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2020年7月17日作出的《“一户多宅”整治告知书》行政复议一案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2020年7月17日作出的《“一户多宅”整治告知书》行政复议一案发布日期:2021-07-20 11:11
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2020年7月17日作出的《“一户多宅”整治告知书》,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告知补正后,本机关于2020年8月11日收到补正材料。2020年8月13日,申请人申请立案前调解,调解期限10个工作日。因案前协调无法化解行政争议,本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嗣后,本机关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等。后本案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世世代代居住于萧山蜀山街道,现有被列入拆除房屋建造于上世纪70年代,那时候国家或萧山区均没有任何规划法律、法规,更没有所谓规划土管机构。“法律不能溯及既往”这是原则,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构不能规管到其生效和成立之前百姓拥有的合法财产。二、违法建筑的认定权限应该归属杭州市萧山区规划国土局,被申请人发布上述整治告知书系越权执法行为,对申请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三、申请人于1999年2月即与两个儿子分户(见户口簿记载),故申请人是单独一户,即便按照被申请人上述整治文件中规定的只能允许“一户一宅”,那么申请人作为单独一户也应享有“一宅”,按照上述政策申请人户也完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综上,无论是违法建筑认定还是“一户多宅”整治均与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违法行政,简单粗暴,申请人特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0年7月17日对申请人作出的《 “一户多宅”整治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系蜀山街道桥头陈村村民。申请人户在桥头村建有占地面积82.9平方米、建筑面积248.7平方米的三层房屋,除该处房屋外申请人在桥头陈村有两处房屋,一处为占地面积67.72平方米的房屋、一处为占地面积26.22平方米的房屋。2020年7月17日,被申请人配合申请人所在蜀山街道桥头陈村村民委员会向申请人户作出案涉《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存在‘一户多宅’或其他违法建筑(构筑物)等(附照片)”,并要求其“在收到本通知后,在7月20日前自行拆除相应违法建筑(构筑物),逾期不配合拆除的将采取强制措施”。2020年8月3日,因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自行拆除“一户多宅”的违法建筑,被申请人遂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行为。被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同时农村村民建造房屋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严格按照审核批准进行建造,未经审核批准的不得随意建造。本案中,申请人在桥头陈村有多处房屋,不符合土地管理法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行为并无不当之处。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本机关查明的事实如下:申请人系蜀山街道桥头陈村村民。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户存在一户多宅的情形,于2020年7月17日以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拆违控违办事处的名义向申请人作出《“一户多宅”整治告知书》,该告知书的内容为“陈某户:根据街道村庄环境整治和‘一户多宅’整治工作统一部署,经前期调查和公示,你户存在‘一户多宅’或其他违法建筑(构筑物)等(附照片),请你户在接到本通知后,在7月20日前自行拆除相应违法建筑(构筑物),逾期不配合拆除的将采取强制措施。”申请人不服该告知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案涉“一户多宅”整治告知书、申请人户的户口簿、房屋照片,被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案涉“一户多宅”整治告知书、照片、萧山区农村村民宅基地调查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拆违控违办公室系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该机构作出《“一户多宅”整治告知书》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头部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内容,以及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未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未保障其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的情况下,即作出案涉“一户多宅”整治告知书,要求申请人在2020年7月20日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属程序严重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头部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7日对申请人作出的《“一户多宅”整治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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