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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街道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admin9个月前 (09-26)杭州产业信息18

  各村(社区)、机关各办(中心):

  为加快仁和街道项目的顺利推进,进一步规范、完善搬迁补偿安置政策,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保障项目顺利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余杭区的相关政策,结合仁和街道实际,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仁和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取得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上的住宅、辅房及其附属物补偿适用本意见。

  1.余政办〔2019〕9号关于印发《余杭区征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费及搬家补贴费标准》的通知;

  2.余政办〔2020〕32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余杭区征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公寓安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余建[2020]133号关于规范余杭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迁补偿和安置工作的通知;

  4.余建[2020]134号关于严格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5.余政办[2023]11号《关于调整余杭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

  6.杭余规划资源〔2023〕13号《余杭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7、其它有关征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被搬迁人指被搬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以农村宅基地作为认定依据,一宗宅基地上房屋内所有人员,无论户口簿多少,只作为一个“被搬迁人家庭”。一宗宅基地的认定,由仁和街道依据我区农村私人建房和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按照建房报告审批同意的占地面积,结合现有家庭常住在册人口数可审批面积,两者就高认定;

  (2)认定标准为我区及仁和街道有关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

  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房屋占地3.5层所含面积及认定的辅房建筑面积之和。

  (1)建筑面积按照《浙江省房屋面积计算实施细则》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计算。

  (2)辅房:一宗宅基地上辅房建筑面积由街道办事处认定。

  (3)挑阳台,挑廊,室外楼梯,有顶盖不封闭的走廊、廊檐、门厅不计入占地面积,按测绘建筑面积计入该户总面积(计算规则按照《浙江省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

  (4)架空层、阁楼、技术层、隔热层定义及可计入面积计算方式:架空层(有永久性上下楼梯)层高在2.2米以上按全面积计算,2.2米以下的按比例计算建筑面积:含1.7米-2.2米以下的按50%计算;含1.2米-1.7米以下的按25%计算;1.2米以下的按15%计算。阁楼(有上下楼梯)高度在2.2米以上部分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阁楼2.2米以下部分按实际建筑面积的25%计算。如阁楼涉及有多个独立、高低不一的人字型顶的,该部分按投影面积的75%计算。技术层、隔热层按实际面积的15%计算。

  (1)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合法占地面积的3.5层计算。根据仁和街道实际情况,确定每宗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面积一类标准蕞高475平方米(户口在册且符合批地建房要求的人口6人及以上),二类标准蕞高421平方米(户口在册且符合批地建房要求的人口4-5人),三类标准蕞高295平方米(户口在册且符合批地建房要求的人口1-3人)。合法建筑面积以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4.其他建筑面积和超面积。一宗宅基地上主房总面积扣除合法面积的剩余部分为其他建筑面积和超面积。其他建筑面积(挑阳台,挑廊,室外楼梯,有顶盖不封闭的走廊、廊檐、门厅等)以该部分测绘面积的重置价结合成新扣除相应分项重置价补偿。辅房涉及有上述情况的按照测绘面积以相应重置价计补。超面积部分结合不同房屋重置价按评估值50%的比例作价补偿。

  5.突击加层:在项目搬迁区块内,政府发出搬迁公告后出现的突击加层行为,加层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6.拆主须带辅,拆辅不带主。项目征迁红线确定后,主房列入搬迁红线范围的,则该户红线及周边所有辅房必须全部搬迁;如辅房列入搬迁红线范围,主房未列入的,原则上仅搬迁辅房,主房不搬迁。

  1.对被搬迁人住宅房屋所有装修和附属物,将采用两种补偿办法,本着自愿的原则,由被搬迁人自行选择一种进行评估补偿。具体如下:

  按实补偿法:对被征迁人房屋内的装修,由按规定取得评估资格的单位在实施房屋征迁前,按相关政策结合征迁房屋实际装修质量进行按实评估。选择按实补偿法的进行如下奖励:对原装修评估总价在合法建筑面积*1000元/㎡及以下的部分,给予原装修评估价20%的奖励;对原装修评估总价在合法建筑面积*1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原装修评估价10%的奖励。

  包干补偿法:对被搬迁人住宅所有装修(含未装修和少装修)的进行包干补偿,标准按合法建筑面积1000元/㎡计算补偿。选择包干补偿法的对原装修给予评估价20%的奖励。

  对被搬迁人的附属物(包括室外地坪、石坎、门墩、假山、围墙、大门、下水道、涵管(不包含室内管道)、化粪池(茅厕)、污水池、河埠、洗衣板、水井(每户限一口)等所有附属物)由按规定取得评估资格的单位,按相关政策结合搬迁附属物实际进行评估,按实补偿。对被搬迁人的附属物评估总价不足2万元的,给予2万元/宗的包干补偿。

  2.被搬迁人的有线电视、电话、宽带、三箱******、燃气入户初装费按相关部门现行标准价给予移位补偿。

  3.被搬迁人的水电工程根据评估标准按合法面积计算补偿,不列入装修包干中。

  4.突击装修:在项目搬迁区块内,政府发出搬迁公告后出现的突击装修及抢搭抢建行为,突击装修、抢搭抢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1.搬家费:按每宗宅基地3000元/次的标准支付;房屋安置的按2次计算,货币安置按1次计算。

  2.过渡费:被搬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多高层公寓安置临时过渡期限从被搬迁人腾空之月起至正式安置后第4个月止,过渡费在房屋腾空后一次性发放36个月,过渡费标准按每人每月300元发放,过渡费补助按每人每月400元发放。过渡时间超过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过渡费标准按2倍计发。逾期过渡费及过渡补助原则上一年发放一次。对搬迁签约时该宗房屋内达到70(含70)周岁以上的老人,在上述过渡费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700元/人/月的自行过渡奖励。过渡期内有遇满70(含70)周岁情况的,自满月之月起补发700元/人/月。

  确需在街道提供的老年临时过渡房过渡费的,需扣除老年人每月700元/人/月/间的补助,同时扣缴缴纳150元/人/月的房租,水电费自理。

  在过渡期间,被搬迁人需要举办婚、丧事的,按以下补助标准执行:婚事5000元/人/次,丧事2000元/次,街道不提供场所。(属世居户的上述各类慰问费、婚、丧事补助不再享受)。

  (2)配合按时签约奖:3万元/宗,农户按时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每宗宅基地3万元的奖励。(签约当天以现金形式发放)

  (3)整组签约奖:在搬迁项目中,由街道按项目涉及村或自然组划分为若干个被搬迁小组,待该小组内所有涉及被搬迁人在街道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的,该小组内的被搬迁人奖励3万元/宗。(该项是否执行由街道根据具体搬迁项目讨论确定)

  (4)按时腾空奖:奖励2万元/宗,逾期腾空的每宗宅基地每天扣除2000元,直至扣完2万元为止。

  (5)一次性综合奖:25万元/宗。

  (6)综合平衡奖:为使征迁补偿标准及整个项目内被征迁人的补偿与周边保持平衡,对按期完成签约的被征迁人进行区域平衡和综合调整,调整项目及标准由仁和街道征迁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被征迁人的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7)并户奖:在一宗宅基地上分户,符合多个被搬迁人家庭安置且均符合农村建房审批条件,但均未另行批地建房的,按一宗宅基地搬迁补偿,给予并户奖励(具体由街道征迁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1)个体工商户的搬迁补助:商业类(零售、超市、餐饮等),给予5000元/宗的一次性搬迁费;机械、加工、维修类等,给予8000元/宗的一次性搬迁费。所有经营者必须在签约之前将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交给街道进行审核。如出租给他人经营的,相关经营者的装修和搬迁补偿费由被搬迁人(房东)自行处理解决。

  (2)特殊群体补助:为照顾持有“规定病种”和有效“残疾证”的人员在外过渡租房困难的实际情况。在搬迁范围内的在册人口,属于《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22条“规定病种”的疾病患者给予一次性3万元/人的特殊补助。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给予一次性1万元/人的特殊补助。上述条件同时符合的按就高原则执行其一。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3万元。

  (3)桩基补助:考虑到搬迁户房屋基础不同情况,按确认小、中、大户型给予3~5万不等的桩基补助。

  1.存在一户多宅(合法继承的除外)或建新不拆旧情况的,只能按一处一宗宅基地进行补偿。另一处按违法建筑处理。

  2.搬迁只涉及辅房(含钢混、砖混、砖木、简易房等)及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辅房相关奖励(含按时评估、签约、腾空等奖项),按辅房、建筑物、构筑物评估值的50%给予奖励,蕞高不超过6万元/宗,蕞低不低于3万元/宗。仅拆除围墙、门墩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按评估值进行补偿,不再执行上述奖励政策。不涉及主房搬迁的,不享受安置政策。

  (1)除过渡费、搬家费及安置政策另有规定外,世居房、空壳房合法建筑面积认定根据该房屋建房时批准面积进行确认。一次性综合奖由街道征迁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2)对世居房按时签约的,过渡费一次性奖励3万元/宗,今后过渡期内该宗宅基地上涉及的登记在册人员不再发放过渡费。搬家费按2次计算。

  (3)空壳房不发放过渡费,不作安置,搬家费按1次计算。

  4.在规定时间腾空住房的被搬迁人,除可搬迁物品外,不可对已补偿的物品进行拆除。如有拆除则根据评估清单所确定的价格进行扣除。由街道验收合格后,开具腾空联系单,统一由街道负责处置。

  5.被搬迁人逾期评估、签约、腾空交房的,取消本实施办法所列的应的奖励和补助费用,按征迁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6.被搬迁人预交的安置房款及暂扣入住高层奖励款,街道按余杭农商行相应存款利率付息,一年结算一次。

  对被搬迁人采取实物安置房和货币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实物安置房主要是四种户型:160平方米、120平方米、100平方米、80平方米,后续将适时优化调整。

  根据被搬迁人家庭的在册人口数量确定实物安置房面积上限,实物安置房面积按优惠价进行结算。世居房实物安置面积60平方米按优惠价进行结算,其余部分按成本价进行结算。

  货币安置方式是指实物安置面积外,被搬迁人家庭剩余安置面积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货币安置面积等于该户可安置面积扣除实物安置面积。原则上被搬迁人家庭以货币方式安置的面积以30平方米/人的标准设置,货币安置的补偿价格为16500元/平方米。货币化奖励:按时签约并腾空的被搬迁家庭,货币安置面积30平方米/人,按照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考虑到住宅设计时因自然不可分割的因素,被搬迁人家庭实际购房总面积超过规定可购房总面积10平方米以内部分,该部分面积差部分结算价格为16500元/平方米。超过规定可购房总面积10平方米以上部分,该部分面积按市场价购买。

  货币安置补偿价格将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区指导价进行适时调整。

  1.安置人口原则上按照被搬迁人家庭在册常住人口计算,具体人数确定以余政办﹝2020﹞3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安置资格截止日止,新增安置人口按照实物和货币结合形式进行安置,其中货币安置份额为30平方米/人,货币安置部分每平方米价格为16500元,并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奖励。新增安置人口货币安置补偿款在分房时统一结算。

  3.对积极配合搬迁,按时评估、签约、腾空房屋和配合分房选择入住高层公寓的,每个被搬迁人家庭实物安置面积加货币安置面积在300㎡以下的,给予减免一个汽车泊位款作为奖励;实物安置面积加货币安置面积在300㎡以上(含300㎡)的,给予减免两个汽车泊位款作为奖励。

  1.入住高层公寓奖:按时入住高层公寓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宗。(该奖项在本次签约时暂扣,待蕞终分房时结算)。

  2.农具存放奖:按时签约及腾空被拆迁房屋的给予农具存放补贴人民币3万元/宗。

  3.跨村安置奖:涉及跨村安置的,给予人民币2万元/宗补贴(安置点在本村的被搬迁户不予奖励)。

  1.安置实物安置面积按照“能搭尽搭,蕞小差值”的原则进行户型搭配,被补偿人家庭以户为单位,实际货币化面积按可安置面积减去交房时实物房屋面积计算。

  2.享受货币形式城镇住房优惠政策待遇的,扣减安置面积后,剩余可安置面积小于等于50平方米的,按实物面积进行安置;享受实物形式城镇住房优惠政策待遇的按实际享受情况核减面积,剩余可安置面积小于等于30平方米的,按货币面积进行安置。

  3.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明确。

  4.本实施办法由仁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五、仁和街道范围内的搬迁安置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本办法实行后,原涉及仁和街道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相关文件自动作废。具体由仁和街道办事处城建管理办公室(征迁安置)负责解释。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仁和街道办事处

  仁和街道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各村(社区)、机关各办(中心):

  为加快仁和街道项目的顺利推进,进一步规范、完善搬迁补偿安置政策,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保障项目顺利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余杭区的相关政策,结合仁和街道实际,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仁和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取得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上的住宅、辅房及其附属物补偿适用本意见。

  1.余政办〔2019〕9号关于印发《余杭区征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临时过渡费及搬家补贴费标准》的通知;

  2.余政办〔2020〕32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余杭区征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公寓安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余建[2020]133号关于规范余杭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迁补偿和安置工作的通知;

  4.余建[2020]134号关于严格规范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属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5.余政办[2023]11号《关于调整余杭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

  6.杭余规划资源〔2023〕13号《余杭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7、其它有关征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被搬迁人指被搬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以农村宅基地作为认定依据,一宗宅基地上房屋内所有人员,无论户口簿多少,只作为一个“被搬迁人家庭”。一宗宅基地的认定,由仁和街道依据我区农村私人建房和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按照建房报告审批同意的占地面积,结合现有家庭常住在册人口数可审批面积,两者就高认定;

  (2)认定标准为我区及仁和街道有关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

  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房屋占地3.5层所含面积及认定的辅房建筑面积之和。

  (1)建筑面积按照《浙江省房屋面积计算实施细则》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计算。

  (2)辅房:一宗宅基地上辅房建筑面积由街道办事处认定。

  (3)挑阳台,挑廊,室外楼梯,有顶盖不封闭的走廊、廊檐、门厅不计入占地面积,按测绘建筑面积计入该户总面积(计算规则按照《浙江省房屋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

  (4)架空层、阁楼、技术层、隔热层定义及可计入面积计算方式:架空层(有永久性上下楼梯)层高在2.2米以上按全面积计算,2.2米以下的按比例计算建筑面积:含1.7米-2.2米以下的按50%计算;含1.2米-1.7米以下的按25%计算;1.2米以下的按15%计算。阁楼(有上下楼梯)高度在2.2米以上部分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阁楼2.2米以下部分按实际建筑面积的25%计算。如阁楼涉及有多个独立、高低不一的人字型顶的,该部分按投影面积的75%计算。技术层、隔热层按实际面积的15%计算。

  (1)房屋建筑面积按房屋合法占地面积的3.5层计算。根据仁和街道实际情况,确定每宗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面积一类标准蕞高475平方米(户口在册且符合批地建房要求的人口6人及以上),二类标准蕞高421平方米(户口在册且符合批地建房要求的人口4-5人),三类标准蕞高295平方米(户口在册且符合批地建房要求的人口1-3人)。合法建筑面积以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

  4.其他建筑面积和超面积。一宗宅基地上主房总面积扣除合法面积的剩余部分为其他建筑面积和超面积。其他建筑面积(挑阳台,挑廊,室外楼梯,有顶盖不封闭的走廊、廊檐、门厅等)以该部分测绘面积的重置价结合成新扣除相应分项重置价补偿。辅房涉及有上述情况的按照测绘面积以相应重置价计补。超面积部分结合不同房屋重置价按评估值50%的比例作价补偿。

  5.突击加层:在项目搬迁区块内,政府发出搬迁公告后出现的突击加层行为,加层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6.拆主须带辅,拆辅不带主。项目征迁红线确定后,主房列入搬迁红线范围的,则该户红线及周边所有辅房必须全部搬迁;如辅房列入搬迁红线范围,主房未列入的,原则上仅搬迁辅房,主房不搬迁。

  1.对被搬迁人住宅房屋所有装修和附属物,将采用两种补偿办法,本着自愿的原则,由被搬迁人自行选择一种进行评估补偿。具体如下:

  按实补偿法:对被征迁人房屋内的装修,由按规定取得评估资格的单位在实施房屋征迁前,按相关政策结合征迁房屋实际装修质量进行按实评估。选择按实补偿法的进行如下奖励:对原装修评估总价在合法建筑面积*1000元/㎡及以下的部分,给予原装修评估价20%的奖励;对原装修评估总价在合法建筑面积*1000元/㎡以上的部分,给予原装修评估价10%的奖励。

  包干补偿法:对被搬迁人住宅所有装修(含未装修和少装修)的进行包干补偿,标准按合法建筑面积1000元/㎡计算补偿。选择包干补偿法的对原装修给予评估价20%的奖励。

  对被搬迁人的附属物(包括室外地坪、石坎、门墩、假山、围墙、大门、下水道、涵管(不包含室内管道)、化粪池(茅厕)、污水池、河埠、洗衣板、水井(每户限一口)等所有附属物)由按规定取得评估资格的单位,按相关政策结合搬迁附属物实际进行评估,按实补偿。对被搬迁人的附属物评估总价不足2万元的,给予2万元/宗的包干补偿。

  2.被搬迁人的有线电视、电话、宽带、三箱******、燃气入户初装费按相关部门现行标准价给予移位补偿。

  3.被搬迁人的水电工程根据评估标准按合法面积计算补偿,不列入装修包干中。

  4.突击装修:在项目搬迁区块内,政府发出搬迁公告后出现的突击装修及抢搭抢建行为,突击装修、抢搭抢建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1.搬家费:按每宗宅基地3000元/次的标准支付;房屋安置的按2次计算,货币安置按1次计算。

  2.过渡费:被搬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房。多高层公寓安置临时过渡期限从被搬迁人腾空之月起至正式安置后第4个月止,过渡费在房屋腾空后一次性发放36个月,过渡费标准按每人每月300元发放,过渡费补助按每人每月400元发放。过渡时间超过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临时过渡费标准按2倍计发。逾期过渡费及过渡补助原则上一年发放一次。对搬迁签约时该宗房屋内达到70(含70)周岁以上的老人,在上述过渡费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700元/人/月的自行过渡奖励。过渡期内有遇满70(含70)周岁情况的,自满月之月起补发700元/人/月。

  确需在街道提供的老年临时过渡房过渡费的,需扣除老年人每月700元/人/月/间的补助,同时扣缴缴纳150元/人/月的房租,水电费自理。

  在过渡期间,被搬迁人需要举办婚、丧事的,按以下补助标准执行:婚事5000元/人/次,丧事2000元/次,街道不提供场所。(属世居户的上述各类慰问费、婚、丧事补助不再享受)。

  (2)配合按时签约奖:3万元/宗,农户按时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每宗宅基地3万元的奖励。(签约当天以现金形式发放)

  (3)整组签约奖:在搬迁项目中,由街道按项目涉及村或自然组划分为若干个被搬迁小组,待该小组内所有涉及被搬迁人在街道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的,该小组内的被搬迁人奖励3万元/宗。(该项是否执行由街道根据具体搬迁项目讨论确定)

  (4)按时腾空奖:奖励2万元/宗,逾期腾空的每宗宅基地每天扣除2000元,直至扣完2万元为止。

  (5)一次性综合奖:25万元/宗。

  (6)综合平衡奖:为使征迁补偿标准及整个项目内被征迁人的补偿与周边保持平衡,对按期完成签约的被征迁人进行区域平衡和综合调整,调整项目及标准由仁和街道征迁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被征迁人的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7)并户奖:在一宗宅基地上分户,符合多个被搬迁人家庭安置且均符合农村建房审批条件,但均未另行批地建房的,按一宗宅基地搬迁补偿,给予并户奖励(具体由街道征迁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1)个体工商户的搬迁补助:商业类(零售、超市、餐饮等),给予5000元/宗的一次性搬迁费;机械、加工、维修类等,给予8000元/宗的一次性搬迁费。所有经营者必须在签约之前将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提交给街道进行审核。如出租给他人经营的,相关经营者的装修和搬迁补偿费由被搬迁人(房东)自行处理解决。

  (2)特殊群体补助:为照顾持有“规定病种”和有效“残疾证”的人员在外过渡租房困难的实际情况。在搬迁范围内的在册人口,属于《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22条“规定病种”的疾病患者给予一次性3万元/人的特殊补助。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给予一次性1万元/人的特殊补助。上述条件同时符合的按就高原则执行其一。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3万元。

  (3)桩基补助:考虑到搬迁户房屋基础不同情况,按确认小、中、大户型给予3~5万不等的桩基补助。

  1.存在一户多宅(合法继承的除外)或建新不拆旧情况的,只能按一处一宗宅基地进行补偿。另一处按违法建筑处理。

  2.搬迁只涉及辅房(含钢混、砖混、砖木、简易房等)及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辅房相关奖励(含按时评估、签约、腾空等奖项),按辅房、建筑物、构筑物评估值的50%给予奖励,蕞高不超过6万元/宗,蕞低不低于3万元/宗。仅拆除围墙、门墩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按评估值进行补偿,不再执行上述奖励政策。不涉及主房搬迁的,不享受安置政策。

  (1)除过渡费、搬家费及安置政策另有规定外,世居房、空壳房合法建筑面积认定根据该房屋建房时批准面积进行确认。一次性综合奖由街道征迁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2)对世居房按时签约的,过渡费一次性奖励3万元/宗,今后过渡期内该宗宅基地上涉及的登记在册人员不再发放过渡费。搬家费按2次计算。

  (3)空壳房不发放过渡费,不作安置,搬家费按1次计算。

  4.在规定时间腾空住房的被搬迁人,除可搬迁物品外,不可对已补偿的物品进行拆除。如有拆除则根据评估清单所确定的价格进行扣除。由街道验收合格后,开具腾空联系单,统一由街道负责处置。

  5.被搬迁人逾期评估、签约、腾空交房的,取消本实施办法所列的应的奖励和补助费用,按征迁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6.被搬迁人预交的安置房款及暂扣入住高层奖励款,街道按余杭农商行相应存款利率付息,一年结算一次。

  对被搬迁人采取实物安置房和货币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实物安置房主要是四种户型:160平方米、120平方米、100平方米、80平方米,后续将适时优化调整。

  根据被搬迁人家庭的在册人口数量确定实物安置房面积上限,实物安置房面积按优惠价进行结算。世居房实物安置面积60平方米按优惠价进行结算,其余部分按成本价进行结算。

  货币安置方式是指实物安置面积外,被搬迁人家庭剩余安置面积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货币安置面积等于该户可安置面积扣除实物安置面积。原则上被搬迁人家庭以货币方式安置的面积以30平方米/人的标准设置,货币安置的补偿价格为16500元/平方米。货币化奖励:按时签约并腾空的被搬迁家庭,货币安置面积30平方米/人,按照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

  考虑到住宅设计时因自然不可分割的因素,被搬迁人家庭实际购房总面积超过规定可购房总面积10平方米以内部分,该部分面积差部分结算价格为16500元/平方米。超过规定可购房总面积10平方米以上部分,该部分面积按市场价购买。

  货币安置补偿价格将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区指导价进行适时调整。

  1.安置人口原则上按照被搬迁人家庭在册常住人口计算,具体人数确定以余政办﹝2020﹞3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安置资格截止日止,新增安置人口按照实物和货币结合形式进行安置,其中货币安置份额为30平方米/人,货币安置部分每平方米价格为16500元,并给予每平方米2000元奖励。新增安置人口货币安置补偿款在分房时统一结算。

  3.对积极配合搬迁,按时评估、签约、腾空房屋和配合分房选择入住高层公寓的,每个被搬迁人家庭实物安置面积加货币安置面积在300㎡以下的,给予减免一个汽车泊位款作为奖励;实物安置面积加货币安置面积在300㎡以上(含300㎡)的,给予减免两个汽车泊位款作为奖励。

  1.入住高层公寓奖:按时入住高层公寓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宗。(该奖项在本次签约时暂扣,待蕞终分房时结算)。

  2.农具存放奖:按时签约及腾空被拆迁房屋的给予农具存放补贴人民币3万元/宗。

  3.跨村安置奖:涉及跨村安置的,给予人民币2万元/宗补贴(安置点在本村的被搬迁户不予奖励)。

  1.安置实物安置面积按照“能搭尽搭,蕞小差值”的原则进行户型搭配,被补偿人家庭以户为单位,实际货币化面积按可安置面积减去交房时实物房屋面积计算。

  2.享受货币形式城镇住房优惠政策待遇的,扣减安置面积后,剩余可安置面积小于等于50平方米的,按实物面积进行安置;享受实物形式城镇住房优惠政策待遇的按实际享受情况核减面积,剩余可安置面积小于等于30平方米的,按货币面积进行安置。

  3.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一事一议”原则研究明确。

  4.本实施办法由仁和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五、仁和街道范围内的搬迁安置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本办法实行后,原涉及仁和街道集体土地上房屋征迁补偿安置相关文件自动作废。具体由仁和街道办事处城建管理办公室(征迁安置)负责解释。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仁和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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