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住建局,西湖风景名胜区风景园林局,市租赁协会,各住房租赁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房局〔2024〕45号)要求,现就开展2024年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服务,已在市租赁平台完成开业申报满1年(需在2023年10月1日之前完成开业申报)的住房租赁企业。
对住房租赁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开展住房租赁经营服务相关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价。
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正面信息和负面信息构成。基本信息由住房租赁企业自行完善,实行动态更新;正面信息中荣誉表彰信息由企业自行申报,行业加分信息由市租赁协会报送;负面信息由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采集报送。本次信用评价主要依托市租赁平台中的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该系统将于2024年9月1日开放。
1.做好企业基本信息的完善。在市租赁平台做好企业人员、运营房源及备案合同等相关信息的录入并及时更新,未录入或未及时更新的将无法获取企业信用评价得分。
2.做好企业正面信息的填报。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获得的荣誉表彰信息(以荣誉表彰证明材料上的发文日期为准),由获奖企业自行选择一条蕞高荣誉级别的信息通过系统录入。
3.做好负面信息的处理。企业收到负面信息告知书需要申请异议或信用修正的,请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4.做好母子公司的关联。申请母子公司信用关联的企业(母公司)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通过市租赁平台完成申请。
做好正面信息中有关行业加分情况的统计报送工作,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将行业加分情况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文件上传至市租赁平台信用评价系统。
(三)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
1.做好负面信息的采集、认定。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对照评价标准做好负面信息的采集、认定工作,并于2024年9月30日前将负面信息录入市租赁平台信用评价系统,确保减分准确,依据充分。本次负面信息的认定时间范围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由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行作出的负面信息,以负面信息形成的有文件依据的时间为认定时间;由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作出的负面信息,以作出该负面信息的相关部门文件为认定时间。
2.做好负面信息的异议处理和修正。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24年10月20日前完成负面信息异议处理及修正相关工作。
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等级将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公布。信用等级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12个月,有效期满,重新评价信用等级。
请各区、县(市)住建局,西湖风景名胜区风景园林局,市租赁协会,各住房租赁企业认真学习《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时做好相关信用信息报送工作,我局将适时开展政策解读及操作指引等相关培训。
附件-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住房租赁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联系人:谭理、车军,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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