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与杭州济合作社、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蒋村村五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快车 - 您身边的专业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法律快车裁判文书民事裁判文书正文
原告郑**为与被告杭州**济合作社(以下称蒋村股份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本院依被告**合作社的申请,依法通知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蒋村村五组(以下简称蒋村村五组)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11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的委托代理人陶**、虞**,被告**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村村五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杭州市**民委员会撤村建居后成为蒋**居委会,后蒋**居委会被撤销后设立竞渡社区居委会,将蒋村村五组划归竞渡社区管理。原告自1991年9月1日出生即居住生活在蒋村村五组,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4年,蒋村村五组的土地陆续被国家征收,被告蒋**合作社将土地补偿款陆续发至蒋村村五组。期间,蒋村村五组于2005年7月30日、2008年1月5日、2008年11月8日、2011年9月13日分别向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土地补偿款11000元、11880元、14700元、24500元,合计62080元。但未发放给原告。故诉请判令:1、被告蒋村村五组、蒋**合作社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620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1、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证明原告一直居住生活在蒋村村五组的事实。
2、*********书、义务教育证书,证明原告在住所地求学的事实。
3、股权证,证明原告系蒋村股份合作社股民的事实。
4、蒋村村五组分配明细表,证明蒋村村五组分配补偿款的时间及金额。
5、户籍证明,证明原告自出生时即落户在被告蒋村村五组。
被告蒋村股份合作社答辩称:1、被告蒋村股份合作社已将补偿款按小组实际征收的土地面积按每亩52000元的价格足额发放至原告所在的蒋村村五组,未侵害原告的利益。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村民小组或居民小组可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即使被告蒋村股份合作社应承担责任,因其已将全部征地款足额发放至蒋村村五组,亦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蒋村股份合作社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
证据1、2证明蒋村股份合作社已将土地补偿款足额发放给蒋村村五组。
3、2004年11月9日《蒋村村征地安置费分配情况》。证明原告系农嫁居人员子女,仅享受一代。
上述由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被告蒋村股份合作社质证后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原告自出生起即居住在蒋村村五组的事实。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系蒋村股份合作社股民并不表明原告即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该股权证系在2008年颁发,不能证明此前原告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证据4无异议。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户籍证明系在1998年5月25日出具,不能证明原告出生时的户籍就在蒋村村五组,且蒋村股份合作社已将相应款项发放给蒋村村五组,其不应承担责任。
上述由被告**合作社提供的证据,经原告质证后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蒋村股份合作已足额支付了征地补偿款。对证据2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规定与法律相抵触,不具有效力,原告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同等待遇。
被告蒋村村五组未到庭,视为其放弃对原告及被告**合作社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本院对原告和被告**合作社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证:
1、原告提供的证据。其中证据1、2、3、5能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告自出生时即落户在蒋村村五组,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对证据4予以认定。
2、被告**合作社提供的证据。原告对证据1、3的线的线予以认定。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
2004年1月,原杭州市**民委员会撤村建居,此后原告所在的被告蒋村村五组的集体土地陆续被国家征收。期间被告蒋村股份合作社已将土地补偿款发放至被告蒋村村五组。被告蒋村村五组于2005年7月30日、2008年1月5日、2008年11月8日、2011年9月13日分别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发放了土地补偿费等各项费用11000元、11880元、14700元、24500元,合计62080元。但被告蒋村村五组根据2004年11月9日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中关于“农嫁居的:按政府规定的每人3万元一次性享受劳动力安置费,其子女享受一代,统一由村负责支付,以后不享受村民待遇”的规定,以原告是农嫁居人员子女为由拒绝发放给原告。原告认为其应与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分得相同的土地补偿款,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于1991年9月1日出生后即落户在被告蒋村村五组,目前在被告蒋村股份合作社享有股份。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不得侵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的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蒋村村五组所在的蒋村**员会(撤村建居后应为蒋村**委员会)于2004年11月9日确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而原告自1991年9月1日出生后即落户在被告蒋村村五组,并且目前在被告蒋**合作社享有股份,因此应认定原告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原告依法享有与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同等的土地补偿费等各项费用的分配权。故原告要求被告蒋村村五组支付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土地补偿款的具体数额,根据蒋村村五组的土地款分配明细表及该组组长李**的陈述,可以认定被告蒋村村五组向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发放土地补偿款62080元,故被告蒋村村五组应支付给原告62080元。根据《浙江省农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是作为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经济合作社的职能之一,而被告蒋村村五组虽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但并不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因此被告蒋**合作社对被告蒋村村五组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负有共同的承担责任。蒋**合作社已将土地补偿款发放至蒋村村五组的事实不影响其依照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被告蒋村村五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蕞**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头部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蒋村村五组、杭州**济合作社共同支付给郑**土地补偿款6208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2元减半收取676元,由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蒋村村五组、杭州**济合作社共同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民法院)。
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蕞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蕞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请点此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沈**与杭州市蒋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闻**与杭州市**居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杭州市**居民委员会等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与杭州**济合作社、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蒋村村二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昂与杭州市**居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杭州市**居民委员会等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富阳市**村民委员会、富阳市鹿山**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杭州**济合作社、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蒋村村五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杭州**济合作社、杭州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蒋村村七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杭州市西湖**区居民委员会、杭州**济合作社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李**等与临安市高虹镇高乐村第19村民小组、临安市**民委员会等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楼*与富阳市**村民委员会、富阳市东洲**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版权声明:本文由杭州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