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1]第2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杭州市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11月06日作出浙土字(330181)A[2021]-000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
宁围单元XSCQ1405-32、33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东至:生兴路,西至:盈兴公寓,南至:文明路,北至:振宁路。
宁围街道镇(街道)宁围镇集体(宁围镇)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0.2714公顷(计4.071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区委办〔2003〕56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182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181)A[2021]-0002《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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