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三墩镇镇中路(厚仁路至紫金港北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
杭州市三墩镇镇中路(厚仁路至紫金港北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
杭西征意字(2017)第001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的规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杭州市三墩镇镇中路(厚仁路至紫金港北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现将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2017年3月30日至2017年4月29日。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镇中路征收指挥部提出意见,并附被征收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
注:《杭州市三墩镇镇中路(厚仁路至紫金港北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详见杭州市西湖区门户网站“公告公示”专栏,网址:
杭州市三墩镇镇中路(厚仁路至紫金港北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因杭州市三墩镇镇中路(厚仁路至紫金港北路)工程建设的需要,杭州西湖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提交征收“杭州市三墩镇镇中路(厚仁路至紫金港北路)工程”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申请。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实施“杭州市三墩镇镇中路(厚仁路至紫金港北路)工程”,该工程为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1.四至范围:东至双港路 等;南至五里塘路 等;西至紫金港北路 等;北至三墩街、庙前街等。
(具体以本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号公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等4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配套标准的批复》(杭政函〔2014〕97号)等有关政策法规。
依法征收,严格依照房屋征收程序实施征收,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补偿,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实施补偿,确保做到公正、公平。
公开房屋征收的具体政策法规、补偿标准、操作程序。
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具体以本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的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现有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相对应建筑面积为准。
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应当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其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方式随机选定,并由公证机构现场监督公证。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对征收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直管公房非住宅按有关政策执行。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在被征收住宅房屋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的(本市另有住房的,一并计算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按照48㎡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另行按房屋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贴。
(1)安置地点:三墩天虹公寓二期(现房),三墩乾成园(现房),五里塘国有土地拆迁安置专项用房(期房)。
(2)扩面方法: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基准价结合安置房层次、朝向等进行资金结算。
(3)高层安置:每户可增加原建筑面积的10%的安置面积,不到5㎡的按5㎡计算,该部分面积的价格以杭州市房屋重置价格钢砼二等为标准,按1350元/㎡结算。
(4)保底安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8㎡的(本市另有住房的,一并计算建筑面积),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8㎡。被征收房屋等价值计算安置房屋面积后与48㎡的差额部分,以杭州市房屋重置价格钢砼二等为标准,按1350元/㎡进行资金结算。
3.非住宅房屋根据产权证或其他合法凭证上载明的用途,原则上以评估价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4.住宅改成经营性用房使用的。并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实际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的,房屋按住宅性质评估,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等,对实际用于经营的部分可以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具体补助金额每平方米不超过4000元,蕞高不超过其批准合法经营住宅面积部分评估价值的20%。
5.被征收房屋中有营业执照的,按照每本营业执照补贴10000元。该营业执照由被征收人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自行过渡: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
过渡期限自签约搬迁之日起24个月。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照杭政函〔2016〕10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杭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的通知》执行。过渡期限内遇政策调整的,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1.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地段等级及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市区六级按28元/㎡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1500元。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地段等级及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市区六级按28元/平方米计算,每户每月不低于1500元。因征收部门原因造成被征收人逾期安置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过渡费的发放期限以被征收人的实际过渡时间为准,即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将被征收房屋腾空交给征收实施单位之日起至通知安置后6个月止,实际过渡时间不足半个月(含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安置房符合安置条件,但被征收人以其他理由拒绝安置的,不再发放过渡费。
按被征收房屋所处地段等级、用途和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市区六级土地综合用房按42元/平方米、商业用房按55元/平方米、工业用房按25元/平方米进行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为每户1400元/次,每户按两次计算。电线元/个,有线元/个,峰谷******补偿费100元/个,管道煤气迁移费500元/个,宽带网迁移费200元/个,水表补偿费450元/个,按******或有效凭证支付。(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的收费标准为准)
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实施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所涉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具体以本项目规划用地范围为准,集体土地除外)
九、按期签约搬迁奖励办法及优惠政策(超期签约搬迁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1.搬迁奖励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按期签约的一次性奖励3.5万元/户,按期搬迁的再一次性奖励1.5万元/户。
2.住宅被收购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如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搬迁的,另行给予不高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20%的奖励,在12个月内新购住宅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
3.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优惠扩面:
在安置房源许可的前提下,扩面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建筑面积30㎡。扩面面积在30㎡(含)以内的,按不高于安置房市场评估价50%的优惠价结合安置房层次、朝向等进行资金结算;扩面面积超过30㎡以上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基准价结合安置房层次、朝向等进行资金结算。
4、非住宅按期签腾的,参照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另行给予6个月奖励。
(一)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应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中的奖惩办法,凡超过签约期限搬迁的,不享受以上奖励及优惠措施。
(二)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报请西湖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不搬迁的,由西湖区人民政府依法向西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交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人或征收实施单位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结构,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的期限签约搬迁完毕后,按照搬迁腾空移交被征收房屋的顺序领取搬迁顺序号。安置时搬迁顺序号作为选房号。
(五)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以及其他缴费凭证,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
十二、本方案未提及的事项按国务院及省、市的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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