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居住出租房屋管理,固化推广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试点经验,规范房屋出租行为,强化安全过程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总目标,呼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按照“党政主导,公安牵头,部门协同,区、县(市)主抓,镇街实施,村居落实,房东主责,房客履约,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在流动人口聚居的村(社区、小区)和部位全面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加快推进城市国际化,建设独特韵味别样精彩的世界名城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到2018年底,实施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的区域(部位)实现五个“100%”的目标,即居住出租房屋登记率达到100%,流动人口登记率和信息准确率分别达到100%,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合格率达到100%,违法违规责任主体查处率达到100%。
(四)其他治安复杂、隐患突出,确有需要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的区域或部位。
按照“房屋租前安全把关、租客入住登记、租客离开注销”的总体要求,把分散的一栋栋、一间间出租房屋作为“虚拟旅馆”的一个楼层、一个客房,设立“旅馆总台”,落实源头管理,精准信息采集,有效减少安全隐患。
(一)建立一套组织架构。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地方党政属地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房东房客主体责任,建立以乡镇(街道)为主管理、社区(村)组织实施,房东房客积极参与,层级清晰、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架构。
(二)设置一个工作平台。建立集租房审核、信息采集、监督检查、情况报送等基本功能于一体的“旅馆总台”,悬挂标志标识,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实行常态化运作。各地可结合工作需要,拓展“旅馆总台” 合同签订、居住证申领、安防体验、安全宣传、视频监控、门禁开通等******管理功能。“旅馆总台”原则上应单独设置,对条件暂不具备的,可选择与社区(村)或者企(事)业办公******场所、警务室等合署办公。同时,树立“互联网+管理******”理念,积极探索网上“虚拟旅馆总台”,推广应用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互联网报送机制,做到******和管理并举,助推“蕞多跑一次”改革。
(三)规范一个安全标准。依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和《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重点围绕出租房屋建筑安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等规范要求,结合环境综合治理现状,合理确定居住出租房屋安全标准,杜绝不安全、有隐患的房子进入租赁市场。市政府已制定《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基本安全标准(试行)》(见附件1),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四)制定一套规章制度。从“租房准入审核、指导合同签订、租客登记注销、日常监督管理、安全隐患整改”等环节入手,建立健全居住出租房屋准入、承租人员信息登记以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度,明确操作流程、规范工作标准,做到定人、定岗、定责。
(五)组建一支管理队伍。整合网格员、户口协管员、派出所专职巡防以及保安员等力量,发动社区(村)干部、企(事)业管理力量、社会组织、房东、承租人等社会力量,组建居住出租房屋专兼职管理队伍,建立奖惩激励机制,为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提供有效保障。
(一)委托式。在居住出租房屋相对集中的区域(部位),通过引入第三方管理团队或委托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开展“旅馆式”管理,落实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责任。
(二)自治式。在流动人口聚居的社区(村)、小区物业******公司或企(事)业单位,可将居住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内容纳入社区(村)、小区或者企(事)业自治体系,实施自治式管理******。
(三)中介式。在居住出租房屋量大面广、较为分散的居民小区,联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强化行政监管手段,把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和流动人口信息报送等要求纳入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实施“旅馆式”管理,落实房屋中介机构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职责。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居住出租房屋特点和工作基础,自主选择或确定“旅馆式”管理的具体运行模式。
(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是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建立健全部门定期会商、联席会议以及联合检查整治等机制,促进管理信息化建设,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经费。
(二)公安机关(流动人口办)牵头负责居住房屋出租“旅馆式”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治安、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出租、流动人口登记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居住出租房屋治安、消防管理和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的违法行为。
(三)综治部门负责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列入“四个平台一张网”建设整体规划,纳入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考核。
(四)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将属于违法建筑、已鉴定为危险房屋、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作居住房屋的行为、住宅小区内居住房屋违规装修的行为、经纪机构及其人员违规从事房屋租赁经纪业务的行为等,强化物业监督管理,做好居住出租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
(五)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三改一拆”办)负责牵头实施全市城中村改造、拆除属于违法建筑出租居住的房屋,将智能门禁系统纳入安置回迁小区建设,加强建筑行业流动人口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六)电力部门负责依法排查和整治居住房屋电能表前供电设施安全隐患,为相关部门开展居住出租房内用电线路安全状态检查提供专业支持。
(八)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依法查处属于违法建筑的出租居住房屋,配合属地政府对拒不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依法实施强拆。
(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利用居住出租房从事无照生产经营的行为。
(十)安监部门牵头组织查处在出租居住房屋内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违法违规行为。
供气、供水及其他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燃气和其他市政******的供应与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开展网格滚动排查。各地各部门要主动对接综治部门“四个平台一张网”建设,发挥全科网格工作机制和人力资源优势,发动“楼道长、单元长、院落长、党小组长以及信息员”等网格“四长一员”力量,将流动人口和居住出租房屋排查、安全检查内容纳入社区网格日常工作内容,做到流动人口和居住出租房屋基础信息常采常新,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公安机关要严格流动人口和居住出租房屋基础要素采集,从严处罚流动人口和居住出租房屋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居住出租房屋治安、消防安全监管责任,督促引导派出所不断夯实流动人口管理基础。
(二)实施租房分类管控。各地要借鉴临安区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星级化管理做法,针对辖区出租房屋建筑安全、治安安全、消防安全以及租住人员类型、日常管理等情况,结合出租房屋环境综合治理等内容,分别确定“放心类、关注类、严管类、禁租类”出租房屋,建立出租房屋分类管控机制。对日常管理到位、无安全隐患的租房确定为“放心类”,可以适当减少检查频率;对新出租或者已经过整改的租房确定为“关注类”,应按照每月不少于1次******检查的要求,落实监督检查职责;对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租房确定为“严管类”,发放整改通知书,依法限期整改、处罚;对法律法规明确不得出租居住的房屋确定为“禁租类”,整合部门力量,采取顶格处罚,及时取缔查封。居住出租房屋具体分类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三)强化科技手段应用。各地要以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为抓手,不断提高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科技手段应用水平。健全居住出租房屋“旅馆总台”基础信息采录机制,通过开通“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管理系统”、增配“警务通”或者“流管通”等移动采集设备,实现一站式采集录入。大力推广应用智能门禁、人脸识别、二维码等科技化手段,把出租房屋智能门禁系统建设纳入旧城改造计划,对出租居室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的出租房屋,落实智能门禁安装。同时,对新建的智能门禁系统应符合《杭州市流动人口信息居所出入******管理系统建设规范》(DB3301/T0007-2013)标准。市流动人口办要健全出租房屋信息化管理机制,优化“杭州市流动人口动态信息(居所出入智能门禁)管控平台”,规范系统建设标准、数据接入流程,更好发挥“机器换人”作用。
(四)发挥社会自治作用。各地要充分依靠社会力量、调动社会资源,整合各种力量推行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要发挥基层组织自治体系作用,指导村(居)委会将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业主公约、租客公约等自治章程,通过居民自治、社会监督、村规约束等方式,教育、处罚违规租住的房东和房客,促进“旅馆式”管理长效运作。要充分发挥市场优势,推动将分散的居住出租房屋纳入市场化集中运营,实现出租房屋管理由松散型向集约化管理转变。要积极引入出租房屋安全社会化保险机制,创新管理模式,打造新时期具有杭州特色的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品牌。
(五)强化消防安全监管。要根据《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动相关配套要求的通知》的要求,加强职能部门协作联动,加大联合检查、执法力度,全面排查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隐患,分门别类建立隐患问题清单,严格督促落实整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群租房、“三合一”等合用场所开展治理,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坚决落实清退、临时查封、限期整改、拘留处罚等措施;对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停放或充电的,从严从快予以处罚。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8年2月底前)。各地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建设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并做好底数排摸、隐患整改工作,为全面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打下扎实基础。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8年3月至11月底)。到2018年7月底前,各地要完成流动人口5000人以上的村(社区、小区)、员工宿舍居住5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100人以上的流动人口集中居住点(长租公寓)的建设任务。11月底前,全市重点范围内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全覆盖。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8年12月)。市政府将出台评估验收办法,组织人员对各地、各部门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区、县(市)综合考评。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查漏补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开展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是我市加强居住出租房屋管理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是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公共安全,创建平安杭州的有力抓手。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戴建平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缪承潮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流动人口办、市住保房管局、市建委(市“三改一拆”办)以及消防、国土、电力、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安监等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流动人口办,由市流动人口办主任李雄飞兼任办公室主任,市住保房管局住房租赁房管******中心主任韩君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地各部门要强化“一盘棋”思想,坚决打破部门界限,结合“三改一拆”、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消防整治等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部署,成立工作专班,实行任务清单制,层层抓落实、抓创新、抓整改,确保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导,确保实效。各地各部门要沉下心来、扑下身子,集中精力推动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市级层面将适时组成督导组和验收组,深入基层,开展督导、检查,对已建成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的地区逐一验收,对工作力度大、措施实、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推广肯定;对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进行责任倒查。区、县(市)和镇街也要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落地见效。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加强宣传发动,通过电视、报纸、广播、微信等渠道,不断加强社会面宣传力度,组织发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要通过典型案例剖析和宣讲,提高流动人口、房东以及中介、物业、企业法人等主体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要及时总结提炼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大力宣传推广。要强化情况信息报送,各地工作推进情况统一填报《全市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进展情况表》,于每月20日统一报市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典型经验做法及时报送。
为切实提高出租房屋安全水平,扎实推进居住出租房屋“旅馆式”管理工作,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杭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等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对出租后用作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制定以下基本安全标准,请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一、居住房屋出租应符合下列房屋基本使用安全、消防安全以及治安安全的要求:
2.应当以一间按照住宅设计规范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卧室或者起居室(客厅)为蕞小单元出租;
3.单套住房内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客厅),可以改造成一间房间出租,改造后应具备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房屋整体结构安全;
4.存量工业、商业、办公等用房改建的集中式公寓,需符合消防安全标准,且纳入住房租赁监管******平台;
5.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口罩、报警哨、手电筒等消防器材,房屋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防火分隔、电气线路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准;
6.集中供他人居住的出租房屋(含单位集体宿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智能门禁;
7.集中供他人居住的出租房屋(含单位集体宿舍),应当在公共走道和每个居室设置独立式探测报警器,并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车统一存放和充电场所。电动车统一存放和充电场所与其他功能区域应当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充电场所的配电线路和电器装置应满足用电安全要求,安装充完自动断电的充电插座、装置;
8.按规定报送出租人、承租人(包括其他实际租住人员)以及出租房屋相关信息,签订治安责任书,并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
1.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应当采取停止使用、整体拆除解危措施的;
4.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少于4平方米或者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出租的;
8.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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