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滨河南三路10(1幢101)房产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将于2015年12月3日10时至2015年12月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变卖网络平台上(网址:,户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位于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滨河南三路10(1幢101),房屋建筑面积为3342.70平方米,其中2797.56平方米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545.14平方米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建成,钢结构,总土地使用权面积10234平方米。
该标的有租赁,租期至2028年7月30日止。
变卖价:455.19万元,保证金:100万元,增价幅度:5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竞买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可委托他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参与变卖。竞买人委托变卖的,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委托人)与受托人一同到江北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变卖成交后直接裁定委托人为买受人。开拍前无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不全的,竞买活动认定为参拍人的本人行为,成交后裁定参拍人为买受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15年11月18日至2015年12月2日止接受咨询(节假日除外),有意者请与委托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变卖活动结束前,每蕞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变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变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相关税费由出让人与买受人各自承担,变卖人不承担上述费用,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或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变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变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变卖余款在2015年12月14日16时前缴入法院指定账户(户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分行江北支行;账号:51),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变卖须知。
(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宁波忠正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书)
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28号。
详细信息可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上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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