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拟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示
根据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24〕2 号)及《桐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庐县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桐政办函〔2024〕1 号)的规定,现将我县低效再开发拟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权宗地情况公示如下:
1.3≤容积率≤1.6,建筑密度≤40%,绿地率≥30%;地上建筑高度不大于36.0米,且建筑高度(不含裙房及附属设施)不低于15.0米,地下可建一层及以上。
同意宗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整宗地按现状转换用途后可将不超过计容总建筑面积的50%,按幢或按层进行分割,其中旅馆用地部分土地使用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同时明确用途转换后1#房一层2198.60平方米始终用于拟包含体育场馆经营等符合单倍计容用途功能。
1≤容积率≤1.5,30%≤建筑密度≤40%,绿地率≥15%;地上建筑高度控制在24米以内,地下可建1层及以上。
同意上述宗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整宗地按现状实施用途转换,并明确该地块项目所建商业不得预(销)售,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
根据规定,本协议出让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各单位或个人对该拟协议出让地块若有异议,请与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联系;公示期满,如无异议,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经县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与拟受让人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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