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公告(杭临政告(2020)第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浙江省政府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的浙土字(3301)A[2020]-0004号《杭州市2020年度计划第8批次建设用地》,批准项目用地。
高虹镇高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块018500080(2020)0029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东至:空地,西至:空地,南至:杭徽高速,北至:空地。(详见征地勘测界定图)。
高虹镇高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3.7461公顷,其中耕地3.6158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草地/公顷,商服用地/公顷,工矿仓储用地/公顷,住宅用地/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顷,特殊用地/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303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公顷,其他土地/公顷。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临安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已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1)A[2020]-0004号《杭州市2020年度计划第8批次建设用地》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浙江省政府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的浙土字(3301)A[2020]-0004号《杭州市2020年度计划第8批次建设用地》,批准项目用地。
高虹镇高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地块018500080(2020)0029项目,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东至:空地,西至:空地,南至:杭徽高速,北至:空地。(详见征地勘测界定图)。
高虹镇高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3.7461公顷,其中耕地3.6158公顷,园地/公顷,林地/公顷,草地/公顷,商服用地/公顷,工矿仓储用地/公顷,住宅用地/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顷,特殊用地/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303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公顷,其他土地/公顷。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临安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已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01)A[2020]-0004号《杭州市2020年度计划第8批次建设用地》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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