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土管局关于全面开展清理土地转让、炒卖土地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土管局《关于全面开展清理土地转让、炒卖土地和闲置土地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面开展清理土地转让、炒卖土地和闲置土地工作的意见
(杭州市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八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省政府办
公厅《转发省土管局关于全面开展清理土地转让和炒卖土地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1999〕125号)的精神和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5号令)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土管局对此项清理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清理土地转让、炒卖土地和闲置土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有关规定,进一步摸清全市非法转让、炒卖土地和闲置土地的情况,在清理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整顿土地管理秩序,加强对土地转让的管理,规范用地行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强化国有土地资产管理,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这次清理的重点是:对在建和未建房地产开发、城乡结合部与公路沿线的非农建设用地交易,企业改制用地、“果园”、“庄园”的土地开发等情况和闲置土地进行清理整治。重点查清以下用地情况:
(一)在建和未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着重查清是否已按规定申请办理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是否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发生“炒卖”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证及以“预征”为名变相“炒卖”土地;土地转让或合作建房是否已按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部门批准;是否存在以投资商、发展商等名义擅自进行联营、联建或改变用途进行商品房建设;是否办理了土地登记等手续。
(二)城乡结合部、公路两侧在建和已建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着重查清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将农民集体农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的情况;是否擅自将集体建设用地转让或与他人合作建房;是否将农民宅基地出售给城市居民;城市居民是否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
(三)企业转制用地。着重查清转制企业是否按国家、省、市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企业是否发生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划拨土地使用权交易是否已按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是否有违反规定低价售买土地行为。
(四)“果园”、“庄园”等农林开发项目用地。着重查清是否擅自与农民集体组织进行联建、联营,开发集体土地;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将农林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是否擅自将土地分割转让、转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拍卖方式取得的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土地使用权,是否支付了合同规定的全部地价款,是否未经批准进行转让、转租、抵押转包;开发企业以出售、转让土地方式吸引股东进行土地开发,是否经批准并办理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五)各类闲置土地。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省土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浙土发〔1999〕148号)精神,着重查清房地产开发、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教科文卫体育等用地是否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是否存在划定规划红线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申请用地手续。
按照省土管局的统一部署,我市整个清理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发动阶段(10月25日前)。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制订清理工作方案,组织清理队伍和人员培训。
(二)清查处理阶段(10月25日至11月30日)。清查工作采取用地者自查申报、群众举报和检查组清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在清理中,特别要重视群众举报,充分发挥舆论和群众监督的作用。对举报和调查出来的情况,要逐一登记,逐一核实;对清理出来的各类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作出处理。
(三)总结汇总阶段(11月30日至12月10日)。各区、县(市)将清理情况、有关数据以书面形式上报市政府(清理土地转让和炒卖土地情况汇总表、闲置土地调查表式附后)。
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土地管理法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实事求是和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处理。
对在1997年非农建设用地大清查中已查处的,主要是摸清情况,统计数量。但对清查过未处理的,必须严格依法处理。对1997年4月15日至1998年12月3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非农建设用地大清查的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国办发〔1999〕39号《通知》中有明确处理意见的,按《通知》要求办理。
对行政划拨和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擅自改变用途,进行联营、联建的,或行政划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对于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容积率和建筑面积的,应按规定补缴地价款。
对改制企业中原划拨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制订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原则上由改制后企业按有关规定,在今年11月底前补办完善手续。对严重压级压价造成土地资产严重流失的,属国有土地的应追补出让金;属集体土地的应责令集体经济组织调整土地使用价格,并重新签定协议;属发生再转让而牟取暴利的,应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对严重违反规定非法转让土地、炒卖土地,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建设用地未经批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及安置性用地上非法交易的,应补办相关手续,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对集体经济组织以联营、作价入股和因企业破产、兼并而发生集体所有土地转让的,经依法处理后,可以办理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手续。对以承包和拍卖方式获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业开发,有违法建筑或分割转让的,应依法查处。
对闲置土地超过一年但不足两年的,应责令其限期开工;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批而未征、项目无可行性的,应撤销批文退地还耕;对批而不用,闲置两年以上,建设单位无继续开发能力的或项目无可行性的国有土地,应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因政府或政府部门行为造成项目不宜继续开发的,允许原开发建设单位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调整建设项目;对因拆迁等原因造成部分土地闲置的,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适当延长开发建设用地期限,但延长的时间蕞长不得超过一年。对于收回的闲置土地,各地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快盘活,提高土地利用率,以促进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为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此次清理工作,建议成立市全面清理转让、炒卖和闲置土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原市非农建设用地清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下设清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土管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市政府的要求,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指定一名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抓好落实。具体清理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计划、城建、规划、农业、林业、工商、体改等部门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一)清理工作要与当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土地证书年检工作和正在开展的“拆违”工作及房地产竣工项目用地的复核验收、各类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结合起来。
(二)通过清理扣清底子,摸清情况,建立台账,把握好政策,依法进行处理。在11月底处理率力求达到80%以上。
(三)加大宣传力度,对典型案件要进行依法公开处理,以扩大清理工作的舆论声势。
(四)各个阶段的清理工作情况及碰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以便全市统一处理政策,实事求是地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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