并告知原因。

  4.货币补贴发放。经区级审核部门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及时将货币补贴发放到指定银行账户。

  保障家庭应在《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按届时的准入条件向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进行资格续审。经区级审核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按规定申领货币补贴保障;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货币补贴保障资格终止。

  (一)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按照《货币补贴合同》约定责令申请家庭退回多领取的货币补贴;申请家庭不配合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申请家庭因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各类房产等情况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主动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自申请家庭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次月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解除货币补贴合同并停止向申请家庭发放货币补贴,申请家庭应退回多领取的货币补贴;

  2.申请家庭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骗取货币补贴,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货币补贴资格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解除货币补贴合同,并责令申请家庭退回已领取的货币补贴。

  (二)申请家庭有第(一)款第2种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1.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申请人的违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2.将申请家庭相关违规信息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或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

  3.如申请家庭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转货币补贴保障办事须知

  申请人向原申请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1.领取表格。申请人可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下载《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转货币补贴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也可在日常工作时间到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领取。

  2.提交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

  3.区级审核。区级审核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信息录入业务审核系统,收件资料按户整理形成卷宗;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的原因。

  4.领取保障资格证。经区级审核部门审核通过,申请人可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专栏)自助打印《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资格证》(以下简称《保障资格证》);也可申请邮寄送达申请人确认的收件地址;或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收件单》,到原申请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领取《保障资格证》。

  5.申领货币补贴。申请人按照《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办事须知》的规定申请领取货币补贴。

  保障家庭应在《保障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按照《杭州市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办事须知》的规定办理资格续审申请。

  (一)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按照《货币补贴合同》约定责令申请家庭退回多领取的货币补贴;申请家庭不配合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申请家庭因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各类房产等情况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主动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自申请家庭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次月起,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解除货币补贴合同并停止向申请家庭发放货币补贴,申请家庭应退回多领取的货币补贴;

  2、申请家庭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骗取货币补贴,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货币补贴资格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有权解除货币补贴合同,并责令申请家庭退回已领取的货币补贴。

  (二)申请家庭有第(一)款第2种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1、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申请人的违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信系统;

  2、将申请家庭相关违规信息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或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

  3、如申请家庭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上一条: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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