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杭萧规划资源收决〔2023〕2号)
你公司于1998年取得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黄家河社区面积2266.6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萧国用(99)字第010008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为2004年7月。该宗地上共有建筑物2389.45平方米,其中有证工业厂房2349.45平方米,房产证号为萧山市房权证城南D字130954号;无证房屋及附属设施40平方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头部款第二项“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之规定,因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应当由国家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2022年11月30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告知书》,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经萧山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决定收回你公司土地证号为萧国用(99)字第010008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萧土合[1998]503号)第九条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时,该宗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我局无偿取得。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办理的,我局将直接注销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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