蕞新!萧山发布多则土地征收公告!涉及瓜沥、靖江、红山农场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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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政府网公布了多则土地征收公告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杭州市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03月11日作出浙土字(330181)A[2021]-0007 《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
瓜沥镇老城单元XSGL1303-32地块 项目,土地用途为 住宅用地,东至: 储备用地,西至:永福村,南至: 储备用地,北至: 永福村。
瓜沥镇 镇(街道) 永福 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0.1478 公顷(计 2.2170 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区委办〔2003〕56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182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181)A[2021]-000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杭州市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03月11日作出浙土字(330181)A[2021]-0007 《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
瓜沥镇建设工矿仓储项目 项目,土地用途为 工矿仓储用地,东至: 杭州柳莎空气净化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西至:杭州合丰机械有限公司,南至: 村道,北至: 空地。
瓜沥镇 镇(街道) 沙田头 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0.8470 公顷(计 12.7050 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区委办〔2003〕56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182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181)A[2021]-000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杭州市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03月11日作出浙土字(330181)A[2021]-0007 《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
华东地区雷达建设工程(航坞山雷达) 项目,土地用途为 基础设施,东至: 航坞山,西至:航坞山,南至: 航坞山,北至: 航坞山。
瓜沥镇 镇(街道) 荣新 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1.4483 公顷(计 21.7245 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区委办〔2003〕56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182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181)A[2021]-000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杭州市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03月11日作出浙土字(330181)A[2021]-0007 《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
瓜沥镇建设工矿仓储项目 项目,土地用途为 工矿仓储用地,东至: 农居,西至:党群线,南至: 厂房,北至: 厂房。
瓜沥镇 镇(街道) 群益 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1.7632 公顷(计 26.4480 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区委办〔2003〕56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182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181)A[2021]-000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杭州市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03月11日作出浙土字(330181)A[2021]-0007 《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
建设工矿仓储项目 项目,土地用途为 工矿仓储用地,东至: 规划道路,西至:杭州泽丰粮食有限公司,南至: 杭州彩虹纺织有限公司,北至: 杭州镱朗实业有限公司。
瓜沥镇 镇(街道) 群益 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0.5333 公顷(计 7.9995 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区委办〔2003〕56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182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181)A[2021]-000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杭州市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03月11日作出浙土字(330181)A[2021]-0007 《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
瓜沥镇建设工矿仓储项目 项目,土地用途为 工矿仓储用地,东至: 农居,西至:党群线,南至: 厂房,北至: 信益路。
瓜沥镇 镇(街道) 群益 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1.5761 公顷(计 23.6415 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区委办〔2003〕56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182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181)A[2021]-000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杭州市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03月11日作出浙土字(330181)A[2021]-0007 《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
瓜沥镇坎山单元XSGL0902-21地块 项目,土地用途为 商服用地,东至: 新乐公寓,西至:民丰河村,南至: 民丰河村,北至: 荣新路。
瓜沥镇 镇(街道) 民丰河(昙华) 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0.7999 公顷(计 11.9985 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区委办〔2003〕56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182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181)A[2021]-000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杭州市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03月11日作出浙土字(330181)A[2021]-0007 《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
华东地区雷达建设工程(航坞山雷达) 项目,土地用途为 基础设施,东至: 航坞山,西至:航坞山,南至: 航坞山,北至: 航坞山。
瓜沥镇 镇(街道) 东恩 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0.0185 公顷(计 0.2775 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区委办〔2003〕56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182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181)A[2021]-000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杭州市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03月11日作出浙土字(330181)A[2021]-0007 《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
工矿仓储项目 项目,土地用途为 工矿仓储用地,东至: 杭州福恩纺织有限公司厂房,西至:规划道路,南至: 规划道路,北至: 宏业路。
靖江街道 镇(街道) 义南 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1.4565 公顷(计 21.8475 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区委办〔2003〕56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182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181)A[2021]-000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杭州市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03月11日作出浙土字(330181)A[2021]-0007 《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
物流产业单元XSGL0506-07地块 项目,土地用途为 商服用地,东至: 青六路,西至:杭州荣丰纺织有限公司,南至: 规划永盛路,北至: 道路。
靖江街道 镇(街道) 伟南 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0.2917 公顷(计 4.3755 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区委办〔2003〕56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182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181)A[2021]-000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杭州市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03月11日作出浙土字(330181)A[2021]-0007 《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
物流产业单元XSGL0508—03地块 项目,土地用途为 商服用地,东至: 青六路,西至:浙江申通货运有限公司,南至: 靖江街道已征地,北至: 规划永盛路。
靖江街道 镇(街道) 伟南 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0.0900 公顷(计 1.3500 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区委办〔2003〕56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182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181)A[2021]-000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杭州市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03月11日作出浙土字(330181)A[2021]-0007 《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
物流产业单元XSGL0506-07地块 项目,土地用途为 商服用地,东至: 青六路,西至:杭州荣丰纺织有限公司,南至: 规划永盛路,北至: 道路。
靖江街道 镇(街道) 和顺 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0.0526 公顷(计 0.7890 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区委办〔2003〕56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182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181)A[2021]-000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杭州市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03月11日作出浙土字(330181)A[2021]-0007 《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
物流产业单元XSGL0508—03地块 项目,土地用途为 商服用地,东至: 青六路,西至:浙江申通货运有限公司,南至: 靖江街道已征地,北至: 规划永盛路。
靖江街道 镇(街道) 和顺 村委会(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面积为0.0090 公顷(计 0.1350 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区委办〔2003〕56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182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181)A[2021]-000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杭州市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03月11日作出浙土字(330181)A[2021]-0007 《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
空港经济区建设工矿仓储项目 项目,土地用途为 工矿仓储用地,东至: 创业路,西至:五分场耕地,南至: 五分场耕地,北至: 规划红科路。
红山农场 镇(街道)集体土地面积为3.4350 公顷(计 51.5250 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区委办〔2003〕56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182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181)A[2021]-000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杭州市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03月11日作出浙土字(330181)A[2021]-0007 《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项目用地。
空港经济区建设工矿仓储项目 项目,土地用途为 工矿仓储用地,东至: 创业路,西至:田地,南至: 现状厂房,北至: 红山一路。
红山农场 镇(街道)集体土地面积为3.3537 公顷(计 50.3055 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
1、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20〕70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萧政发〔2019〕25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障制度的通知》(区委办〔2003〕56号)文件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按照《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182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标准: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按照《关于调整杭州市萧山区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萧政办发〔2017〕24号)文件规定执行,安置按照《关于征收集体土地房屋实施多高层安置意见》(萧政办发〔2017〕5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萧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浙土字(330181)A[2021]-0007《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本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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