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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admin9个月前 (09-26)杭州产业信息15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固化推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试点经验,规范房屋出租行为,强化出租房屋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总目标,按照“党政主导,公安牵头,部门协同,区、县(市)主抓,镇街实施,村居落实,房东主责,房客履约,社会参与”的原则,在流动人口聚居的区域(部位)全面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为加快推进城市国际化,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的世界名城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到2018年底,实施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的区域(部位)实现居住出租房屋登记率、流动人口登记率和信息准确率、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合格率、违法违规责任主体查处率等五个“100%”的目标。

  (四)其他治安复杂、隐患突出,确有需要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的区域(部位)。

  (一)建立一套管理架构。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厘清地方政府属地责任、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居(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房屋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以及房东、承租人等社会主体的法定、约定职责,建立以乡镇(街道)实施、村(社区)落实、房东房客参与,层级清晰、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架构。

  (二)设置一个工作平台。按照“房屋租前安全把关、租客入住登记、租客离开注销”的总体要求,把分散的出租房屋作为“虚拟旅馆”的楼层(客房),设立集租房审核、信息采集、监督检查、情况报送等基本功能于一体的“旅馆总台”,悬挂标志标识,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实行常态化运作,落实源头管理。各地可结合工作需要,拓展“旅馆总台”合同签订、居住证申领、安防体验、安全宣传、视频监控、门禁开通等服务管理功能。“旅馆总台”原则上应单独设置,条件暂不具备的,可选择与村(社区)或者企(事)业办公服务场所、警务室等合署办公。要树立“互联网+管理服务”理念,按照“蕞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积极探索网上“虚拟旅馆总台”,推广应用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网上报送机制,做到服务和管理并举。

  (三)规范一个安全标准。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1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的通知》(浙公办〔2017〕144号)和《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87号)等法规规章精神,重点围绕出租房屋建筑安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结合环境综合治理现状,合理确定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标准,杜绝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进入租赁市场。

  (四)制定一套规章制度。从租房准入审核、指导合同签订、租客登记注销、日常监督管理、安全隐患整改等环节入手,建立健全居住出租房屋准入、承租人员信息登记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度,明确操作流程,规范工作标准,做到定人、定岗、定责。

  (五)组建一支管理队伍。整合村(社区)网格员、户口协管员、派出所专职巡防以及保安员等力量,发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房东、承租人等社会力量,组建居住出租房屋专兼职管理队伍,建立奖惩激励机制,为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提供有效保障。

  (一)委托式。通过引入第三方管理团队或委托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居住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责任,实施委托式管理服务。

  (二)自治式。将居住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责任要求纳入村(社区)、小区或者企(事)业单位自治体系范畴,实施自治式管理服务。

  (三)中介式。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强化行政监管,落实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中介式管理服务主体责任,按规定报送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相关信息及居住房屋基本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居住出租房屋特点和工作基础,自主选择或确定“旅馆式”管理的具体运行模式。

  (一)各区、县(市)政府作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健全部门定期会商、联席会议以及联合检查整治等机制,促进管理工作信息化建设,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工作开展所需的人员和经费。

  (二)公安机关(流动人口办)负责牵头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治安及消防管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居住出租房屋治安及消防管理、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三)综治部门负责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四个平台一张网”建设整体规划,以及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考核。

  (四)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将违法建筑、已鉴定为危险房屋、擅自改变使用性质房屋等不得出租房屋用作居住出租房屋,以及住宅小区内居住房屋违规装修、经纪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等行为,强化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做好居住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五)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三改一拆”办)负责牵头实施城中村改造、拆除属于违法建筑的居住出租房屋,将智能门禁系统纳入安置回迁小区建设标准,加强对建筑行业流动人口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六)电力部门负责依法排查和整治居住出租房屋电能表前的供电设施安全隐患,为相关部门开展居住出租房屋内用电安全检查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八)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属于违法建筑的居住出租房屋,配合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三改一拆”办)对拒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依法实施强拆。

  (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牵头依法查处利用居住出租房屋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供气、供水及其他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燃气等市政服务的保障供应以及有关安全监管工作,协助做好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相关工作。

  (一)严格开展排查。各地要主动对接“四个平台一张网”建设,发挥全科网格工作机制作用,发动“楼道长、单元长、院落长、党小组长以及信息员”等网格“四长一员”力量,将流动人口和居住出租房屋排查、安全检查内容纳入社区网格管理日常工作任务,做到流动人口和居住出租房屋基础信息常采常新,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所要牵头落实做好流动人口和居住出租房屋基础要素信息采集工作,夯实流动人口和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基础。

  (二)实施租房分类管控。各地要借鉴临安区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星级化管理做法,针对辖区出租房屋建筑安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以及租住人员类型、日常管理等情况,结合出租房屋环境综合治理等内容,分别确定“放心类、关注类、严管类、禁租类”居住出租房屋,建立居住出租房屋分类管控机制。对日常管理到位、无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确定为“放心类”,可以适当减少检查频率;对新出租或者经过整改的居住出租房屋确定为“关注类”,按照每月上门检查不少于1次的要求,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确定为“严管类”,要发放整改通知书,依法限期整改处罚;对法律法规明确不得出租的居住房屋确定为“禁租类”,要整合各方力量,及时依法查处。居住出租房屋具体分类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三)强化科技手段应用。各地要以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为抓手,不断提高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科技应用水平。健全居住出租房屋“旅馆总台”基础信息采集录入机制,通过开通“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增配“警务通”或者“流管通”等移动采集设备,实现一站式采集录入。大力推广应用智能门禁、人脸识别、二维码等科技化手段,把出租房屋智能门禁系统建设纳入旧城改造计划,对出租居室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的出租房屋,要按照我市《流动人口信息居所出入服务管理系统建设规范》(DB3301/T 0007—2013)要求,落实智能门禁系统安装。市流动人口办要健全出租房屋信息化管理机制,优化“杭州市流动人口动态信息(居所出入智能门禁)管控平台”,规范系统建设标准、数据接入流程,更好地发挥信息化在居住出租房屋管理方面的作用。

  (四)发挥社会自治作用。各地要整合各种力量、调动社会资源,推进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要发挥基层组织自治体系作用,指导村(居)委会将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业主公约、租客公约等自治章程,通过居民自治、社会监督、村规约束等方式,教育、督促房东和承租人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职责,促进“旅馆式”管理长效运作。要充分发挥市场优势,推动分散的居住出租房屋纳入市场化集中运营,实现出租房屋管理由松散型向集约化转变。要积极引入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社会化保险机制,创新管理模式,打造新时期具有杭州特色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品牌。

  (五)强化消防安全监管。根据市政府令第287号和我市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相关配套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动,加大联合检查、执法力度,全面排查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分门别类建立隐患问题清单,严格督促落实整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群租房、“三合一”等合用场所开展治理,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坚决落实清退、临时查封、限期整改、拘留处罚等措施。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8年3月底前)。各地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建设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并做好底数排摸、隐患整改工作,为全面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打下扎实基础。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8年4月至11月底)。2018年7月底前,各地要完成流动人口5000人以上的村(社区、小区)、居住5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承租的员工宿舍、100人以上的流动人口集中居住点(长租公寓)的“旅馆式”管理建设任务;11月底前,全市重点区域内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实现全覆盖。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12月)。由市流动人口办研究出台评估验收办法,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查漏补缺,建立健全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长效机制。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是我市加强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是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共安全、创建平安杭州的有力抓手,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杭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戴建平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缪承潮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流动人口办)。各地要建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工作专班,加强组织部署,推行任务清单制,层层抓落实、抓创新、抓整改,确保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扎实推进。

  (二)加强督导,确保工作实效。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已建成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的地区,逐一验收;对工作力度大、措施实、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予以推广肯定;对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坚决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要进行责任倒查。区、县(市)和乡镇(街道)也要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落地见效。

  (三)强化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发动,通过电视、报纸、广播、微信等渠道,不断加强宣传力度,组织发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要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和宣讲,提高流动人口、房东以及中介、物业、企业法人等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及时总结提炼推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要强化信息报送,及时上报组织部署、工作推进以及典型工作经验与做法等工作情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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