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doc
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doc市文创委[2010]1号关于印发《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委宣传部(文创办),各有关单位:现将《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切实加强属地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2010年6月22日主题词: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通知抄报:市委常委,市人大、市政协党组书记,省委宣传部抄送: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总则为加快推进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根据《关于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产业中心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4号)、《关于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办[2008]21号)、《关于利用工业厂房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9]17号)等政策精神,特制订本办法。经认定后的园区,接受本办法的管理与监督。产业园区是指杭州市域范围内以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为主导,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和自主创意研发能力,并具有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认定标准推荐申报杭州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需符合下列标准:园区有较为完备的建设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合理,且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园区具备一定的发展空间规模,原则上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6万平方米,且用于发展文创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总规划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85%(其他建筑面积可视为用于园区配套设施用房)。申报认定当年,园区已建成用于发展文创产业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园区具有鲜明的产业导向及定位,主导发展1—2项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八大重点发展行业,申报认定当年,已集聚50家以上相关文创单位(企业、工作室等),且实现文创产业产值占园区总产值90%以上。上一年度园区在完成产值、利税、就业等主要经济指标方面成绩显著;园区内文创单位(企业、工作室等)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建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能有效开展园区的建设、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园区建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优良的发展环境,能为文创企业开展创意研发、设计生产、流通交易、合作交流等提供保障与便利;园区建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平台),能为文创企业提供企业孵化、人才培育、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融资中介、交易推广、后勤服务等公共配套服务;园区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及发展空间,近年来在招商引资、引智工作方面成绩突出,引进总部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领军人物。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条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将采取园区自主申报,区、县(市)和开发区、名胜区组织推荐,市文化创意产业指导委员会评审相结合的认定程序,具体办法如下:自主申报:各区、县(市)委宣传部(文创办)和开发区、名胜区管委会组织发动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申报,园区按照要求填写申报表,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加盖主管部门或业主单位公章后,上报各区、县(市)委宣传部(文创办)或开发区、名胜区管委会审核;组织推荐:各区、县(市)委宣传部(文创办)或开发区、名胜区管委会根据园区申报情况,联合当地有关部门,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并在签署推荐意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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