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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创业场地扶持办法》的通知

admin8个月前 (09-26)杭州产业信息1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青山湖科技城管委会:

  根据《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临政函〔2016〕78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杭州市临安区创业场地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根据《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临政函〔2016〕78号)精神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设小微创业园,规范房租补贴等资金使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创业场地扶持包括小微创业园主办方补贴和房租补贴、创业孵化服务补贴。

  二、小微创业园主办方补贴和房租补贴

  小微创业园是孵化临安户籍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等群体(以下简称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的创业园。

  小微创业园由区、镇(街道)、村(社区)或各类企业、社会组织投资创办。创业园分园区、楼宇、“一条街”等形式。鼓励镇(街道)、村(社区)积极创办。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小微创业园:

  (1)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宗旨;具有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入园和退出机制,可以为入园经营实体提***登记注册、财务法务、人力资源、培训教育、投资融资、商务信息、市场渠道、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一站式、一条龙创业孵化服务,有专职的创业服务人员。

  (2)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创业人员创办的经营实体的面积原则上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50%。

  (3)创业人员创办的经营实体数不少于10家。

  (1)申报。小微创业园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凡有意开办创业园的单位向杭州市临安区就业管理服务处(以下简称区就业处)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临安区小微创业园认定申请表》(附件1);

  ②《临安区小微创业园经营实体汇总表》(附件2);

  ④创业园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租赁协议、创业园建筑平面分布图;

  ⑤入园经营实体营业证照(含工商营业证照、民办非企业证照、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等,下同)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书、就业创业证(或有效的《临安区失业证》、《临安区就业援助证》)、军人退出现役证明等,下同]原件和复印件;

  ⑥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求提***的其他资料。

  (2)审核。区就业处审核通过后报区人力社保部门。

  (3)认定。区人力社保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并授牌。

  (1)机构职责。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全区小微创业园的统筹管理,对全区小微创业园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区就业处负责对全区内的小微创业园进行管理和指导,每年定期对小微创业园运行情况进行调查和统计。

  (2)日常管理。小微创业园应以市场化操作为原则,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入园条件、退出机制和扶持政策;配合区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小微创业园的健康发展。

  (3)考核验收。区人力社保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考核验收,考核验收标准与小微创业园认定标准一致。对未通过考核验收的小微创业园予以摘牌。

  经认定的小微创业园,主办方每年可享受3万元的补贴。2.补贴申请发放程序

  (1)申请。主办方向场地所在区就业处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临安区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

  ②《临安区小微创业园经营实体汇总表》(附件2);

  ③入园经营实体营业证照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④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求提***的其他资料。

  (2)审核。区就业处初审通过后填写《临安区小微创业园补贴审批表》,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复审,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至区人力社保部门。

  (3)拨付。由区人力社保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相关单位。

  创业人员在本区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入园创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房租补贴:

  (1)从事当年度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

  (2)担任经营实体的负责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依法持续正常经营满12个月以上,参加社会保险。

  100平方米内给予100%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蕞高为100平方米,实际租房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创业园免费为入园经营实体提***场地的,房租补贴由主办方享受,创业人员不再享受。

  (1)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向主办方提出补贴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①经营实体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④租房合同及租房******原件、复印件(免费提***场地无法提*********的,由主办方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相关经营实体负责人书面确认);

  ⑤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求提***的其他资料。

  主办方对相关资料初审后填写《临安区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报区就业处。

  (2)审核。区就业处复审通过后,填写《临安区小微创业园补贴审批表》,区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至区人力社保部门。

  (3)拨付。由区人力社保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相关单位。拨付形式为每年拨付一次。

  创业园每成功孵化1家经营实体,可享受2000元的孵化服务补贴。成功孵化的标准为:

  1.入园持续正常经营12个月内(含)毕业;

  2.入园期间带动就业3人以上,办理就业登记,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不包含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3.毕业当月营业收入比入园当月提高10%。

  1.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园可向区就业处提出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1)《临安区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3)与经营实体签订的孵化服务协议;

  (4)经营实体营业证照原件、复印件;

  (6)入园、毕业当月营业收入相关证明资料;

  (7)为经营实体提***孵化服务的记录台账;

  (8)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求提***的其他资料。

  2.审核。区就业处初审通过后,于每月25日前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区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

  3.拨付。区人力社保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相关单位。

  (一)符合条件的对象只能享受一次房租补贴;小微创业园房租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相应年份标准确定;经营实体因各种原因在房租补贴期内停业、歇业的,补贴至停业、歇业日止。

  (二)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临安区小微创业园认定申请表

  2、临安区小微创业园经营实体汇总表

  区就业管理服务处(盖章): 小微创业园(盖章): 单位:家、平方米

  备注:证件类别即法定代表人持有的身份证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书、就业创业证(或有效的《临安区失业证》、《临安区就业援助证》)、军人退出现役证明。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本人(单位)的就业情况真实,并且均是按照规定条件与顺序办理就业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创业证》(《临安市就业援助证》或《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办理录用备案或领取营业执照、参加社会保险。

  本人(单位)所提***的申请资料不含虚假,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人(单位)将积极主动配合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的审核和检查工作。

  注:申请资料中要求签名的须为有关人员的亲笔签名,不能以私章替代,单位必须加盖公章。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青山湖科技城管委会:

  根据《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临政函〔2016〕78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杭州市临安区创业场地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

  根据《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临政函〔2016〕78号)精神及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设小微创业园,规范房租补贴等资金使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创业场地扶持包括小微创业园主办方补贴和房租补贴、创业孵化服务补贴。

  二、小微创业园主办方补贴和房租补贴

  小微创业园是孵化临安户籍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转业复退军人等群体(以下简称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的创业园。

  小微创业园由区、镇(街道)、村(社区)或各类企业、社会组织投资创办。创业园分园区、楼宇、“一条街”等形式。鼓励镇(街道)、村(社区)积极创办。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小微创业园:

  (1)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宗旨;具有完善的日常管理制度、入园和退出机制,可以为入园经营实体提***登记注册、财务法务、人力资源、培训教育、投资融资、商务信息、市场渠道、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一站式、一条龙创业孵化服务,有专职的创业服务人员。

  (2)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创业人员创办的经营实体的面积原则上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50%。

  (3)创业人员创办的经营实体数不少于10家。

  (1)申报。小微创业园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凡有意开办创业园的单位向杭州市临安区就业管理服务处(以下简称区就业处)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临安区小微创业园认定申请表》(附件1);

  ②《临安区小微创业园经营实体汇总表》(附件2);

  ④创业园场地产权证明或场地租赁协议、创业园建筑平面分布图;

  ⑤入园经营实体营业证照(含工商营业证照、民办非企业证照、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等,下同)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书、就业创业证(或有效的《临安区失业证》、《临安区就业援助证》)、军人退出现役证明等,下同]原件和复印件;

  ⑥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求提***的其他资料。

  (2)审核。区就业处审核通过后报区人力社保部门。

  (3)认定。区人力社保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认定并授牌。

  (1)机构职责。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全区小微创业园的统筹管理,对全区小微创业园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区就业处负责对全区内的小微创业园进行管理和指导,每年定期对小微创业园运行情况进行调查和统计。

  (2)日常管理。小微创业园应以市场化操作为原则,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入园条件、退出机制和扶持政策;配合区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小微创业园的健康发展。

  (3)考核验收。区人力社保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考核验收,考核验收标准与小微创业园认定标准一致。对未通过考核验收的小微创业园予以摘牌。

  经认定的小微创业园,主办方每年可享受3万元的补贴。2.补贴申请发放程序

  (1)申请。主办方向场地所在区就业处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①《临安区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3);

  ②《临安区小微创业园经营实体汇总表》(附件2);

  ③入园经营实体营业证照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④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求提***的其他资料。

  (2)审核。区就业处初审通过后填写《临安区小微创业园补贴审批表》,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复审,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至区人力社保部门。

  (3)拨付。由区人力社保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相关单位。

  创业人员在本区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等经营实体入园创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房租补贴:

  (1)从事当年度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类发展项目;

  (2)担任经营实体的负责人,且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依法持续正常经营满12个月以上,参加社会保险。

  100平方米内给予100%的房租补贴。补贴面积蕞高为100平方米,实际租房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小微创业园免费为入园经营实体提***场地的,房租补贴由主办方享受,创业人员不再享受。

  (1)申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向主办方提出补贴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①经营实体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④租房合同及租房******原件、复印件(免费提***场地无法提*********的,由主办方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相关经营实体负责人书面确认);

  ⑤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求提***的其他资料。

  主办方对相关资料初审后填写《临安区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报区就业处。

  (2)审核。区就业处复审通过后,填写《临安区小微创业园补贴审批表》,区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至区人力社保部门。

  (3)拨付。由区人力社保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相关单位。拨付形式为每年拨付一次。

  创业园每成功孵化1家经营实体,可享受2000元的孵化服务补贴。成功孵化的标准为:

  1.入园持续正常经营12个月内(含)毕业;

  2.入园期间带动就业3人以上,办理就业登记,并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不包含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3.毕业当月营业收入比入园当月提高10%。

  1.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园可向区就业处提出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1)《临安区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3)与经营实体签订的孵化服务协议;

  (4)经营实体营业证照原件、复印件;

  (6)入园、毕业当月营业收入相关证明资料;

  (7)为经营实体提***孵化服务的记录台账;

  (8)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要求提***的其他资料。

  2.审核。区就业处初审通过后,于每月25日前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区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

  3.拨付。区人力社保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相关单位。

  (一)符合条件的对象只能享受一次房租补贴;小微创业园房租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按相应年份标准确定;经营实体因各种原因在房租补贴期内停业、歇业的,补贴至停业、歇业日止。

  (二)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临安区小微创业园认定申请表

  2、临安区小微创业园经营实体汇总表

  区就业管理服务处(盖章): 小微创业园(盖章): 单位:家、平方米

  备注:证件类别即法定代表人持有的身份证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书、就业创业证(或有效的《临安区失业证》、《临安区就业援助证》)、军人退出现役证明。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本人(单位)的就业情况真实,并且均是按照规定条件与顺序办理就业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创业证》(《临安市就业援助证》或《杭州市农村劳动力求职登记证》)、办理录用备案或领取营业执照、参加社会保险。

  本人(单位)所提***的申请资料不含虚假,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

  本人(单位)将积极主动配合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的审核和检查工作。

  注:申请资料中要求签名的须为有关人员的亲笔签名,不能以私章替代,单位必须加盖公章。

葛毅明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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