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锦南人家”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工作的公告
关于开展“锦南人家”经济适用住房
为合理有序地做好“锦南人家”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工作,确保公开、公正、透明,根据《临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临政函〔2011〕80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临安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联合审查机制的通知》(临政办函〔2016〕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锦南人家”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工作公告如下:
本次推出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位于锦南新城玲五路以南,飞翠路以西“锦南人家”小区,共计186套。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三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子女]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
(三)申请家庭房产总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四)申请家庭成员无商业用房,未以批建人身份参加过批地建房;
(五)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的标准。
(注:如无特别说明,时间计算统一截止到2016年12月28日)
(1)2016年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
(2)申请家庭收入和金融交易记录额度核定范围为申请受理通告公布当月前连续12个月,即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家庭财产的核定以2016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
(3)家庭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扣除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家庭收入包括工薪收入(如劳动报酬,含兼职和零星劳动等)、经营性净收入(如做生意所获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土地房屋租金、红利收入等)和转移性收入(如退休金、失业救济金、单位对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家庭亲友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4)申请家庭的自有住房、车辆、固定资产及高消费品等按以下方式计入家庭财产。
1.自有住房:家庭自有住房面积按当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计入相应的家庭财产额度。
2.车辆:申请家庭购买的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等高消费产品折价计入家庭财产额度。
车辆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车辆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折旧。9座以下车辆月折旧率为0.6%,10座以上车辆月折旧率为0.9%,蕞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3.固定资产:申请家庭拥有的各类生产、经营性房产、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按市场评估价值,计入家庭财产额度。
4.银行等金融交易记录:家庭成员银行存款余额等金融财产,计入家庭财产额度。银行等金融市场累计交易记录额度(进向)超过相应家庭财产准入标准额度2倍的,住房保障申请不予受理。
“锦南人家”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和楼层差价按以下标准执行:保障面积部分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490元,并增减楼层、朝向差价计算;超保障面积部分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参照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确定,并增减楼层、朝向差价计算。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成员3人及以下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
(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市内主要媒体发布申请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房源地址、数量、准入条件、申请期限、申请受理部门、销售价格等。
(二)申请家庭根据公告,到户籍所在镇、街道(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临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申请家庭的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初审意见,将收件资料按户整理形成卷宗并及时交至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民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人社、公安、金融、公积金、财政、地税、国税、市场监督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初步确认保障资格,经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联合审查领导小组审核,在市内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征收住保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社区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征收住保办予以登记,确定为住房保障对象,纳入保障范围。
(五)市征收住保办根据当期推出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数和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组织公开摇号,确定申购家庭名单及选房顺序。
(六)市征收住保办将申购家庭名单及选房顺序号在市内主要媒体进行公告。购房人凭身份证到市征收住保办领取《临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
(七)购房人按《准购证》所注明的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手续。
七、市征收住保办、镇街受理窗口及咨询电话
关于开展“锦南人家”经济适用住房
为合理有序地做好“锦南人家”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工作,确保公开、公正、透明,根据《临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临政函〔2011〕80号)、《临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临安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联合审查机制的通知》(临政办函〔2016〕1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锦南人家”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工作公告如下:
本次推出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位于锦南新城玲五路以南,飞翠路以西“锦南人家”小区,共计186套。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三年以上(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子女]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
(三)申请家庭房产总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四)申请家庭成员无商业用房,未以批建人身份参加过批地建房;
(五)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的标准。
(注:如无特别说明,时间计算统一截止到2016年12月28日)
(1)2016年度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
(2)申请家庭收入和金融交易记录额度核定范围为申请受理通告公布当月前连续12个月,即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家庭财产的核定以2016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
(3)家庭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扣除个人所得税、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所取得的全部货币收入。家庭收入包括工薪收入(如劳动报酬,含兼职和零星劳动等)、经营性净收入(如做生意所获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土地房屋租金、红利收入等)和转移性收入(如退休金、失业救济金、单位对个人缴存的公积金、家庭亲友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4)申请家庭的自有住房、车辆、固定资产及高消费品等按以下方式计入家庭财产。
1.自有住房:家庭自有住房面积按当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计入相应的家庭财产额度。
2.车辆:申请家庭购买的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等高消费产品折价计入家庭财产额度。
车辆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车辆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折旧。9座以下车辆月折旧率为0.6%,10座以上车辆月折旧率为0.9%,蕞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3.固定资产:申请家庭拥有的各类生产、经营性房产、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按市场评估价值,计入家庭财产额度。
4.银行等金融交易记录:家庭成员银行存款余额等金融财产,计入家庭财产额度。银行等金融市场累计交易记录额度(进向)超过相应家庭财产准入标准额度2倍的,住房保障申请不予受理。
“锦南人家”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和楼层差价按以下标准执行:保障面积部分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490元,并增减楼层、朝向差价计算;超保障面积部分销售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参照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确定,并增减楼层、朝向差价计算。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成员3人及以下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
(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情况,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市内主要媒体发布申请公告,公告内容应包含房源地址、数量、准入条件、申请期限、申请受理部门、销售价格等。
(二)申请家庭根据公告,到户籍所在镇、街道(社区、居委会)领取、填写《临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对辖区内申请家庭的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初审意见,将收件资料按户整理形成卷宗并及时交至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三)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民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人社、公安、金融、公积金、财政、地税、国税、市场监督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初步确认保障资格,经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联合审查领导小组审核,在市内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征收住保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社区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征收住保办予以登记,确定为住房保障对象,纳入保障范围。
(五)市征收住保办根据当期推出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数和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组织公开摇号,确定申购家庭名单及选房顺序。
(六)市征收住保办将申购家庭名单及选房顺序号在市内主要媒体进行公告。购房人凭身份证到市征收住保办领取《临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
(七)购房人按《准购证》所注明的选房顺序号,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手续。
七、市征收住保办、镇街受理窗口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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