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余杭区招商引资项目准入条件和管理要求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招商引资和浙商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提升产业层次,强化项目引进统筹力度,提高决策科学性,加快项目落地见效,根据我区《杭州市余杭区产业招商项目准入与评审办法》(余招商办〔2017〕1号)、《区政府常务会议听取重大产业项目推进情况报告制的方案》余招商办〔2018〕1号、《余杭区关于建立重大产业项目招引三级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余招商办〔2018〕3号)、《余杭区“工业标准地”工作实施意见》(余政办〔2018〕126号)等文件内容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相关项目准入、评审、退出等事宜在本通知中再次重申明确。
(一)项目产业要求。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主导方向,我区主导产业包括:数字经济领域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健康产业、时尚产业、旅游休闲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产业,超出上述产业范围,但是对余杭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特色项目,或对提升余杭区竞争力、影响力、吸引力和开放度作用明显的项目,以及产业链急需的相关项目。
(二)项目用地标准。项目用地中涉及的投资强度、税收指标、开竣工时间等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土资发〔2014〕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创新型产业项目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4〕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具体准入条件应按照《杭州市余杭区产业招商项目准入与评审办法》(余招商办〔2017〕1号)执行。
(三)项目的评审程序。产业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向所在平台、镇街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平台、镇街初审通过后,报对应的专业招商组责任单位,各专业招商组责任单位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召开项目联席评审会议进行评审。具体评审程序按照《杭州市余杭区产业招商项目准入与评审办法》(余招商办〔2017〕1号)执行。
(四)项目的供地管理。工业项目用地供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亩。凡供地面积100亩以上的项目,由属地平台、镇街邀请相关专家及区发改、经信、国土、住建(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评审论证,提交区招商引资和浙商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具体供地管理按照《余杭区“工业标准地”工作实施意见》(余政办[2018]126号)执行。
(五)落实项目跟踪机制。各平台、镇街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确定的项目准入条件和拟投资主体的承诺内容,根据监管协议,加强对项目实施日常监督,根据监督结果决定是否兑现扶持政策和追究违约责任。
(六)落实项目退出机制。对于经过招商引资引进的项目,非用地类项目一定年限内检查评估均未达到双方约定目标的、用地类项目在达产期限届满前未达到监管协议约定的,属地平台、镇街应当启动项目退出机制,收回政府提供的相应资源,终止与该项目的合作。
具体项目退出管理按照《关于严格落实土地出让合同违约责任追究的通知》(余政办[2019]7号)执行。
1.本通知所指项目为工业、服务业等产业类实体项目,不包括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
2.本通知所依据和引用的国家产业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以新调整或修订者为准。
3.本通知旨在对余杭区招商引资项目的准入条件和管理要求进行强调,属于注意指引性知照,请各有关单位依照相关规定认线.《杭州市余杭区产业招商项目准入与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科学合理、健康有序开展,加大科学选资力度,强化招商引资项目协调服务力度,集约项目用地,推进项目落户进程,为全面完成“十三五”战略规划提供坚实保证,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由区招商引资和浙商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建立余杭区招商引资项目准入与评审机制。具体方案如下:
一、准入与评审管理机构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区项目准入与评审的主管机构,牵头负责全区招商引资项目准入与评审相关工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四大专业招商组责任单位根据产业分工,牵头组织评审。其中,创新产业项目和工业(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项目由区经信局牵头组织评审;现代服务业(金融、经营性地产、旅游休闲)项目由区发改局牵头组织评审;现代农业项目由区农业局牵头组织评审。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未来科技城、临平新城、良渚新城、仁和先进制造业基地五大产业平台原则上自行组织评审(需要提交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项目除外)。同时分行业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作为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四大专业招商组组长单位可根据各自产业类别自行制定评审细则。
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未来科技城、临平新城、良渚新城、仁和先进制造业基地五大产业平台引进的用地规模大、政策需求大、专业性强的工业和现代服务业(商业和住宅开发外的经营性土地出让项目除外)用地类项目,且经平台研究后提出需要“一事一议”提交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项目;余杭区各镇街引进的工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商业和住宅开发外的经营性土地出让项目除外)用地类项目。
1.投资主体系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央企、国企、上市企业(含上市募投)、外商投资企业、隐形冠军、单打冠军、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浙商回归的鼓励类优质项目。
2.拟投资主体投入强度、产出强度和税收贡献强度或前三年的平均亩均税收已经达到或超过准入要求的1.5倍以上。
3.总投资7亿元人民币(外资项目1亿美元)以上,或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外资项目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实体产业项目。
4.对余杭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特色项目或对提升余杭区竞争力、影响力、吸引力和开放度作用明显的项目,以及产业链急需的相关项目。
1.项目必须符合余杭区产业发展导向、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及政策。2.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工业用地按照杭政〔2014〕1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其他类型用地使用标准以相关部门出具的用地标准为准。3.投资强度与产出标准。工业项目按照《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土资发〔2014〕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创新型产业项目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4〕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新增现代服务业用地项目按照浙发改经贸〔2012〕46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新增外资用地项目(商业和住宅开发外的经营性土地出让项目除外)注册资本金一般不低于3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资本金一般不低于300万元/亩。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40%(上级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4.新引进的投资项目须在余杭区设立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及时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注册,认缴资本金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1.投资主体或主要投资者存在闲置土地或严重低效利用土地等情况,近三年来存在土地转让行为,资信存在问题。
2.余杭区范围内,项目投资主体涉及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
3.与项目选址区域的土地、城市、产业等规划不相符合或与平台、镇街产业定位不相符合的。
1.产业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向所在平台、镇街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平台、镇街初审通过后,报对应的专业招商组责任单位,各专业招商组责任单位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及时组织召开项目联席评审会议进行准入评估。
2.四大专业招商组在评审会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审定后,报送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领导并抄送有关单位。
3.针对各专业招商组首次评审没有形成明确意见的重大项目,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是否再次组织评审。
对于符合优先准入条件的产业项目,经所在平台、镇街初审通过后,由所对应的专业招商组出具认定意见。认定无异议则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领导,进入项目引进“绿色通道”;若有异议则转入项目准入一般流程。
五、评审内容(一)项目符合产业导向、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情况;(二)项目拟选址、用地集约集聚等用地情况;(三)项目投入产出强度、产出经济效益等贡献情况;(四)项目建设指标、进度开发时序等投资情况;
(五)项目符合环保要求、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相关情况;(六)项目团队、运营模式、资信等其它情况。六、评审结果运用
(一)项目评审实行分类制。根据评审意见确定为优先准入、同意准入、不予准入三类。
1.优先准入的项目,可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列入“九个一”项目库进行管理。2.同意准入的项目,可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如需享受余杭区重大产业政策或“一事一议”的,此意见书作为讨论的前提条件。
(二)对用地量较大的产业投资项目,按照“一次规划、分期供地、分期建设、限期开发”的原则,可预留规划用地,根据首期项目实施情况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供地。七、监督管理(一)各平台、镇街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确定的项目准入条件和拟投资主体的承诺内容,加强对项目实施日常监督。各职能部门会同有关招商主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监督考核,具体实施按各自职能和余杭区项目推进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建立项目准入退出机制,对取消、超期、违规或因情况变化暂时无法实施的项目,从准入项目库中予以剔除。(三)严格土地批后监管,受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动工时间进行开发建设构成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
(四)加强项目后续监管。对已经同意准入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内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需要整体或局部调整的,须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出具项目准入意见书,作为有关部门变更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依据。
(五)各平台、镇街对属地内走简易流程落地的项目负有监管责任,同时,各专业招商组组长单位加强监督和指导。八、附则(一)对余杭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特别优质项目或产业链配套急需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二)已通过准入评估尚未受让土地的项目,如投资主体需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由新投资主体重新出具承诺书。土地使用权二次转让后,新投资主体的投资项目需依据本办法按新增用地项目重新进行准入评估。(三)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四)项目申请材料
1.项目基本情况表;2.项目申请报告;3.投资方证明材料;4.项目选址资料;5.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蕞多跑一次”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蕞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余杭区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实现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为目标,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导向,全面落实企业投资项目“蕞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建立余杭区全区域性的“标准地”试点工作制度,推动市场在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有机统一。
1.坚持市场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明确土地出让的系列标准,创新现有出让方式,减少政府对土地要素配置的干预,降低制度******易成本。
2.坚持审批改革提速。通过多规合一、区域评价、承诺制改革、政府代办等制度,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3.坚持亩产论英雄。突出土地利用效率导向,明确企业投资项目亩均税收等“硬性约束”控制指标,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4.坚持全过程监管。依法依规建立土地出让标准体系,实行企业承诺与信用评价、数据应用的“一诺双用”全过程监管,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余杭区区域范围内以招拍挂形式出让的土地全面实施“标准地”出让制度,全面覆盖工业用地、商业商务用地(负面清单情形除外),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地”工作经验。
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规划、文物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等各类空间规划的协调衔接,加快建立由区住建(规划)局牵头,区发改局、国土余杭分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通过“多规合一”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明确项目规划布点、建设规模、控制性规划条件、产业规划条件、行业准入等指标要求。建立健全出让用地建设条件一次性集成公布、企业按条件建设、各部门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区住建局牵头,区发改局、国土余杭分局、环保局、林水局、文广新局等配合)
在符合各类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将区域评价范围从余杭经济开发区、未来科技城、良渚新城、临平新城等平台逐步扩大至全区范围,区域评价工作从区域能评、区域环评等逐步扩大至区域防洪影响评价、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区域水资源论证、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相关区域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平台、镇街开展区域联合评价,可以委托1家综合性机构或由1家机构牵头进行联合评价,形成“多本合一”或者“多评合一”。区域评价结果与“多规合一”确定的相关空间参数一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区环保局、区经信局、区林水局、国土余杭分局牵头,各平台、镇街配合)
1.建立“3+2+X”控制指标体系。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价要求,结合行业与区域特点,构建全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包含三部分:一是共性指标(3)即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设(容积率)、税收(亩均税收);二是个性指标(2):工业类用地: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排放增加值。商业商务类用地:亩均增加值、营业收入;三是特定指标(X):根据行业特点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发展、人才、科研投入、资金构成、企业类型等“软性指标”体系,引导企业对加强技术、管理、商业模式等创新,加快“亩产效益”提档升级。
2.严格控制新增用地规模。新增“标准地”用地供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亩。凡供地面积100亩以上的“标准地”项目,由属地平台、镇街邀请相关专家及区发改、经信、国土、住建(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评审论证,提交区招商引资和浙商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3.形成指标修正与调整机制。根据拟出让土地面积大小及各镇街平台区域发展,对“3+2+X”指标实行差别化修正。同时建立“3+2+X”指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指标。其中“X指标”由各平台初定后,需报区土地出让领导小组研究后明确。(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国土余杭分局牵头,住建局、环保局、商务局、统计局,各平台、镇街配合)
1.优化出让地块条件。拟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权利清晰(原有土地证或他项权利已注销或消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涉及信访和法律纠纷,地块区位、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的“净地”(水、电、路等到达拟出让宗地红线.完善出让公告内容。土地招拍挂公告中明确“3+2+X”指标并向全社会公开。企业在与余杭国土分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与属地平台、镇街签订“标准地”监管协议(投资建设及“3+2+X”指标)明确相关指标要求、履约条件、监管措施等。“标准地”监管协议由属地平台、镇街参照省级范本另行制定。(各属地平台、镇街)
3.积极探索土地招拍挂限价竞标制。在满足基本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当竞价溢价率达到一定程度后,停止竞价,转为对“X指标”评定的出让新模式。
以“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以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开展承诺制改革。企业按照要求作出相关承诺制改革事项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的,相关审批部门可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1.审批事项公开。各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以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服务指南为基础,进一步细化事项相关要素,包括本部门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审批具体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企业对这些事项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等。上述内容由各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定期向全社会公开。
2.审批事前辅导。土地招拍挂公示期间,由区审改办牵头组织各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会同属地平台、镇街及有意向竞拍的企业,论证项目是否具备开展承诺制改革条件,并明确可实行承诺制改革事项并形成承诺制改革事项清单,告知企业承诺制改革的要求及注意事项,解答企业对承诺制改革相关疑问,为企业提供审批事前辅导服务,确保土地成交后项目的精准落地。
3.承诺制改革事项公示。基于企业自主决策开展承诺制改革。企业根据承诺制改革事项清单,自愿选择承诺事项。企业可对清单内全部审批事项实行承诺,也可以选择部分审批事项实行承诺。企业应与区审改办及承诺的审批事项部门签订书面的承诺协议。协议签订后,由区审改办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遇到群众反映强烈等社会稳定风险较大的情况,由区审改办会同相关审批部门再次论证已承诺事项采用承诺制改革的合理性、可行性。
进一步提升政府部门服务水平,主动服务,靠前服务,无偿服务,营造办事效率高、政务环境优、群众和企业获得感强的氛围。
1.代办服务不断完善。企业可自愿选择政府代办服务。政府代办服务不断完善,加快形成“三个一”体系。“一支队伍”: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区级、镇街两级政府代办员队伍,不断强化人员专业素质提升。“一名专员”:每一宗“标准地”由属地平台、镇街道配置一名专职政府代办人员,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无偿代办服务,指导企业开展项目推进工作。“一个流程”:在土地招拍挂公示期间的审批事前辅导中,由代办人员根据项目和意向企业情况,按照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蕞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制定项目全流程审批计划,明确各审批事项、审批节点。
一是服务提前介入。对未实行承诺制改革和承诺制改革公示后并再次论证,认为确有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承诺制改革事项,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全过程审批计划节点,提前介入开展业主报批辅导和容缺性审查工作,必要时可出具模拟审批批复,尽可能缩短业主正式报批时间。“标准地”项目严格按照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蕞多跑一次”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标准地”项目开通审批绿色通道。
二是问题及时处理。由代办人员全程跟踪项目进度,并及时反馈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区审改办根据代办员反馈,每周组织召开项目推进例会。各审批部门在例会中协调处理相关审批问题。重大问题形成专报及时报送区级层面协调处理。(区审改办牵头,各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各平台、镇街配合)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运营评价等环节监测监管机制,依托公共信用评价平台和行业综合评价,实施全覆盖、全流程的联动协同监管体系。
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企业承诺与信用评价、数据应用的“一诺双用”全过程监管机制。依托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浙江),对企业投资“标准地”项目开展全周期监管。具体信用信息确认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浙江)数据为准。
(1)项目准入监管。在土地招拍挂公告中明确企业信用要求,企业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准入的重要依据;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控股自然人、企业控股股东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的,禁止参与“标准地”竞拍。(国土余杭分局牵头,区发改局配合)
(2)事中事后信用监管。企业在取得“标准地”开展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控股自然人、企业控股股东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情形的,相关审批部门从严审核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必要时限制或暂停项目审批。对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约予以处置,不得享受区级相关扶持政策。同时,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由区信用办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针对严重违反承诺的用地企业,不再享受我区各类产业扶持、企业奖励政策。逐步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区发改局牵头,区经信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国土余杭分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区林水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属地平台、镇街配合)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项目监管机制,形成“部门协同、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一次到位”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开展承诺制改革的事项,各相关审批部门要依法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同时企业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1)按标施建。项目开工后,由各属地平台、镇街对项目开工时间进行监督;各有关部门应与做地主体协调对接,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反承诺的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
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国土余杭分局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1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处置。各有关中介机构(设计、监理、能评、测绘等)应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工程按标施建。(区住建局牵头,区经信局、国土余杭分局、区环保局、区林水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属地平台、镇街配合)
(2)对标验收。项目竣工后,企业可自行组织竣工验收,按要求委托联测联核,形成验收结果及相应的报告和材料,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版提交相应验收材料,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由各平台、镇街负责对项目竣工时间进行审核验收;由区住建局牵头,会同区发改、住建(规划)、国土、林水、交警、消防等部门,负责对规划、建设等内容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各验收部门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由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各自牵头,分别负责商业商务类、工业类项目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专项复核验收工作。
未通过上述验收的,国土部门暂缓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蕞长不超过半年。验收通过或经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按照合同约定备注“属‘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标准地”性质不变,其权属变动应满足“标准地”项目相关要求。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履约监管协议相关条款执行。(区住建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国土余杭分局、区环保局、区林水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属地平台、镇街配合)
(3)达产复核。项目完成达产或在达产期限届满前,企业应提出达产复核书面申请,由各属地平台、镇街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达产复核验收,并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蕞长不超过1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3+2+X”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履约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各属地平台、镇街牵头,区经信局、国土余杭分局、区环保局、区林水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4)运营评价。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各自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分别开展商业商务类、工业类项目的后期运营评价工作。运营后相关指标未达到“3+2+X”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由各属地平台、镇街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蕞长不超过1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3+2+X”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企业违约责任根据履约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运营评价结果可作为亩产效益评价数据使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牵头,区商务局、区统计局、国土余杭分局、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属地平台、镇街配合)
区发改局、国土余杭分局会同区住建(规划)局、区经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我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3+2+X”指标体系(试行),形成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试点工作方案。
成立余杭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部署会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及工作任务。
进一步完善控制性指标体系,加快推进全区性的区域评价工作,并在我区省级以上重点区域外试点推出“标准地”。
坚持边推进、边总结、边推广、边深化,客观评价工作成效,及时修正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出让方案,积极探索创新土地出让方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地”出让模式及长效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区发改局、国土余杭分局牵头负责“标准地”试点工作的各项事务,协调解决“标准地”工作推进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对于重大事项或重大用地项目,提交区土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决议。会同区经信局、商务、住建(规划)、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标准地”试点工作各个环节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创新机制,严格把关,确保项目顺利落地及运营。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各平台、各镇街要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功能,做好改革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强化评估总结。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企业投资“标准地”项目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感受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政策,不断提高改革质量。
1.属地平台、镇街承担“标准地”工作的主体责任,土地出让后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
2.区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提高效率,积极配合平台、镇街开展做地和出让材料组件工作,完善监督检查或者稽察、监测工作规范和标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总体要求,建立抽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配合属地平台、镇街做好监管及验收工作。
3.本意见中相关评价和标准由制定部门负责解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试点工作结束前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和自然资源审计意见,经2019年第4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就我区落实土地出让合同违约责任追究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合理设置土地开发周期,确保出让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按照土地供应的特点,建设用地开工期限结合供地方式分别设定,竣工期限结合土地用途和用地、建筑规模分别设定。
(一)交地时间。招拍挂出让土地,签订交地确认书的时间为准;协议出让土地,供地审批完成即视同已按现状交地;
(三)竣工期限。建设用地竣工期限=开工期限+建设周期,不同用途类别的建设周期按下表确定:
对建筑体量特别大,或者在设计、工艺、建筑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结合行业标准和实践经验集体研究确定建设周期,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混合用途的地块,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竣工期限。
(四)开工、竣工标准。开工日期以用地单位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之日为准。竣工日期以项目工程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勘察方等五方主体竣工验收记录落款之日为准。
凡属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开工的经由有关部门说明后,可以自客观原因消除之日起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时间。
(二)因周边居民对地块开发建设有异议,经区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建设方案调整导致开工延期的;
因上述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开工的,由造成该原因的镇街、平台、有关部门或做地主体向规划与自然资源部门就具体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报告)后,可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期限,不予追究违约责任。
地块出让前,招商主体在编制项目产业类型、投资规模、用地面积、规划条件、开工时间、建设周期、经济效益(销售收入及利税)、单位增加值能耗等出让条件时,应按规划要求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出让条件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地块出让条件应经区土地出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在《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进行约定。
对招商引资地块,各招商主体在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应签订《监管协议》,并收取履约保证金。进一步对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等投资要求进行约定,明确违约责任,增强约束力。依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建设项目招商主体是履约监管的头部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全程监管,对用地单位擅自违反《监管协议》约定的,招商主体应严格按《监管协议》约定没收保证金。用地单位由于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条款无法履行并经属地平台、镇街书面确认的,复核验收予以通过。
用地单位因自身原因违反出让合同约定的,应严格追究用地单位违约责任。未批准延长开工期限的,由用地单位出具书面承诺开工日期经规划与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后,暂按承诺日期先行计缴违约金(应缴纳的违约金=土地出让总价款×合同约定的每日违约金标准×(已违约天数+用地单位书面承诺的开工期限)),待土地复核验收时再行核算实际应缴金额,竣工期限按实际动工时间进行顺延。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在土地复核验收时计缴。对用地单位因自身原因不积极履行出让合同约定,经书面通知、约谈仍不整改的,可根据杭州市企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用地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列入土地竞买人黑名单,禁止其参加当地的土地竞买活动;并可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规划与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披露失信的用地单位;涉及土地闲置的,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对因招商主体、相关部门前期工作不落实等原因造成用地单位不能按期投资建设的,或招商主体、相关部门不积极履行监管责任的,对相关单位予以考核扣分,并由区纪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2019年3月16日起施行,本通知下发后,此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下发前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招商引资和浙商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提升产业层次,强化项目引进统筹力度,提高决策科学性,加快项目落地见效,根据我区《杭州市余杭区产业招商项目准入与评审办法》(余招商办〔2017〕1号)、《区政府常务会议听取重大产业项目推进情况报告制的方案》余招商办〔2018〕1号、《余杭区关于建立重大产业项目招引三级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余招商办〔2018〕3号)、《余杭区“工业标准地”工作实施意见》(余政办〔2018〕126号)等文件内容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相关项目准入、评审、退出等事宜在本通知中再次重申明确。
(一)项目产业要求。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主导方向,我区主导产业包括:数字经济领域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健康产业、时尚产业、旅游休闲产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服务产业,超出上述产业范围,但是对余杭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特色项目,或对提升余杭区竞争力、影响力、吸引力和开放度作用明显的项目,以及产业链急需的相关项目。
(二)项目用地标准。项目用地中涉及的投资强度、税收指标、开竣工时间等应严格按照《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土资发〔2014〕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创新型产业项目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4〕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具体准入条件应按照《杭州市余杭区产业招商项目准入与评审办法》(余招商办〔2017〕1号)执行。
(三)项目的评审程序。产业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向所在平台、镇街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平台、镇街初审通过后,报对应的专业招商组责任单位,各专业招商组责任单位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召开项目联席评审会议进行评审。具体评审程序按照《杭州市余杭区产业招商项目准入与评审办法》(余招商办〔2017〕1号)执行。
(四)项目的供地管理。工业项目用地供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亩。凡供地面积100亩以上的项目,由属地平台、镇街邀请相关专家及区发改、经信、国土、住建(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评审论证,提交区招商引资和浙商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具体供地管理按照《余杭区“工业标准地”工作实施意见》(余政办[2018]126号)执行。
(五)落实项目跟踪机制。各平台、镇街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确定的项目准入条件和拟投资主体的承诺内容,根据监管协议,加强对项目实施日常监督,根据监督结果决定是否兑现扶持政策和追究违约责任。
(六)落实项目退出机制。对于经过招商引资引进的项目,非用地类项目一定年限内检查评估均未达到双方约定目标的、用地类项目在达产期限届满前未达到监管协议约定的,属地平台、镇街应当启动项目退出机制,收回政府提供的相应资源,终止与该项目的合作。
具体项目退出管理按照《关于严格落实土地出让合同违约责任追究的通知》(余政办[2019]7号)执行。
1.本通知所指项目为工业、服务业等产业类实体项目,不包括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
2.本通知所依据和引用的国家产业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以新调整或修订者为准。
3.本通知旨在对余杭区招商引资项目的准入条件和管理要求进行强调,属于注意指引性知照,请各有关单位依照相关规定认线.《杭州市余杭区产业招商项目准入与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科学合理、健康有序开展,加大科学选资力度,强化招商引资项目协调服务力度,集约项目用地,推进项目落户进程,为全面完成“十三五”战略规划提供坚实保证,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由区招商引资和浙商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建立余杭区招商引资项目准入与评审机制。具体方案如下:
一、准入与评审管理机构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区项目准入与评审的主管机构,牵头负责全区招商引资项目准入与评审相关工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四大专业招商组责任单位根据产业分工,牵头组织评审。其中,创新产业项目和工业(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项目由区经信局牵头组织评审;现代服务业(金融、经营性地产、旅游休闲)项目由区发改局牵头组织评审;现代农业项目由区农业局牵头组织评审。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未来科技城、临平新城、良渚新城、仁和先进制造业基地五大产业平台原则上自行组织评审(需要提交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项目除外)。同时分行业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作为第三方机构出具评审意见。四大专业招商组组长单位可根据各自产业类别自行制定评审细则。
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未来科技城、临平新城、良渚新城、仁和先进制造业基地五大产业平台引进的用地规模大、政策需求大、专业性强的工业和现代服务业(商业和住宅开发外的经营性土地出让项目除外)用地类项目,且经平台研究后提出需要“一事一议”提交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项目;余杭区各镇街引进的工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商业和住宅开发外的经营性土地出让项目除外)用地类项目。
1.投资主体系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央企、国企、上市企业(含上市募投)、外商投资企业、隐形冠军、单打冠军、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浙商回归的鼓励类优质项目。
2.拟投资主体投入强度、产出强度和税收贡献强度或前三年的平均亩均税收已经达到或超过准入要求的1.5倍以上。
3.总投资7亿元人民币(外资项目1亿美元)以上,或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外资项目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实体产业项目。
4.对余杭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特色项目或对提升余杭区竞争力、影响力、吸引力和开放度作用明显的项目,以及产业链急需的相关项目。
1.项目必须符合余杭区产业发展导向、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及政策。2.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工业用地按照杭政〔2014〕1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其他类型用地使用标准以相关部门出具的用地标准为准。3.投资强度与产出标准。工业项目按照《浙江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浙土资发〔2014〕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创新型产业项目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4〕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新增现代服务业用地项目按照浙发改经贸〔2012〕46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新增外资用地项目(商业和住宅开发外的经营性土地出让项目除外)注册资本金一般不低于30万美元/亩,内资项目资本金一般不低于300万元/亩。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40%(上级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4.新引进的投资项目须在余杭区设立独立核算法人企业,及时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注册,认缴资本金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1.投资主体或主要投资者存在闲置土地或严重低效利用土地等情况,近三年来存在土地转让行为,资信存在问题。
2.余杭区范围内,项目投资主体涉及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
3.与项目选址区域的土地、城市、产业等规划不相符合或与平台、镇街产业定位不相符合的。
1.产业项目由项目投资主体向所在平台、镇街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平台、镇街初审通过后,报对应的专业招商组责任单位,各专业招商组责任单位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及时组织召开项目联席评审会议进行准入评估。
2.四大专业招商组在评审会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审定后,报送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领导并抄送有关单位。
3.针对各专业招商组首次评审没有形成明确意见的重大项目,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是否再次组织评审。
对于符合优先准入条件的产业项目,经所在平台、镇街初审通过后,由所对应的专业招商组出具认定意见。认定无异议则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领导,进入项目引进“绿色通道”;若有异议则转入项目准入一般流程。
五、评审内容(一)项目符合产业导向、产业布局等相关规划情况;(二)项目拟选址、用地集约集聚等用地情况;(三)项目投入产出强度、产出经济效益等贡献情况;(四)项目建设指标、进度开发时序等投资情况;
(五)项目符合环保要求、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相关情况;(六)项目团队、运营模式、资信等其它情况。六、评审结果运用
(一)项目评审实行分类制。根据评审意见确定为优先准入、同意准入、不予准入三类。
1.优先准入的项目,可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列入“九个一”项目库进行管理。2.同意准入的项目,可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如需享受余杭区重大产业政策或“一事一议”的,此意见书作为讨论的前提条件。
(二)对用地量较大的产业投资项目,按照“一次规划、分期供地、分期建设、限期开发”的原则,可预留规划用地,根据首期项目实施情况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供地。七、监督管理(一)各平台、镇街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确定的项目准入条件和拟投资主体的承诺内容,加强对项目实施日常监督。各职能部门会同有关招商主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监督考核,具体实施按各自职能和余杭区项目推进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二)建立项目准入退出机制,对取消、超期、违规或因情况变化暂时无法实施的项目,从准入项目库中予以剔除。(三)严格土地批后监管,受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动工时间进行开发建设构成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处置。
(四)加强项目后续监管。对已经同意准入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内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需要整体或局部调整的,须经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出具项目准入意见书,作为有关部门变更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依据。
(五)各平台、镇街对属地内走简易流程落地的项目负有监管责任,同时,各专业招商组组长单位加强监督和指导。八、附则(一)对余杭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特别优质项目或产业链配套急需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二)已通过准入评估尚未受让土地的项目,如投资主体需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由新投资主体重新出具承诺书。土地使用权二次转让后,新投资主体的投资项目需依据本办法按新增用地项目重新进行准入评估。(三)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四)项目申请材料
1.项目基本情况表;2.项目申请报告;3.投资方证明材料;4.项目选址资料;5.需要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蕞多跑一次”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投资项目“蕞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余杭区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实现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为目标,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导向,全面落实企业投资项目“蕞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建立余杭区全区域性的“标准地”试点工作制度,推动市场在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有机统一。
1.坚持市场化配置。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明确土地出让的系列标准,创新现有出让方式,减少政府对土地要素配置的干预,降低制度******易成本。
2.坚持审批改革提速。通过多规合一、区域评价、承诺制改革、政府代办等制度,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3.坚持亩产论英雄。突出土地利用效率导向,明确企业投资项目亩均税收等“硬性约束”控制指标,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4.坚持全过程监管。依法依规建立土地出让标准体系,实行企业承诺与信用评价、数据应用的“一诺双用”全过程监管,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余杭区区域范围内以招拍挂形式出让的土地全面实施“标准地”出让制度,全面覆盖工业用地、商业商务用地(负面清单情形除外),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地”工作经验。
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规划、文物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等各类空间规划的协调衔接,加快建立由区住建(规划)局牵头,区发改局、国土余杭分局、环保局等部门配合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通过“多规合一”在项目策划生成阶段明确项目规划布点、建设规模、控制性规划条件、产业规划条件、行业准入等指标要求。建立健全出让用地建设条件一次性集成公布、企业按条件建设、各部门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区住建局牵头,区发改局、国土余杭分局、环保局、林水局、文广新局等配合)
在符合各类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将区域评价范围从余杭经济开发区、未来科技城、良渚新城、临平新城等平台逐步扩大至全区范围,区域评价工作从区域能评、区域环评等逐步扩大至区域防洪影响评价、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区域水资源论证、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相关区域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平台、镇街开展区域联合评价,可以委托1家综合性机构或由1家机构牵头进行联合评价,形成“多本合一”或者“多评合一”。区域评价结果与“多规合一”确定的相关空间参数一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区环保局、区经信局、区林水局、国土余杭分局牵头,各平台、镇街配合)
1.建立“3+2+X”控制指标体系。根据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相关区域评价要求,结合行业与区域特点,构建全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包含三部分:一是共性指标(3)即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设(容积率)、税收(亩均税收);二是个性指标(2):工业类用地: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排放增加值。商业商务类用地:亩均增加值、营业收入;三是特定指标(X):根据行业特点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发展、人才、科研投入、资金构成、企业类型等“软性指标”体系,引导企业对加强技术、管理、商业模式等创新,加快“亩产效益”提档升级。
2.严格控制新增用地规模。新增“标准地”用地供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亩。凡供地面积100亩以上的“标准地”项目,由属地平台、镇街邀请相关专家及区发改、经信、国土、住建(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评审论证,提交区招商引资和浙商创业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
3.形成指标修正与调整机制。根据拟出让土地面积大小及各镇街平台区域发展,对“3+2+X”指标实行差别化修正。同时建立“3+2+X”指标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指标。其中“X指标”由各平台初定后,需报区土地出让领导小组研究后明确。(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国土余杭分局牵头,住建局、环保局、商务局、统计局,各平台、镇街配合)
1.优化出让地块条件。拟出让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权利清晰(原有土地证或他项权利已注销或消除),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涉及信访和法律纠纷,地块区位、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的“净地”(水、电、路等到达拟出让宗地红线.完善出让公告内容。土地招拍挂公告中明确“3+2+X”指标并向全社会公开。企业在与余杭国土分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与属地平台、镇街签订“标准地”监管协议(投资建设及“3+2+X”指标)明确相关指标要求、履约条件、监管措施等。“标准地”监管协议由属地平台、镇街参照省级范本另行制定。(各属地平台、镇街)
3.积极探索土地招拍挂限价竞标制。在满足基本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当竞价溢价率达到一定程度后,停止竞价,转为对“X指标”评定的出让新模式。
以“标准地”方式取得新增用地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可以基于企业自愿原则开展承诺制改革。企业按照要求作出相关承诺制改革事项书面承诺并完成公示的,相关审批部门可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1.审批事项公开。各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以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化服务指南为基础,进一步细化事项相关要素,包括本部门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审批具体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企业对这些事项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等。上述内容由各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定期向全社会公开。
2.审批事前辅导。土地招拍挂公示期间,由区审改办牵头组织各投资项目审批部门,会同属地平台、镇街及有意向竞拍的企业,论证项目是否具备开展承诺制改革条件,并明确可实行承诺制改革事项并形成承诺制改革事项清单,告知企业承诺制改革的要求及注意事项,解答企业对承诺制改革相关疑问,为企业提供审批事前辅导服务,确保土地成交后项目的精准落地。
3.承诺制改革事项公示。基于企业自主决策开展承诺制改革。企业根据承诺制改革事项清单,自愿选择承诺事项。企业可对清单内全部审批事项实行承诺,也可以选择部分审批事项实行承诺。企业应与区审改办及承诺的审批事项部门签订书面的承诺协议。协议签订后,由区审改办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遇到群众反映强烈等社会稳定风险较大的情况,由区审改办会同相关审批部门再次论证已承诺事项采用承诺制改革的合理性、可行性。
进一步提升政府部门服务水平,主动服务,靠前服务,无偿服务,营造办事效率高、政务环境优、群众和企业获得感强的氛围。
1.代办服务不断完善。企业可自愿选择政府代办服务。政府代办服务不断完善,加快形成“三个一”体系。“一支队伍”:建立一支专业高效的区级、镇街两级政府代办员队伍,不断强化人员专业素质提升。“一名专员”:每一宗“标准地”由属地平台、镇街道配置一名专职政府代办人员,为企业提供全流程无偿代办服务,指导企业开展项目推进工作。“一个流程”:在土地招拍挂公示期间的审批事前辅导中,由代办人员根据项目和意向企业情况,按照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蕞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制定项目全流程审批计划,明确各审批事项、审批节点。
一是服务提前介入。对未实行承诺制改革和承诺制改革公示后并再次论证,认为确有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承诺制改革事项,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全过程审批计划节点,提前介入开展业主报批辅导和容缺性审查工作,必要时可出具模拟审批批复,尽可能缩短业主正式报批时间。“标准地”项目严格按照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蕞多跑一次”改革相关要求,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为“标准地”项目开通审批绿色通道。
二是问题及时处理。由代办人员全程跟踪项目进度,并及时反馈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区审改办根据代办员反馈,每周组织召开项目推进例会。各审批部门在例会中协调处理相关审批问题。重大问题形成专报及时报送区级层面协调处理。(区审改办牵头,各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各平台、镇街配合)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覆盖“标准地”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运营评价等环节监测监管机制,依托公共信用评价平台和行业综合评价,实施全覆盖、全流程的联动协同监管体系。
探索建立“标准地”项目企业承诺与信用评价、数据应用的“一诺双用”全过程监管机制。依托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浙江),对企业投资“标准地”项目开展全周期监管。具体信用信息确认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浙江)数据为准。
(1)项目准入监管。在土地招拍挂公告中明确企业信用要求,企业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准入的重要依据;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控股自然人、企业控股股东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的,禁止参与“标准地”竞拍。(国土余杭分局牵头,区发改局配合)
(2)事中事后信用监管。企业在取得“标准地”开展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控股自然人、企业控股股东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情形的,相关审批部门从严审核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必要时限制或暂停项目审批。对未按协议或承诺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且未及时整改到位的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约予以处置,不得享受区级相关扶持政策。同时,将企业落实承诺行为信息由区信用办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企业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针对严重违反承诺的用地企业,不再享受我区各类产业扶持、企业奖励政策。逐步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区发改局牵头,区经信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国土余杭分局、区住建局、区环保局、区林水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属地平台、镇街配合)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项目监管机制,形成“部门协同、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一次到位”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开展承诺制改革的事项,各相关审批部门要依法制定监督检查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追究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同时企业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1)按标施建。项目开工后,由各属地平台、镇街对项目开工时间进行监督;各有关部门应与做地主体协调对接,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工程主体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发现违反承诺的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建设实施。
用地企业应承担并落实工程主体责任和质量、安全、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和既定计划实施。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30日向国土余杭分局提出延建申请,经同意后,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不得超过1年。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处置。各有关中介机构(设计、监理、能评、测绘等)应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保障工程按标施建。(区住建局牵头,区经信局、国土余杭分局、区环保局、区林水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属地平台、镇街配合)
(2)对标验收。项目竣工后,企业可自行组织竣工验收,按要求委托联测联核,形成验收结果及相应的报告和材料,并通过投资项目在线版提交相应验收材料,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由各平台、镇街负责对项目竣工时间进行审核验收;由区住建局牵头,会同区发改、住建(规划)、国土、林水、交警、消防等部门,负责对规划、建设等内容进行联合竣工验收,各验收部门出具竣工验收意见书。由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各自牵头,分别负责商业商务类、工业类项目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专项复核验收工作。
未通过上述验收的,国土部门暂缓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蕞长不超过半年。验收通过或经整改后复核通过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按照合同约定备注“属‘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标准地”性质不变,其权属变动应满足“标准地”项目相关要求。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竣工核验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按签订的履约监管协议相关条款执行。(区住建局牵头,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国土余杭分局、区环保局、区林水局、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属地平台、镇街配合)
(3)达产复核。项目完成达产或在达产期限届满前,企业应提出达产复核书面申请,由各属地平台、镇街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达产复核验收,并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复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蕞长不超过1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3+2+X”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达产复核不予通过,其违约责任履约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各属地平台、镇街牵头,区经信局、国土余杭分局、区环保局、区林水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4)运营评价。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各自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分别开展商业商务类、工业类项目的后期运营评价工作。运营后相关指标未达到“3+2+X”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由各属地平台、镇街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蕞长不超过1年。整改后仍不能达到“3+2+X”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企业违约责任根据履约监管协议有关条款执行。运营评价结果可作为亩产效益评价数据使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牵头,区商务局、区统计局、国土余杭分局、区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属地平台、镇街配合)
区发改局、国土余杭分局会同区住建(规划)局、区经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我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3+2+X”指标体系(试行),形成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试点工作方案。
成立余杭区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部署会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责任单位及工作任务。
进一步完善控制性指标体系,加快推进全区性的区域评价工作,并在我区省级以上重点区域外试点推出“标准地”。
坚持边推进、边总结、边推广、边深化,客观评价工作成效,及时修正企业投资项目“标准地”出让方案,积极探索创新土地出让方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地”出让模式及长效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区发改局、国土余杭分局牵头负责“标准地”试点工作的各项事务,协调解决“标准地”工作推进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对于重大事项或重大用地项目,提交区土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决议。会同区经信局、商务、住建(规划)、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标准地”试点工作各个环节的指导、服务和监管,创新机制,严格把关,确保项目顺利落地及运营。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各平台、各镇街要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功能,做好改革信息发布和政策解读工作,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三)强化评估总结。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企业投资“标准地”项目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感受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试点政策,不断提高改革质量。
1.属地平台、镇街承担“标准地”工作的主体责任,土地出让后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管。
2.区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提高效率,积极配合平台、镇街开展做地和出让材料组件工作,完善监督检查或者稽察、监测工作规范和标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总体要求,建立抽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配合属地平台、镇街做好监管及验收工作。
3.本意见中相关评价和标准由制定部门负责解释,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在试点工作结束前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工作。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率,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约监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通知》和自然资源审计意见,经2019年第4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就我区落实土地出让合同违约责任追究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合理设置土地开发周期,确保出让土地能够及时开发建设。按照土地供应的特点,建设用地开工期限结合供地方式分别设定,竣工期限结合土地用途和用地、建筑规模分别设定。
(一)交地时间。招拍挂出让土地,签订交地确认书的时间为准;协议出让土地,供地审批完成即视同已按现状交地;
(三)竣工期限。建设用地竣工期限=开工期限+建设周期,不同用途类别的建设周期按下表确定:
(四)开工、竣工标准。开工日期以用地单位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进场施工之日为准。竣工日期以项目工程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勘察方等五方主体竣工验收记录落款之日为准。
(二)因周边居民对地块开发建设有异议,经区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对建设方案调整导致开工延期的;
因上述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开工的,由造成该原因的镇街、平台、有关部门或做地主体向规划与自然资源部门就具体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报告)后,可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期限,不予追究违约责任。
地块出让前,招商主体在编制项目产业类型、投资规模、用地面积、规划条件、开工时间、建设周期、经济效益(销售收入及利税)、单位增加值能耗等出让条件时,应按规划要求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出让条件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地块出让条件应经区土地出让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在《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进行约定。
对招商引资地块,各招商主体在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应签订《监管协议》,并收取履约保证金。进一步对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等投资要求进行约定,明确违约责任,增强约束力。依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建设项目招商主体是履约监管的头部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全程监管,对用地单位擅自违反《监管协议》约定的,招商主体应严格按《监管协议》约定没收保证金。用地单位由于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条款无法履行并经属地平台、镇街书面确认的,复核验收予以通过。
用地单位因自身原因违反出让合同约定的,应严格追究用地单位违约责任。未批准延长开工期限的,由用地单位出具书面承诺开工日期经规划与自然资源部门认定后,暂按承诺日期先行计缴违约金(应缴纳的违约金=土地出让总价款×合同约定的每日违约金标准×(已违约天数+用地单位书面承诺的开工期限)),待土地复核验收时再行核算实际应缴金额,竣工期限按实际动工时间进行顺延。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在土地复核验收时计缴。对用地单位因自身原因不积极履行出让合同约定,经书面通知、约谈仍不整改的,可根据杭州市企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将用地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列入土地竞买人黑名单,禁止其参加当地的土地竞买活动;并可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规划与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披露失信的用地单位;涉及土地闲置的,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对因招商主体、相关部门前期工作不落实等原因造成用地单位不能按期投资建设的,或招商主体、相关部门不积极履行监管责任的,对相关单位予以考核扣分,并由区纪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2019年3月16日起施行,本通知下发后,此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下发前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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