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租赁合同律师:中介公司跑路房东可以向租客追索租金吗?
2022年6月,房东A某与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约定A某将自己名下的一套商品房委托中介公司对外出租,出租期限36个月,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2025年6月9日止,每月租金即房屋占有使用费1700元,按季支付。当日,A某将案涉房产交付该中介公司。后中介公司与租客B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B某租赁上述房屋,租赁期限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止,共12个月,房租每月1000元。B某于2022年10月向中介公司支付1.2万元房租及1000元押金。然而,自2022年12月后,房东A某再未收到该中介公司支付的租金,且与中介公司失联,无奈之下A某将租客B某诉至法院,要求B某支付2023年1月起至搬离之日的房租。
法院审理后认为,A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中介公司与B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经查明,B某已搬出租赁房屋。双方均认可于2023年10月25日办理了案涉房产的交接,故应视为B某已于该日搬离案涉房屋。A某要求B某支付租金的期间,应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25日。B某自中介公司处租赁案涉房产的期间,包含在A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案涉房屋租赁期间之内。按照约定,B某已向中介公司支付此期间的租金,故A某要求B某支付此期间的租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A某的诉讼请求。A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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