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宸桥单元FG08-R21-37、38地块拆迁安置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拱宸桥单元FG08-R21-37、38地块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的需要,征收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实施拱宸桥单元FG08-R21-37、38地块拆迁安置房项目,该工程是加快推进上塘街道城市化进程、改善拱宸辖区生活居住环境、提升辖区品质的重点工程项目。
1、拱墅区上塘街道拱宸桥单元FG08-R21-37、38地块
台州路185号、台州路193号、台州路197号(具体以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所示征地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2011]7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等有关政策法规。
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
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杜绝暗箱操作。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具体以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所示征地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的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被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方式随机选定。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在被征收住宅房屋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 贴。
(2)被征收人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新购房屋价格低于货币补偿款的,由征收人按照新购房屋价格的2%予以奖励;新购房屋价格高于货币补偿款的,按照货币补偿款的2%予以奖励。
①原地安置房源:拱宸桥单元FG08-R21-37地块
②异地安置房源:瓜山社区农转居公寓
(2)安置房屋的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①原地安置:扩面面积控制建筑面积20平方米。扩面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按6000元/平方米结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资金结算。
②异地安置:扩面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按3600元/平方米结算;超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资金结算。提供的房源根据户型搭配,按顺序安排完毕为止。
(4)高层安置:每户可增加原建筑面积的10%的安置面积。该部分面积按1015元/平方米结算价格。
自行过渡: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
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①原地安置36个月;②异地安置24个月。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照杭政函[2010]18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2010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执行。过渡期限内遇政策调整的,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费标准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地段等级及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市区五级按25元/平方米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1000元。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费标准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地段等级及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市区五级按25元/平方米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1000元。
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日起至通知安置后4个月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半个月(含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安置房符合安置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绝安置的,不再发放过渡费。
因征收部门造成被征收人逾期安置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应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为每户1200元/次。电线元/户,有线元/户,峰谷******补偿费100元/只,管道煤气迁移费500元/户,宽带网迁移费200元/户,水表补偿450元/只(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按期签约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户;按期搬迁的,再一次性奖励1万元/户。
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实施中心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
(一)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应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奖励。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的期限搬迁完毕后,按照搬迁腾空先后顺序领取搬迁顺序号。安置时搬迁顺序号作为选房号。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以及有关水电等缴费凭证,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
十一、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因拱宸桥单元FG08-R21-37、38地块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的需要,征收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实施拱宸桥单元FG08-R21-37、38地块拆迁安置房项目,该工程是加快推进上塘街道城市化进程、改善拱宸辖区生活居住环境、提升辖区品质的重点工程项目。
1、拱墅区上塘街道拱宸桥单元FG08-R21-37、38地块
台州路185号、台州路193号、台州路197号(具体以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所示征地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2011]7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等有关政策法规。
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
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及安置房源,杜绝暗箱操作。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具体以本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所示征地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的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它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被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以将50%以上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多数人意见确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抽号方式随机选定。
被征收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值,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为评估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在被征收住宅房屋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 贴。
(2)被征收人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房纳税凭证,新购房屋价格低于货币补偿款的,由征收人按照新购房屋价格的2%予以奖励;新购房屋价格高于货币补偿款的,按照货币补偿款的2%予以奖励。
①原地安置房源:拱宸桥单元FG08-R21-37地块
②异地安置房源:瓜山社区农转居公寓
(2)安置房屋的价值:由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①原地安置:扩面面积控制建筑面积20平方米。扩面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按6000元/平方米结算;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资金结算。
②异地安置:扩面面积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按3600元/平方米结算;超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进行资金结算。提供的房源根据户型搭配,按顺序安排完毕为止。
(4)高层安置:每户可增加原建筑面积的10%的安置面积。该部分面积按1015元/平方米结算价格。
自行过渡: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
过渡期限自搬迁之日起①原地安置36个月;②异地安置24个月。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照杭政函[2010]18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2010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执行。过渡期限内遇政策调整的,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费标准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地段等级及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市区五级按25元/平方米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1000元。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费标准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地段等级及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市区五级按25元/平方米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1000元。
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日起至通知安置后4个月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半个月(含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安置房符合安置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绝安置的,不再发放过渡费。
因征收部门造成被征收人逾期安置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应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为每户1200元/次。电线元/户,有线元/户,峰谷******补偿费100元/只,管道煤气迁移费500元/户,宽带网迁移费200元/户,水表补偿450元/只(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按期签约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户;按期搬迁的,再一次性奖励1万元/户。
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实施中心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
(一)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应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奖励。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作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作出补偿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的期限搬迁完毕后,按照搬迁腾空先后顺序领取搬迁顺序号。安置时搬迁顺序号作为选房号。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以及有关水电等缴费凭证,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
十一、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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