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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街道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安置政策

admin8个月前 (09-26)杭州产业信息17

  为进一步确保南阳街道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工作平稳有序地推进,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精神,南阳街道实行高层安置,标准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四类家庭照顾安置面积的批复》(萧政发[2010] 114号)等文件精神执行。

  一、安置对象:在拆迁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被拆迁户。

  1.安置标准:安置面积按符合农村建房条件和其他安置条件的人口计算,每人安置60平方米,能够按时签约并按时腾房的农户,可按成本价每人增购10平方米。

  2.安置房选择:安置房分ABCDE五种户型。A户型面积70平方米左右;B户型面积90平方米左右;C户型面积120平方米左右;D户型面积140平方米左右,E户型190平方米左右。五种户型拆迁户可根据可安置面积自主选择(含计入本户的老年人安置)。拆迁户选择确定的户型不作调整,除因自然人口增加,方可在抽签定位前进行适当调整。

  1.农户申购安置房的安置价、杂物间、阁楼、车库等价格的确定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多高层住宅安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7号)文件执行。

  高层楼层差价:以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高层安置价为中间层价格,每层差价20元/平方米。即每增加一层,递增20元/平方米;每减少一层,递减20元/平方米。

  2.城市示范村住宅建设的成本价核定,由征地费、拆迁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管理费等组成。

  3.成本价由建设主体报区物价局和区财政局审定。

  4.考虑到住宅设计时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的因素,农户实际申购安置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面积的10%,其中超过规定面积5%以内部分按不同申购对象以相应标准的价格购买,超出规定面积5%-10%部分按成本价购买。

  按实施拆迁或申请购房时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在册人口计算,其中: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不再生育的,子女未婚且未满28周岁的可按两人计算。

  2.夫妻双方均为初次生育,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家庭头部个子女,安置时按实际人口计算,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再生育一孩而尚未出生的,经农户申请,镇街审核同意,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3.28周岁及以上大龄未婚青年按两人计算。

  4.夫妻双方均未生育子女的家庭增加一人计算。

  5.实施多层、高层住宅建设期间(分房前),遇正常人口变动(出生、婚嫁等)增加的,可按规定计算人口。

  6.夫妻双方有一方为拆迁地内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另一方为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并且居住在村(社区)内又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可按其家庭常住人口计算。

  7.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无常住户口,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结婚已三年以上的配偶(配偶方未独立审批建房、未享受过房改政策和拆迁安置政策);

  (2)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含未在外结婚定居的初级士官);

  (3)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4)原户口在被补偿房屋内,现在监狱服刑人员;

  (5)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被补偿人房屋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补偿人双方父母(是指其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被补偿人为其唯一子女),在户口所在地无住房或愿意拆除旧房,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已享受过房改及拆迁安置等政策的不列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1.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子女的安置。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拆迁地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其子女常住在父母处,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未享受过房改政策,且尚未结婚的,可参照在册常住人口计算。已享受实物分房的,扣减实物分房面积的1.4倍后,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已享受货币分房的,则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为28周岁以上大龄未婚的,60平方米为安置价,80平方米为成本价)。

  (2)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拆迁地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其子女(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下同)已经结婚,常住父母处,且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根据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安置:

  该子女与其家庭成员均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的,该子女与其配偶每人安置70平方米(其中60平方米为安置价,10平方米为成本价);该子女的子女(即被拆迁人的孙辈,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下同)每人安置7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

  若该子女的子女已婚,则该孙辈与其家庭成员按实际人口每人安置7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

  该子女与其家庭成员有一方已享受货币分房的,享受方按成本价安置。

  该子女与其家庭成员已享受实物分房的,享受过的夫妻双方在安置面积扣减实物分房面积的1.4倍后按成本价安置。

  (3)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拆迁地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其子女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未婚且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的,按成本价照顾安置70平方米;若其子女已经结婚,其本人、配偶和子女(不含其它家庭成员)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且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的,按成本价照顾安置:一人安置70平方米,两人及以上按人均56平方米的标准安置,蕞高不超过168平方米(该类人员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符合政策生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计算一个安置人口)。

  2.被补偿人的子女(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为已婚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子女,1997年以后(含1997年)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因入学户口迁出,迁出时为征迁地农业户口,回迁后为杭州市区范围内户口,现已结婚且常住在征迁地,若该子女未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录用(干部身份),且与其家庭成员均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未生育的,照顾安置210平方米(其中120平方米为安置价,90平方米为成本价);已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子女的,照顾安置280平方米(其中180平方米为安置价,100平方米为成本价)。

  若符合上述条件的被补偿人的子女及其家庭成员已享受房改等政策的,参照前述“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子女”中关于已享受房改人员进行处理。

  若符合上述条件的被补偿人的子女及其家庭成员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参照前述“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子女”中关于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人员进行处理。

  3.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入赘条件的女儿为1997年后毕业的已婚大中专毕业生的安置。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入赘条件的女儿为1997年以后(含1997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因上学户口迁出,迁出时为征迁地农业户口,现户口回迁到征迁地范围内,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录用(干部身份),现已结婚,配偶为户改前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居民户口的,按以下方式安置:

  (1)在其本人与配偶均未曾享受过房改等政策或者仅享受货币分房的前提下,其本人照顾安置70平方米成本价。若其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内居民户口的,24平方米按安置价购买,46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若其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外户口的,不予安置。

  (2)若该类人员的配偶享受过实物分房的,该类人员的安置面积在扣减其配偶实物分房面积1.4倍的二分之一后,按成本价安置;其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内居民户口的,安置70平方米,按成本价购买。若其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外户口的,不予安置。

  该类人员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子女计算一个安置人口。

  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户内有女儿已经结婚,该女儿为户改前农业户口,户口未迁出,且居住在拆迁地,配偶为户改前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居民户口的。按以下方式安置:

  (1)该人员的配偶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或仅享受货币分房的,该人员安置70平方米(其中60平方米为安置价,10平方米为成本价)。该人员的配偶享受过实物分房的,该人员的安置面积在扣减其配偶实物分房面积1.4倍的二分之一后,按成本价购买。

  (2)该人员生育一个子女的,子女可安置70平方米:若该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内户口的,且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按60平方米为安置价,10平方米为成本价购买;若该子女为杭州市区范围外户口且未享受房改等政策的,以成本价购买;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按成本价购买。

  5.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已享受房改的配偶的安置。

  (1)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配偶已享受货币分房的,其配偶以成本价照顾安置。被补偿人及子女按规定进行安置。

  若其配偶在参加货币分房时,因在农村有住宅而扣除享受面积补贴的,在实际征迁安置时,该扣除享受面积以安置价安置,其余部分以成本价安置。

  (2)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被补偿人的配偶享受过实物分房的,按下列方式安置:

  享受房改的配偶不再安置的,被补偿人安置70平方米成本价;

  享受房改的配偶安置的,被补偿人与其配偶在140平方米扣减房改面积的1.4倍后以安置价进行照顾安置(安置面积扣减房改面积后,大于60平方米的,60平方米为安置价,其余面积为成本价)。

  被补偿人的子女按规定根据不同性质进行安置。

  (1)对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且一直居住在世居房内,未享受房改等政策的,安置面积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人户:安置70平方米(其中60平方米为安置价,10平方米为成本价)。

  二人户:原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安置70平方米(其中60平方米为安置价,10平方米为成本价);原建筑面积在50到8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的1.4倍进行安置,(其中1.2倍安置价,0.2倍成本价);原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112平方米(其中96平方米为安置价,16平方米为成本价)。

  三人户:原建筑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112平方米(其中96平方米为安置价,16平方米为成本价);原建筑面积在80到120平方米的,按原面积的1.4倍进行安置(其中1.2倍安置价,0.2倍成本价);原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168平方米(其中144平方米为安置价,24平方米为成本价)。

  四人以上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28平方米安置(其中24平方米为安置价,4平方米为成本价);原人均面积在20到40平方米的,按原建筑面积1.4倍安置(其中1.2倍为安置价,0.2倍为成本价);原人均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积56平方米安置,(其中48平方米为安置价,8平方米成本价)。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子女,按1人计算。

  所有权人或其家庭成员已享受货币分房的,享受过的人员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按实计算安置人口。

  若世居房所有权人或其家庭成员已享受实物分房的,享受过的人员夫妻双方在核定安置面积扣减房改面积的1.4倍后以成本价照顾安置,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可按实计算安置人口。

  (2)世居房所有权人及其子女(已婚的,该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现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有两人及以上,且未享受过房改等政策的,安置人口的核定蕞多照顾不超过两人(不足两人按实计算),一人以成本价安置70平方米,两人以上的,原建筑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以成本价照顾安置70平方米;原建筑面积在50到80平方米之间的,以成本价按原面积的1.4倍安置;原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以成本价照顾安置112平方米。

  被补偿人因土地征用招工,户口转为居民户口,且未享受房改等政策的,其本人及家庭成员根据不同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安置。

  8.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所出生的人员,符合安置条件的,按市场评估价安置,且不得享受其他照顾安置政策。

  9.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外人员享受房改的,不列入照顾安置。

  10.以上所列的“户口在杭州市区范围内人员”是指户口在萧山区(包含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上城区、下城区、滨江区和余杭区,但实际常住在拆迁地的人员。

  11.若征迁安置过程中,出现其他因特殊情况确需安置的,由各征迁主体提出,经区住房保障中心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12.如征迁户不能按时签约并按时腾房的,以上照顾安置政策将严格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执行。

  13.以上所列的面积为高层安置面积。

  六、对以下四类情况的家庭,在其能够按时签约并按时腾房的前提下,以成本价进行适当的照顾安置,蕞高不超过70平方米:

  1.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男性(或符合入赘条件的女性)与其配偶有一方是再婚,一方是初婚,再婚方无生育子女(或现在身边无子女),按现行计生政策可生育一胎的。

  2.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拆迁户生有两个儿子(包括男性双胞胎),在安置期间均未婚,且不符合大龄未婚照顾安置政策的。

  3.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拆迁户生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女儿因婚嫁等原因不符合安置条件,其儿子在安置期间未婚,且不符合大龄未婚照顾安置政策的。

  4.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拆迁户生有两个女儿,其中一个女儿因婚嫁等原因不符合安置条件,另一个女儿在安置期间未婚,且不符合大龄未婚照顾安置政策的。

  1.城市示范村房屋所有权证发放参照有关规定执行;转让出售时,按规定补交规费、税费及土地出让金(按上级有关规定补缴)。

  2.农户入住城市示范村后,行政管理维持原体制不变,在整体建设完成后,纳入社区管理。

  3.自安置房交付之日起免交两年物业管理费,其相应的两年物业管理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本安置政策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由南阳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南阳街道办事处

  南街〔2022〕13号南阳街道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安置政策 (扫描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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