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招商政策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莲都区经商局、财政局,丽水开发区经贸局、财政局,丽水市数字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市直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招商政策》(丽政办发〔2019〕44号)文件精神,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招商政策操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招商政策》(丽政办发〔2019〕44号)(下称“招商政策”),现对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招商政策资金管理办法的操作口径明确如下:
企业地方综合贡献包括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市直及莲都区(不含莲都区万洋低碳智造小镇,市、区新增重大招商“一企一策”项目)地方综合贡献留存部分,不包括税务部门查补的税费。个人上年度地方综合贡献为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形成的市直及莲都区(不含莲都区万洋低碳智造小镇,市、区新增重大招商“一企一策”项目)地方综合贡献留存部分。
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入园企业须在招商政策有效期内发起首次申报,逾期不予享受。
首次申报成功后的绿谷信息产业园、数字经济双创园企业可连续享受五年政策,2019年9月1日前入驻数字经济天宁基地企业可连续享受三年政策,2019年9月1日后入驻数字经济天宁基地企业可连续享受五年政策;期间因企业自身原因未申报或未达到申报要求的,政策不予顺延;招商政策施行日前已享受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项目招商政策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107号)政策的企业须扣除已享受原政策年限。
申报企业地方综合贡献率达到要求,且上一年度本地实缴税收总额超过10万元。
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入园企业须在招商政策有效期内发起首次申报,逾期不予享受。
A类企业自入园之日开始,可连续享受五年政策;B类企业自入园之日开始,可连续享受三年政策;期间因企业自身原因未申报或未达到申报要求的,政策不予顺延。
按自然年度进行奖励,起止时间节点为当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入园企业符合条件的人才从申报人所在企业工商注册至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后,企业实际发放申报人工资时间起开始计算。
(三)入驻绿谷信息产业园瓯微软件、讯唯网络、财源网络、丽福科技自建大楼的企业及个人须经入园决策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开始计算。
(四)因政策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企业或个人无法申报奖励政策的,原因解除后开始计算奖励时间。
(1)入驻绿谷信息产业园(包括瓯微软件、讯唯网络、财源网络、丽福科技自建大楼)、数字经济双创园企业
每家企业核定的高管不超过5个,企业综合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可酌情适当放宽数量限制。具体名单和数量由市数发公司核定。年薪参考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金额
市数发公司及下属公司以保证金方式收取房租的,办公用房租金补助由市数发公司及下属公司采取先收后返方式进行,不向经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和兑付。非丽水本地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保证金方式向市数发公司及下属公司承租的可按上述方式享受办公用房租金补助。
政策连续享受期限为五年,期间因企业自身原因未申报或未达到申报要求的,政策不予顺延;招商政策施行日前入园企业,已享受过《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项目招商政策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107号)及其他房租优惠政策的,须扣除已享受原政策年限,其中数字经济天宁基地企业在该政策出台前已享受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项目招商政策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107号)房租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
政策享受期为企业入驻之日起三年,期间因企业自身原因未申报或未达到申报要求的,办公用房补助政策不予顺延。
《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招商政策》施行日前已入驻企业,合同未到期的,按《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项目招商政策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107号)政策及原合同执行;合同到期续签的,按《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招商政策》执行。
《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招商政策》施行日后入驻企业按本政策执行,按企业租赁合同中租赁期起始计算;其中自建大楼入驻企业按入园决策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文件确定之日起计算。
1、数字经济平台“两园一基地”(包括瓯微软件、讯唯网络、财源网络、丽福科技自建大楼)入驻企业核定补助面积=单个人员可享受补助面积上限*就业人数(标准见下表)。
入驻绿谷信息产业园(包括瓯微软件、讯唯网络、财源网络、丽福科技自建大楼)、数字经济双创园企业
备注:(1)就业人数:以企业申请补助年度内经认定就业人员蕞多月份的就业人数为准。
就业人员:与申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社保超过3个月或连续发放工资超过3个月的人员。
2、企业实际租房面积高于核定补助面积标准的,按核定补助面积标准给予确定,超出部分不予补助;低于核定补助面积标准的,按实际租房面积确定。
1、自《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招商政策》实施当年起,由市数发公司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对各类数字经济平台出台房租指导价。
2、企业实际房租单价高于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给予补助;低于指导价的,按实际租房单价计算补助。
3、自建大楼补助房租单价按照绿谷信息产业园国资物业上年度蕞低租金单价为基准指导价进行补助。
入驻绿谷信息产业园(包括瓯微软件、讯唯网络、财源网络、丽福科技自建大楼)、数字经济双创园企业
实际税收强度≥参照标准(1000元/平方米·年)的:补助金额=租金总额*60%
绿谷信息产业园运营商政策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委托运营招商政策的通知》(丽政办发〔2016〕108号)文件及《丽水绿谷信息产业园委托运营协议》执行。杭州丽水数字大厦运营商政策按照《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招商政策》(丽政办发〔2019〕44号)文件及《杭州丽水数字大厦委托运营协议》执行。
每年头部季度由运营商制定当年度的活动推广方案,经市数发公司初审、市经信局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申报预算。市数发公司按实际活动举办情况动态支付给运营商。
招商奖励每年申报、支付一次,其中《丽水市数字经济平台招商政策》(丽政办发〔2019〕44号)文件及《数字经济杭州丽水数字大厦运营协议》中税源培育奖励在合同期结束后申报。
国家级、省部级园区;对园区产业拉动引导作用明显、实现实体化运作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
以全国工商联或中国企业联合会或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公布的名单为准;子公司须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且由母公司控股
以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上一年度公布名单为准;子公司须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且由母公司控股
上市主管部门批复的相关证明为准。子公司须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且由母公司控股
国家级企业研发技术中心、升级重点实验室、升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中心
1.世界500强:以上一年度列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名单为准;中国100强:以全国工商联或中国企业联合会或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上一年度公布的名单为准;全国软件百强:以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上一年度公布名单为准;独角兽企业:以上一年度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在运营商完成首轮招商入驻后。去化奖励总额=实际签约的所有产业办公面积2个月租金+实际签约的所有商业配套面积的2个月租金;
税源培育奖励总额度=(运营合同期入驻企业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运营合同期入驻企业当年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兑现返还部分)*20%;
奖励总额度=当年创建的国家级品牌数*100万元+当年创建的省部级园区品牌数量*50万元;
奖励总额度=当年度国家级企业研发技术中心*50万+省级重点实验室*50万+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50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30万。
(三)单项工作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不重复奖励,由运营商自主选择一种奖励方式。
1、本细则凡涉及考核要求的,考核材料及考核结果由市数发公司初审后报市经信局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考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2、本细则所指本地年实缴税收总额及税收强度均为企业本地年实缴税收总额,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上述税费均不包括税务部门查补的税费。
备注:考核需提交材料(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职务任命文件复印件;(3)劳动合同;(4)个人上一年度工资发放明细(银行账单);(5)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6)在丽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原件(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电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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