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财政部于2024年8月制定了《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4〕116号);省财政厅于2022年11月制定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22〕154号),于2024年12月制定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24〕72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参照上级部门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2.《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24〕72号)
头部部分,规范房产出租审批权限。主要规范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审批权限:以公开方式出租,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及公开招租期满后6个月内临时租赁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期限在5年以上及其他情况,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明确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停车场、体育文化场馆、教育教学场地、产业园等房产,以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外公开收费的,应由单位制定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第二部分,修订公开招租流拍再次招租流程。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再次公开招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90%,再次未成交(流拍)的,第三次公开招租底价不得低于评估价80%。三次均未成交(流拍)的,如继续公开招租底价低于评估价80%的,应重新评估,并按规定审批后再次进行公开招租。第三部分,修订房产出租备案管理相关规定。评估报告、租赁合同及相关情况应通过资产管理系统备案。
《通知》的适用对象为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1.前发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2.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开始施行。
本《通知》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且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市级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
七、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152号,联系电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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