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开发区招商政策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 政策 为加快产业转型、 集聚发展, 集约节约利用资源, 鼓励企业做强做优,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工业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做强做优 1、综合“十强”、“十佳”企业情况,根据“规模强、贡献大、增 长快”的原则,择优选定 10 家企业,授予企业主要经营者“优秀企 业家”称号,并予以表彰。 2、凡当年工业销售产值、区财政贡献、自营出口额分别排名前十位 的企业,授予企业单项“十强企业”称号,并颁发奖牌。 3、凡当年工业销售产值 3 亿元以上(含),综合效益水平排名前十 位的企业,授予企业“十佳企业”称号,并颁发奖牌。《综合效益水 平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4、凡当年工业销售产值 5 亿元以上(含)且区财政贡献 800 万元以 上(含)的企业,工业销售产值同比增长 15%以上(含)且区财政贡 献同比增长 10%以上(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 50 万元。对列 入开发区大企业大集团三年培育计划(2013—2015 年)的企业,给 予“大企业大集团”专项政策扶持。 5、凡上年度对区财政贡献保持增长,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给予 企业经营团队奖励,具体标准为: 当年对区财政贡献 1500 万元(含)-2500 万元,且同比增长 20%以上 (含),奖励 60 万元; 当年对区财政贡献 2500 万元以上 (含) , 且同比增长 15%以上 (含) , 奖励 100 万元。 6、凡企业当年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给予企业每个新产品 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区级新产品的认定与奖励办法》另 行制定。 二、支持技术改造 7、凡获得杭州市技改财政资助的技改项目,按规定配套资金后,再 按经市财政局确认的“审定设备投资额”的 1%给予企业奖励;符合 开发区重点扶持产业的技改项目,且总投资 5000 万元以上(含), 再给予企业 1%奖励;上述单个项目的奖励额度蕞高不过超过 500 万 元。对未列入杭州市技改财政资助的技改项目,开发区设立区级技改 项目,在项目计划实施期(原则为两年)内完工,经审定后按该项目 实际发生设备投资额的 6-10%给予企业资助,单个项目资助蕞高不超 过 500 万元。《区级技术改造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8、企业对现有污染物治理设施实施技术改造升级,并通过环保部门 验收的环保项目,奖励方式及金额按照《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区 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9、企业增设或改造安全设施和应急装备的,并经安监部门组织专家 认定,按该项目当年实际投资总额的 10%-20%给予企业奖励,奖励额 度蕞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凡当年新认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安全生产 标准化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 20 万元、15 万元、10 万 元。 10、凡当年新增实际利用外资 300 万美元以上(含)的企业,且符合 增资后注册资本投资强度达 35 万美元/亩以上(含)、当年每亩工业 销售产值达 1000 万元以上(含)条件的,按当年新增实际利用外资 的 2‰-6‰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 三、支持市场开拓 11、自被认定为杭州市上市培育对象后次年起,三年内按其对区财政 贡献的增长部分给予企业一定的扶持奖励,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 100 万元。鼓励企业加快上市进程,按完成企业改制、取得上市申报材料 受理函、完成股票发行上市且募集的资金主要投资在开发区三个阶 段,分期给予企业 50 万元、150 万元、200 万元奖励。 12、 上年度工业销售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参加由开发区相关部门组织或 推荐的国内外展销会,按国外、省外、省内展会,分别给予企业每次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补贴,蕞高不超过 50 万元。 13、 凡当年企业首次通过采购区内非关联企业生产的设备或产品用于 生产经营活动,年累计采购额达 500 万元(含)至 2000 万元、2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5000 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 10 万 元、25 万元、50 万元奖励。 14、上年度工业销售产值亿元以上企业在外新设立销售分公司(纳入 开发区统计并纳税的),根据企业规模业绩给予每个不超过 5 万元的 补贴,蕞高不超过 100 万元。 15、初次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市级以上(含)高新技术企业参 加出口信用保险的, 分别给予企业 10%的保费补贴, 上述补贴可累计。 对出口额每新增 1000 万美元,奖励 5 万元。对于区内企业开展应对 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贸易投资壁垒工作表现突出,以及 出口增长较快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鼓励节能减排 16、当年认定的市级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省级绿色企业、省级循环经 济示范企业、当年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 队奖励 2 万元、3 万元、3 万元、5 万元。 17、当年通过电平衡测试验收合格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的测试费 用给予 50%的补贴。 18、 鼓励企业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当年签订合同实施的单个项目, 年节能量在 200 吨标准煤以上(含),给予企业 100 元/吨标准煤奖 励。 19、列入市(区)重点用能、重点减排的企(事)业,当年(或在规 定时间内)超额完成开发区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分别给予 企(事)业经营团队奖励 5 万元。 五、其他 20、开发区设立安居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管理团队在区 内购买商品房及企业职工租房补助,具体实施按照《杭州经济技术开 发区企业安居工程补助实施细则》执行。 21、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或规模贡献特别巨大的企业, 可以实施“一企一策”予以奖励和扶持。 六、附则 22、本政策适用于在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纳税,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 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3、政策期内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以及 未能完成节能目标任务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24、企业获得开发区其它同类财政资助(奖励)的(含一企一策), 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资助(奖励)。 25、本政策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26、本政策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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