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公告西征土公[2021]11号(三墩镇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省政府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的浙土整字(3301)[2020]0006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杭州市本级2020年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二十一)。
西湖大学建设工程三期项目,土地用途为高等院校等,东至规划云创路,西至规划云涛北路,南至西湖大学建设工程一期、二期,北至山联村、华联村
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3586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园地0公顷,林地0公顷,草地0公顷,商服用地0公顷,工矿仓储用地0公顷,住宅用地0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公顷,特殊用地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586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公顷,其他土地0公顷。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形式的通知》(杭政函〔2010〕132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杭政办函〔2009〕12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 / (调产、货币化、迁建)安置方式,按照《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已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1)[2020]0006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土地征收公告 西征土公[2021]11号(三墩镇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省政府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的浙土整字(3301)[2020]0006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杭州市本级2020年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二十一)。
西湖大学建设工程三期项目,土地用途为高等院校等,东至规划云创路,西至规划云涛北路,南至西湖大学建设工程一期、二期,北至山联村、华联村
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3586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园地0公顷,林地0公顷,草地0公顷,商服用地0公顷,工矿仓储用地0公顷,住宅用地0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公顷,特殊用地0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3586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公顷,其他土地0公顷。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形式的通知》(杭政函〔2010〕132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杭政办函〔2009〕12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 / (调产、货币化、迁建)安置方式,按照《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已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01)[2020]0006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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