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朋股份:出售持有的宁波杭州湾新区新朋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全部股权
1、上海新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2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定于2014年3月18日上午9:30召开公司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共计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2,084,52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57%。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琳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增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会议对下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表决结果如下: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应由9名董事组成,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肖长春先生因个人原因辞职后,公司现有董事人数为8人。经董事长宋琳先生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2次临时会审议通过,推选沈晓青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聘用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同意232,084,5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2、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持有的宁波杭州湾新区新朋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为致力于现有主营业务,全力发展汽车零部件及相关产业,公司董事会经慎重考虑,同意以人民币1.1亿元的价格向上海大众联合发展(宁波)有限公司转让宁波杭州湾新区新朋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全部股权。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公司迅速回笼投资资金,推动公司核心业务的发展,促进公司利润增长,提高资产的效益;同时,积蓄的资金为获取新的投资机遇提供有力保障,为公司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进而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同意232,084,5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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