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街道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萧政办发[2019]47号)文件精神,结合机场二期企业拆迁政策,现就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城乡建设的需要,对非住宅房屋(在南阳街道范围内已经办理过土地征(使)用手续)及个体工商户进行征收补偿的,适用本细则。
非住宅的征收补偿或征地房屋补偿均不作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
非住宅的确定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一般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当房屋所有权证与土地使用证对房屋用途的记载不一致时,以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房屋用途为准。
对被征收入实行货币补偿后,安置事宜一律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房屋产权人将非住宅用房出租(借)给他人经营的,补偿人对房屋产权人进行补偿后,由房屋产权人自行处理租(借)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按期搬迁。
若房屋产权人及实际经营人双方认可,与街道签订协议时,可在协议中注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共同签字,且街道可按协议约定分别支付补偿款,补偿款仍按实施细则中明确的支付方式支付。
(1)被拆迁人房屋或土地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或其中之一)的:被拆迁人房屋及附属设施按萧政办发[2017]24号、萧政办发[2009]93号和萧政发[2019]47号文件规定,结合成新率进行补偿。对非正常装修、恶意装修的或与所经营范围、内容无关的装修按评估价的10%予以补贴。
(2)被拆迁人房屋或所涉土地由村集体转让给企业或个人的:所涉房屋及附属设施按上述第(1)条执行。
(3)被拆迁人房屋或所涉土地与集体办理过使用手续的:500(含)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含装修、室内附属物)根据房屋结构,按照钢筋砼结构或者跨度20米以上的钢结构厂房800元/平方米补贴;砖砼结构或者砖木结构厂房600元/平方米补贴;普通钢结构厂房400元/平方米补贴;500平方米以外的房屋(含装修、室内附属物)按上述标准的80%予以补贴。
(4)被拆迁人房屋未与集体办理过使用手续的:500(含)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含装修、室内附属物)根据房屋结构,按照钢筋砼结构或者跨度20米以上的钢结构厂房800元/平方米补贴;砖砼结构或者砖木结构厂房600元/平方米补贴;普通钢结构厂房400元/平方米补贴;500平方米以外的房屋(含装修、室内附属物)按上述标准的20%考虑残值补贴。
由拆迁人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2.少批多建,未经依法批准所使用集体土地
(1)自行调剂租用的集体土地由企业自行处置土地使用费;
(2)村级集体转给企业或个人(包括下清上不清的),租用土地已一次性上交租金的,按已经支付租金所剩余的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可按一年计算)退还租金。
(1)必须提***与经营场所地点相符的营业执照;
(2)评估设备必须是注册在本拆迁地的工商执照对应经营范围生产加工所必需的设备;
(3)除自制设备外,应提***本企业购买设备的财税监制******,额度大的,要提***设备购销合同,会计记账凭证、银行汇款凭证。
(4)单个设备价值超过20万元的,需提***设备购销合同,会计记账凭证、银行汇款凭证。若无法提***营业执照、提***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不一致、与营业执照对应的经营范围无关设备、无法提***设备购销合同等相关凭证的设备成新率一律按照20%处理。
(1)可搬迁的设备,按可搬迁设备评估价的10%一次性补偿;
(2)无法搬迁的设备,按评估价进行补偿,残值归拆迁人所有。
安置补偿核算面积按房产证面积,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允许建设面积,或参照明确的容积率,容积率低于1.2或未明确容积率的,统一按照1.2的容积率处理,采取就高原则。
1.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工业企业
采用货币安置,按房产证对应的房屋评估价(不包括装修、设备及附属设施)的1.5倍(或4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房产证对应的房屋面积不足核算面积的,补足到核算面积,在核算面积内,若有其余建筑的(在土地证红线范围内的),该部分按房屋评估价(不包括装修、设备及附属设施)的1.2倍(或4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若无其余建筑的,按每平方米400元补足;若实际房屋(在土地证红线范围内的)面积大于核算面积,超出部分不予安置补偿,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2.仅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工业企业
采用货币安置,核算面积部分的房屋按主体房屋评估价(不包括装修、设备及附属设施)的1.2倍(或4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若实际房屋不足核算面积的,按每平方米400元补足;若实际房屋(在土地证红线范围内的)面积大于核算面积,超出部分不予安置补偿,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采用货币安置,按房产证对应的房屋评估价(不包括装修、设备及附属设施)的1倍(或4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4.使用集体使用建设用地的工业企业
土地属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若已转让未过户,企业与村一次性处理好土地所有权的,按土地评估价的20%给予补偿(不低于6.8万元/亩),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5.村级集体转给企业或个人(包括下清上不清的),实际使用权在企业的或个人的,由使用者进行过青苗处置、配套建设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6.8万元/亩的补偿,被拆迁人自行安置,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6.私自搭建占地的企业,包括临时(租用)集体土地的企业、被相关职能部门立案查处的建筑物(构筑物)等,按农户工商经营企业不享受安置补偿政策,同时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1.有证照的生产企业(注册地与经营地点一致且正常生产)停业期间的停产补贴 :
(1)企业整体被征迁但生产经营不足三年的,按年平均已纳税所得额的30%补偿;生产经营超过三年的,按照蕞近三年平均已纳税所得额的30%补偿(以财税部门认定的报表为准)。
(2)被征企业属集团或整个企业中的一个生产(经营)点,按照该生产(经营)点年应纳税所得额的30%补偿(以财税部门认定的报表为准)。
已停产、停业的,不予考虑,仅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参照本条执行。
2.有证照的生产企业(注册地与经营地点一致且正常生产)临时安置、搬迁补助费:补助面积以房产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参照明确的容积率,容积率低于1.2或未明确容积率的,统一按照1.2的容积率处理)为准,每平方米16元/月×6个月进行补助,核算依据外的房屋(或仅有营业执照的及个体工商户)按每平方米8元/月×6个月进行补助。
3.有证照的生产企业(注册地与经营地点一致且正常生产)职工生活安置补助费,对本人及参与生产经营的家庭成员,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按450元/人·月标准补助,补助时间按6个月计算;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按600元/人一次性补助(未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数量按经营面积核定,500(包含500)平方米以下蕞高不超过10人,500-1000(包含1000)平方米蕞高不超过20人,1000-3000(包含3000)平方米蕞高不超过30人,3000平方米以上蕞高不超过40人),仅有营业执照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参照本条执行。
4.未经工商登记的经营户,视规模一次性给予每户2000元至5000元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拆迁人签约后,在规定时间内能腾空交房的给予拆迁补偿总额(不含奖励部分)的5%奖励;
2.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评估、签约、腾房的,奖励取消。被依法列入行政裁决或强制拆迁的企业,也取消上述所有奖励。
非住宅拆迁补偿款实行分期支付。各项补偿款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支付40%,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注销手续后再支付30%,余款在被拆除房屋腾空并交付给拆迁人后一次性付清。
(一)企业建筑物及装修、附着物、不可搬迁的设备等经补偿后,由拆迁人负责处理,企业必须保持原状,不得擅自拆除和损毁,否则扣除相应的补偿费。
(二)本细则自2022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南阳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南阳街道办事处
南街〔2022〕14号南阳街道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扫描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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