塘栖三中
一:户籍在学区内的适龄少年; 二:具有余杭区户籍的非学区适龄少年,其父(母)在学区已购房并实际居住一年及以上(以房产证 为依据),确有实际困难,不能迁移户口的。 三:具有余杭区户籍,小学已在学区实际就读,学籍已在学区内的适龄少年; 四:符合余杭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条件的适龄少年。
2015年塘栖镇辖区初中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辖区内公办初中招生秩序,蕞大限度地保障教育公平,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余杭区教育局《2015年余杭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领导机构 1.成立塘栖镇初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盛 洁 副组长:张水华、章志良 成 员:张永法、杨佳、沈月根、张少祥、程建阳、王贵春、楼红、沈铭山 2.设立招生办公室:塘栖镇中心学校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日常事务。 二、招生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根据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塘栖镇教育资源实际情况,由教育局统一部署,塘栖镇初中招生领导小组领导,塘栖镇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负责户籍在本镇或居住在本镇且符合规定入学条件的适龄少年儿童入学。 2.就近入学原则。经报名审核,根据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按就近入学原则划定学区招收新生,各校不得跨学区招收择校生。 3.免试入学原则。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 4.住、户一致优先原则。镇内户籍学龄儿童户口与父母户口、家庭住房(父母有房产的,以父母房产证为依据认定)三者一致,在学区内优先安排入学。当一校学区范围内符合条件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按照“住、户一致优先”原则排列先后顺序录取或就近统筹安排。 三、招生对象条件 (一)学历条件: 初中一年级新生招生对象为当年应届小学毕业生。 (二)户籍、学籍和进城务工子女条件: 余杭区内户籍和进城市务工人员子女,根据户籍、学籍和其他条件,划分招生批次和录取次序,在招生计划内确定招生录取对象。 头部批:户籍在本镇各校学区内的应届小学毕业生(2015年5月31日前迁入)。 第二批:(1)户籍在镇外区内,且已在本镇小学实际就读并取得学籍的学生。 (2)具有余杭区户籍的非学区应届小学毕业生,其父(母)在本镇已购房一年及以上(以学区内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为依据,在有空额的情况下安排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本学区招生计划数时,以取得房产证及实际居住时间排序录取)。 第三批:在塘栖镇辖区内实际居住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学区内学校尚有空额的情况下安排入学。其条件如下(报名时须完整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户籍本、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在我镇的有效暂住证或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一年以上); 3.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在我区的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一年以上); 4.父母一方或法定监护人交纳我区的社会保险的凭证(一年以上); 5.应届小学毕业学籍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发的合法生育证明。 第三批招生人数以辖区内初中学校招生计划数允许为限,录取次序以辖区内暂住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所在区域的一致性为先后次序,如以上三者条件相同则以父(母)工作(以养老保险或有效营业执照为准)时间长短排序录取,并按次序安排校区或回户籍所在地入学。 (三)父母有下列情况的子女入学条件 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教育局义务教育科或塘栖镇中心学校申请办理入学手续,统筹安排入学: 1.在余杭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持有属地为余杭的《杭州市特聘专家证书》、《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或《余杭区人才居住证》的来余杭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 2.工作地为余杭区的回归和引进浙商子女; 3.父母在我国驻外机构工作或因公派往并长期在国外工作,父母双方均在野外地质勘察部门工作,户籍所在地确实无人照顾,需由余杭区亲属照管或寄养在余杭区的学生; 4.驻余杭区部队的军人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其直系亲属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余杭区的适龄儿童; 5.援藏援疆干部子女、本校教师子女以及其他政策规定的特殊人员的子女。 (四)特殊学生的招生 1. 具有余杭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凭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的学校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或镇、街道中心学校审核批准后,可暂缓入学。 2. 具有余杭区户籍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学校申请随班就读,或到特殊教育学校申请就读。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办法分别参见浙江省盲人学校、杭州市聋人学校和余杭区汀洲学校招生办法。 四、招生程序和办法 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严格工作程序,确保招生工作的有序开展。 1.做好摸底预测(2月中旬)。由塘栖镇中心学校对辖区内小学六年级学生情况进行摸底,做好预测(见附件一)。 2.核定招生计划(5月中旬)。由区教育局、塘栖镇中心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初中学校实际情况,核定学校(含小班化教育试点学校)招生班级数和人数,制定招生计划(见附件二)。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核定招生计划的学校需向中心学校和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能实施。 3.制定招生实施办法和学区划分方案(5月中旬)。根据教育局制定的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结合塘栖镇实际情况,制定招生办法,经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区教育局备案。 中心学校根据户籍、学籍等,提出学区划分具体方案(附件三)报塘栖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4.发布招生报名公告(5月下旬)。由塘栖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向各校区、各社区和村发布招生公告(附件四) 5.分批报名和录取,严格审核(6月初至7月初)(附件五:各类报名表和汇总表)。 头部批:户籍在本镇辖区内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1)由招生办公室根据辖区内小学六年级摸底情况和学区划定方案,确定塘栖二中和塘栖三中的头部批录取名单(户籍在本镇辖区,但小学在镇外学校就读,要求回本镇就读初中的学生参加第二批报名); (2)报塘栖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 (3)公布头部批录取名单; (4)头部批录取学生分别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 (5)初中学校向中心学校上报头部批录取学生报到情况。 第二批、第三批学生统一报名预登记: 报名时间: 地点: (见招生公告) 6.确定第二、第三批录取名单(7月上旬)。塘栖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对报名登记情况的审核和学区划分方案,确定各校录取名单,学校公布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7.新生信息备案(9月10日前)。由各学校将实际招收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上报塘栖教育辅导站,经审核后备案,上报教育局,并以此为准录入学籍。 五、招生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确保招生工作有序稳定。 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方案、招生计划、学区划分和录取名单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由招生工作办公室具体执行。各校不得擅自违反规定招收学生,须及时将录取学生信息报塘栖镇中心学校审核后规范地录入学籍管理系统。 2.坚持招生工作的公开、透明。 塘栖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站应及时将今年招生的政策、办法等向所在学校、社区、村进行公告。学校应及时向相关学生和家长进行宣讲、解释。 要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政策宣传。要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协调,采取多种渠道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帮助进城务工人员及时了解入学条件和报名程序。 招生结束后,各校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新生录取名单。 3.规范招生宣传工作。 (1)不准进入校区或利用学校组织的活动对学生进行招生宣传。 (2)宣传内容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能违反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不准进行虚假宣传,不能贬低其他学校。 4.廉洁自律。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相关人员在招生工作中营私舞弊。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审核各批次学生报名条件,防止各类违规招生行为。 5.做好招生政策咨询服务,加强社会监督。余杭区教育局招生政策咨询电线;违规招生举报投诉电线,塘栖镇镇招生政策咨询电线,塘栖三中咨询电线。 以上政策如有不尽之处,由塘栖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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