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房东实施首日“一厂多租”被查!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
明确64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5月15日,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瓜沥镇工作人员对杭州某纺织有限公司(一厂多租)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厂房除自用外,还将部分厂房出租给3家公司。
“平常会对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吗?”“会……会的”“那为什么厂房内安全隐患这么多。”经详细检查后,执法人员发现其厂房5楼有员工住宿三合一现象,承租的3家单位也分别存在易燃液体周边堆放可燃物、电线私拉乱接未规范穿管、部分区域无安全出口等隐患问题,厂房内安全管理情况十分混乱。
承租单位易燃液体(***水,闪点23°C)存放不符合要求
作为出租方的杭州某纺织公司忽视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发现安全问题后也没有及时督促承租方进行整改。
“根据《标准》第三条规定,工贸企业存在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萧山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说,“该企业自身存在安全隐患,也没有对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因此我们目前已经责令其停产停业,后续会进一步立案查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来源《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
(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
具体明确了64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
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原标题:《@所有房东 实施首日,“一厂多租”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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