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年后首批土地征收名单来了!涉及瓜沥、靖江、南阳、党湾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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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瓜沥、靖江、南阳、党湾等多地
年后萧山首批土地征收公告共涉及9个村,包括瓜沥镇山北村、靖江街道花神庙社区、党湾镇幸福村等,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如下:
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3]第04-1号):征收党湾镇幸福(大东)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1.3333公顷(计19.9995亩)。
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党湾镇建设工矿仓储项目项目,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东至:已征地块,西至:已征地块,南至:耕地,北至:规划黎明路。
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3]第04-2号):征收盈丰街道新中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0.2684公顷(计4.0260亩)。
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九堡大桥南接线工程保通道路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东至:新中村,西至:九堡大桥南线,南至:浙江省体育运动训练中心,北至:新中村。
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3]第04-3号):征收新街街道盛乐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0.9036公顷(计13.5540亩)。
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机场北辅路(高新五路至高新七路)项目,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东至:高新五路,西至:高新七路,南至:现状企业,北至:鸿兴路。
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3]第04-4号):征收新街街道盛中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0.1759公顷(计2.6385亩)。
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机场北辅路(高新五路至高新七路)项目,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东至:高新五路,西至:高新七路,南至:现状企业,北至:鸿兴路。
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3]第04-5号):征收靖江街道花神庙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0.4311公顷(计6.4665亩)。
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雷东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东至:空地,西至:空地,南至:规划永盛路,北至:空地。
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3]第04-6号):征收瓜沥镇山北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1.2370公顷(计18.5550亩)。
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瓜沥镇建设工矿仓储项目项目,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东至:山北村经济联合社厂房,西至:村道,南至:厂房,北至:村道。
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3]第04-7号):征收所前镇传芳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0.0482公顷(计0.7230亩)。
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所前镇金山村等3个行政村杭金衢高速至杭绍台高速联络线(杭金衢高速公路柯桥联络线)工程萧山段农居安置房地块三项目,土地用途为安置房等其他住房用地,东至:公路,西至:空地,南至:空地,北至:空地。
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3]第04-8号):征收南阳街道横蓬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0.0965公顷(计1.4475亩)。
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南阳街道建设工矿仓储项目项目,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东至:杭州帆盛实业有限公司,西至:农居,南至:杭州帆盛实业有限公司,北至:道路。
①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3]第04-9号):征收蜀山街道沙里吴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5.3405公顷(计80.1075亩)。
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蜀山街道集中安置房二期项目,土地用途为安置房等其他住房用地,东至:规划医康路,西至:规划沙里吴直路,南至:规划南六路,北至:规划南五路。
②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2023]第04-10号):征收蜀山街道沙里吴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4.0040公顷(计60.0600亩)。
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蜀山南沙里吴出让地块A项目,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东至:规划医康路,西至:规划沙里吴直路,南至:规划金沙路,北至:规划南六路。
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和《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照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文件规定执行。
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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