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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admin8个月前 (09-26)杭州产业信息48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杭上政征字(2015)第001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研究,现作出征收决定:

  一、征收目的:为实施杭州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南星桥站二期统一码头地块项目,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开展本次房屋征收工作。该项目为我市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三、征收部门: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紫阳街道办事处

  六、签约期限:2015年4月9日至2015年6月23日。

  附件:杭州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南星桥站二期统一码头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杭州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南星桥站二期统一码头地块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拟定杭州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南星桥站二期统一码头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为实施杭州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南星桥站二期统一码头地块项目,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开展本次房屋征收工作。该项目为我市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一)上城区紫阳街道辖区范围内,四至范围:东至钱江路,南至飞云江路,西至凤凰南苑小区,北至凤凰南苑小区。

  (二)具体门牌号码:统一码头71号、73号、75号、82号、83号、84号、85号、85-1号、86号、110号、111号。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房产凭证的被征收人。(具体以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等有关政策法规。

  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一)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二)评估方法: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采用市场法等评估方法,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具体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层次、朝向、建筑面积等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评估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确定。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在被征收住宅房屋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的(本市另有住房的,一并计算建筑面积),其评估价格按照48㎡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另行按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3)被征收人在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后并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的,由征收人给予新购房屋税收补贴和奖励,补贴和奖励标准为原房屋评估价格的5%。

  2.产权调换:安置房不小于原房建筑面积、原价值。

  (1)安置地点:凤凰北苑(现房);潮王人家(现房);新安铭苑(现房);嘉绿景苑东园(现房);嘉绿青苑(现房)。

  (3)保底安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8平方米。安置用房中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相等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建筑面积48平方米内的差额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算。

  (4)高层补贴:根据原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每户在原房屋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20%系数的高层补贴进行安置,不足10㎡按10㎡计算,该增加部分面积按房屋重置价结算。

  3.住改非营业房补偿:住改非营业房按住宅予以安置(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对已经领取营业执照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根据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等,按其批准的合法经营面积,根据住宅评估价格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

  4.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及补偿: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4〕139号)之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且不作为安置依据,但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根据该建筑实际面积,按950元/㎡予以补偿。

  1.过渡方式: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用房。

  3.过渡期限:24个月(自签约并腾空交房之日起)。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等补助

  1.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照杭政函〔2014〕11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2014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执行。本地块属三类地段,即按市政府规定每户每月45元/㎡计算,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保底为1000元。

  (1)对建筑面积较小住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不足1800元的,补贴至每户每月1800元,超出市政府标准的差额部分不作为超期安置二倍支付标准。

  (2)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日起至通知安置后6个月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半个月(含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安置房符合安置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绝安置的,自安置规定的期限后,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因征收部门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按市政府蕞新公布的标准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加倍发放)。

  2、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为每户12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发放。

  因房屋征收涉及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移、空调移机、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由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七、住宅房屋按期签约搬迁奖励办法及优惠政策(超期签约搬迁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约、腾空交房的,享受下列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签约的,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3万元/户;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腾空交房的,给予一次性腾空交房奖励3万元/户。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另行一次性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10%的奖励和1200元每户的搬家费。

  (三)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安置房源允许的情况下,根据申请,每户可给予20㎡以内(含20㎡)的扩面优惠,该部分面积按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的40%结算。扩面面积不足20㎡的,不足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的60%给予现金补贴,同时给予该补助部分20%的奖励。扩面20㎡以上,价格为实际安置时点的市场评估价,但总扩面面积不得超过40㎡。

  (四)住改非营业房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按约定期限腾空交房的,根据经营面积大小,在原住改非营业用房补偿标准基础上,设定1-3万元/户奖励:20㎡以内(含20㎡)奖励1万元/户;20㎡至30㎡(含30㎡)奖励2万元/户;30㎡以上(不含30㎡)奖励3万元/户。

  (一)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应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中的奖励办法,凡超过签约搬迁期限的被征收人,不享受第七条所述的奖励办法和优惠政策。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上城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上城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一)征收决定发布后,10日内选择评估机构。(具体操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送达评估结果,并予公示。

  (三)征收签约期限内,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获得补偿并完成搬迁。

  (四)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上城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上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紫阳街道办事处

  (一)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缴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的期限搬迁完毕后,按照搬迁腾空交房的顺序领取搬迁序号,安置时搬迁顺序号作为选房序号。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以及有关水电等缴费凭证,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

  上述方案中所述的“户”为一本产权证或租赁证算为一户,如涉及共有权的房屋视为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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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时间: 2015-04-09

  信息来源: 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杭上政征字(2015)第001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研究,现作出征收决定:

  一、征收目的:为实施杭州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南星桥站二期统一码头地块项目,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开展本次房屋征收工作。该项目为我市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三、征收部门: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紫阳街道办事处

  六、签约期限:2015年4月9日至2015年6月23日。

  附件:杭州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南星桥站二期统一码头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杭州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南星桥站二期统一码头地块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拟定杭州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南星桥站二期统一码头地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为实施杭州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南星桥站二期统一码头地块项目,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开展本次房屋征收工作。该项目为我市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一)上城区紫阳街道辖区范围内,四至范围:东至钱江路,南至飞云江路,西至凤凰南苑小区,北至凤凰南苑小区。

  (二)具体门牌号码:统一码头71号、73号、75号、82号、83号、84号、85号、85-1号、86号、110号、111号。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房产凭证的被征收人。(具体以征收红线范围为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等有关政策法规。

  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一)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二)评估方法: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采用市场法等评估方法,结合被征收房屋的具体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层次、朝向、建筑面积等影响房屋价值的因素,评估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确定。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在被征收住宅房屋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的(本市另有住房的,一并计算建筑面积),其评估价格按照48㎡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另行按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3)被征收人在签订货币安置协议后并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的,由征收人给予新购房屋税收补贴和奖励,补贴和奖励标准为原房屋评估价格的5%。

  2.产权调换:安置房不小于原房建筑面积、原价值。

  (1)安置地点:凤凰北苑(现房);潮王人家(现房);新安铭苑(现房);嘉绿景苑东园(现房);嘉绿青苑(现房)。

  (3)保底安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平方米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8平方米。安置用房中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相等部分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建筑面积48平方米内的差额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算。

  (4)高层补贴:根据原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每户在原房屋建筑面积的基础上增加20%系数的高层补贴进行安置,不足10㎡按10㎡计算,该增加部分面积按房屋重置价结算。

  3.住改非营业房补偿:住改非营业房按住宅予以安置(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对已经领取营业执照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以上的,根据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等,按其批准的合法经营面积,根据住宅评估价格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

  4.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及补偿: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6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4〕139号)之规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且不作为安置依据,但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根据该建筑实际面积,按950元/㎡予以补偿。

  1.过渡方式: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用房。

  3.过渡期限:24个月(自签约并腾空交房之日起)。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等补助

  1.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照杭政函〔2014〕11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2014年度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搬家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执行。本地块属三类地段,即按市政府规定每户每月45元/㎡计算,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保底为1000元。

  (1)对建筑面积较小住户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不足1800元的,补贴至每户每月1800元,超出市政府标准的差额部分不作为超期安置二倍支付标准。

  (2)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日起至通知安置后6个月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半个月(含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安置房符合安置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绝安置的,自安置规定的期限后,不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因征收部门责任而延长过渡期限的,按市政府蕞新公布的标准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后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加倍发放)。

  2、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为每户12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发放。

  因房屋征收涉及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移、空调移机、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由征收部门按照征收时的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七、住宅房屋按期签约搬迁奖励办法及优惠政策(超期签约搬迁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约、腾空交房的,享受下列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签约的,给予一次性签约奖励3万元/户;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腾空交房的,给予一次性腾空交房奖励3万元/户。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另行一次性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10%的奖励和1200元每户的搬家费。

  (三)被征收人选择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安置房源允许的情况下,根据申请,每户可给予20㎡以内(含20㎡)的扩面优惠,该部分面积按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的40%结算。扩面面积不足20㎡的,不足部分按安置房屋评估价格的60%给予现金补贴,同时给予该补助部分20%的奖励。扩面20㎡以上,价格为实际安置时点的市场评估价,但总扩面面积不得超过40㎡。

  (四)住改非营业房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按约定期限腾空交房的,根据经营面积大小,在原住改非营业用房补偿标准基础上,设定1-3万元/户奖励:20㎡以内(含20㎡)奖励1万元/户;20㎡至30㎡(含30㎡)奖励2万元/户;30㎡以上(不含30㎡)奖励3万元/户。

  (一)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应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中的奖励办法,凡超过签约搬迁期限的被征收人,不享受第七条所述的奖励办法和优惠政策。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上城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上城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一)征收决定发布后,10日内选择评估机构。(具体操作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送达评估结果,并予公示。

  (三)征收签约期限内,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获得补偿并完成搬迁。

  (四)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上城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六)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上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紫阳街道办事处

  (一)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缴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的期限搬迁完毕后,按照搬迁腾空交房的顺序领取搬迁序号,安置时搬迁顺序号作为选房序号。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以及有关水电等缴费凭证,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

  上述方案中所述的“户”为一本产权证或租赁证算为一户,如涉及共有权的房屋视为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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