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学校土地被调包胥口镇说明未提合法审批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査村(现为査岭村)一幢闲置多年的学校及土地被政府调换后承办乡镇集体企业。后经多次转手倒卖后,学校集体土地蹊跷变国有。近日,胥口镇政府向反映人作出了关于原査村小学校舍及土地情况的说明,但没有提供相应台账证明其土地调换和审批程序的合法性,更没有消除当地村民的疑惑。
据时任村干部介绍,查村小学因学校合并而闲置,当时里想利用闲置的学校办企业,提出与查村进行土地交换。于是,乡里将另一处土地与查村小学进行调换使用,但仅为土地使用权交换,学校所在土地仍属于查村。
2015年8月13日,胥口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原查村小学校舍及土地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1989年,胥口乡人民政府利用原查村小学闲置房舍及场地,建办富阳县胥口福利针织厂。1990年,该厂进行扩建,扩建后占地面积2365平方米。1994年,胥口镇以原坐落在查村西珠潭的全部农场土地,换取胥口福利针织厂的全部土地及原校舍。”
为何能够将“查村西珠潭的农场土地换取胥口福利针织厂的土地及原校舍”,《情况说明》中只字未提,对针织厂的2365平方米土地也只是称与“查村西珠潭的全部农场土地”进行交换,并未说明“农场土地”的面积与具体位置,只给出了泛泛的“全部”与“查村西珠潭”的说法。而西珠潭全部农场土地,是国有还是集体,《情况说明》中没有说明。
从法律层面来说,查岭村与胥口政府进行的土地交换行为并不属于政府的行政行为,而是代表辖区范围内全体成员行使民事权利。对于自己行政职权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权属的变更,应当按照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一般程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必须在自愿基础上产生,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协商解决,因此应协商提出方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划界,并办理变更登记。
而胥口政府的《情况说明》中既未说明签订了土地使用权交换合同也未给出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证明,行为合法性令人生疑。
胥口政府利用查村小学校舍及场地,建办胥口福利针织厂,且1990年扩建是否通过审批,《情况说明》中没有做出说明也没有提供相应经过审批的台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举办乡镇企业使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登记手续。”
胥口政府在《情况说明》中称:“胥口福利针织厂属于乡办集体企业,厂长为戴柏贤”、“1995年,胥口福利针织厂因经营不善,难以维持正常经营而停产,后承包给新登镇的许福根经营”。
据当地村民介绍,将原查村小学校址改建为胥口福利针织厂,胥口政府未向富阳政府申请,之后也没有申请停产,也未就福利针织厂的停产向富阳相关部门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第十五条:“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以及改变名称、经营范围等,须经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机关核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通知开户银行。”
胥口政府在《情况说明》中称,1995年,许福根承包胥口福利针织厂,后在企业改制时改制给许福根,企业更名为富阳市福华布厂。
乡办企业用地的土地所有权在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时,已从村或村内经济组织集体所有,转变为乡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质上,集体土地使用权随着地上建筑物的出租或抵押进行转移是可以实行的,但集体土地在地上建筑物抵押权实现时,其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用途并不因此发生改变。集体土地不得直接进入市场,只有通过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集体土地所有者擅自与他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胥口政府虽将查村小学改建为胥口福利针织厂,但该厂所在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查岭村,而非胥口政府。胥口政府在并没有土地所有权、并非土地所有者的情况下,将胥口福利针织厂改制给许福根,实属不妥。
胥灵茶机厂负责人沈小根称,胥口福利针织厂一直属于胥口政府,当时了解到这块土地镇里可以报批为国有土地,他才花45万元从刘福华等4人手中得到这块土地。“只说明位置转让给我,手续是镇里帮助办理的。”
但《情况说明》中却显示,“富阳市福华布厂停产数年后,许福根于2005年将福华布厂折价10万元整体转让给查村村民刘福华、许有贞、许贞球、许桂强4人。2010年9月12日,该4人将厂房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富阳胥灵茶机厂。胥灵茶机厂于2012年4月19日将所属2365平方米土地转为国有出让工业用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都应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但若该土地的审批手续是按照上述法条办理,就理应能够发现并不存在“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在这样的明文规定下,该土地的审批手续是如何办理成功的?为什么胥口政府不出具审批手续,消除反映人疑惑?
律师认为,胥口镇政府虽就原查村小学问题作出情况说明,但原查村小学从民办集体学校转变为乡镇集体企业、集体土地变国有的过程,在《情况说明》没有做出详细解释,疑似不符合程序和法律规定,有敷衍了事之嫌。律师表示,如果真正想从根本上消除当地村民疑惑,蕞好的办法是公开当时土地调换和合法审批的手续。
【责任编辑】李一泓(PO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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